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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证] 新管理条例:用户逾期交水费无须再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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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今天下午原则通过了《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议案草案)》。记者了解到,关于逾期不交水费的滞纳金收取问题在该草案中得以明确,今后用户逾期不交水费不再缴滞纳金。

  据了解,海口市1996年颁布实施《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随着海口行政区域调整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原条例部分管理机制早已不适应现代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的需要。新条例草案取消了供水设施增容费内容,删除了原规定关于水费滞纳金的收取,规定逾期不交水费不再收取滞纳金。在推行抄表到户制度方面,新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供水应当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分类计量。

  同时,新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的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用户对城市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承担。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不核实、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而如果用户采取非法手段造成用户注册水表损坏或计量不准、接管取水、装泵抽水等方式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除被责令改正,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外,还并处补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排水、超标准排水、强行排水、不按排水许可内容或应经预处理而未处理即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吊销排水许可证。

  此外,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擅自减量运行或停止运行,因紧急情况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未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草案还明确,对用水超定额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单位用户未按规定申请用户计划指标的,从事洗车、洗寓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用户,未按规定采取低耗水技术、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14-5-6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系就无需缴纳违约金 。因为我亲眼看到过。
QQ图片2014050614063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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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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