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经宿松县民政局批准,定名为宿松体育舞蹈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宿松县群众性舞蹈运动的组织机构,是一个具有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县体育舞蹈工作者和一切支持体育舞蹈事业的各界人士,为推广和普及体育舞蹈、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本县与全国各地体育舞蹈界的友谊与合作、促进社会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宿松县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宿松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园林广场南。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组织各界群众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舞蹈活动,增强体质,提高体育舞蹈技术水平。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体育舞蹈培训活动。 三、组织技术考核,提高广大体育舞蹈工作者、爱好者技术水平。
四、举办体育舞蹈比赛,承办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
组队参加各地大赛,提高我县体育舞蹈整体水平。
五、加强协调和组织,积极参与我县大型表演活动,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加强体育舞蹈的研究和探讨,积极开展各种交流活动。邀请各地优秀教师和选手来宿松讲学、表演和指导,提高我县体育舞蹈选手、爱好者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七、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团结,广泛联系,争取得到全社会更多的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经常性参加体育舞蹈运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组织与推动本地区体育舞蹈运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中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需免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免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 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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