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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宿松县公安局和法院的一封伸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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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宿松县佐坝村佐坝街村民,是(2014)松刑初字第00084号案中被告人徐保的妻子,因判决不公,提起上诉,现因上诉的材料到达不了市院,我就只有以这种形式来伸冤。
       我家一直是县土杂公司烟花炮竹佐坝代理批发商,经营模式一直是与本地区客户先付款,后提货。因2009年8月我丈夫给客户配送货物时犯交通肇事判三缓四,赔偿 被害人近六十万。2011年下半年生意不好做,夫妻二人出门打工,走之前将家中5万元的货转交雇佣在家中的朱松雪,另转交10万货款给配送员虞金德,用于偿还前面客户预付的13万元货款。(这些都有书面转交明, 在上诉材料中有提供)。
       2012年佐坝派出所警员张小盼,为了得到好处,跟客户吴则和说:“只要你给我几条中华的烟,我就给你要回钱”,和当地公安随意捏造证据(一个高位截瘫的人跑到公安局报案),让7个人联名签字后,在未通知我们亲属的情况下,就立即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将我丈夫徐保列为诈骗犯通缉。2013年被东莞当地派出所逮捕,交付宿松公安。审讯是在横沥宾馆进行的,他们诱导说什么 “回去还了人家的钱,就没事了”  “你欠钱不还不是诈骗是什么” (现在地区的公安一听说有案件,都像是打了鸡血一样,简直是以抓人为乐,好处当然也是多多的)
       回去后我们按公安的说法一一做了 ,但最后案件还是移交检察院到法院。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本不采纳我们的证人证词,最终还是维护公安早就定好的 “诈骗犯” 罪名。
       “诈骗”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自问这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出门是为了更好的寻求发展,出门打打工就成逃匿了?欠了别人的钱就是诈骗?就可以定坐四年牢,罚金三万?我们不知 “诈” 在哪?“骗” 又在哪?我们开店别的客户欠我们的也有30-40万,我们的房产都在当地,且有2部配送鞭炮的货车在家;  走之前都有安排偿还欠款
只不过他们没有按照我们嘱咐的偿还全部,只还了一部分);  我们在外都是用真实姓名及身份证,住宿 ,乘车,医疗,就业,金融(一审都有提供材料),这难道是一个 “诈骗犯” 的行为吗?
       我是一个弱女子,带着两个小孩在外打工,大的不到十岁,小的三岁,丈夫被公安拘禁,我不知道以后的盛辉怎么生活下去!法院一会说没事,让我们家属前一份不追究公安责任的保证书,一会又反悔改判有罪,我想他们是不相信我们吧,还是保险起见,一劳永逸。从丈夫逮捕至今,我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我是欲诉无门,这种精神的折磨和生活的双重折磨何时是尽头!我只有求助各位有仁义之心的领导伸出援助之手,帮帮我,帮我丈夫洗刷不白之冤!不胜感激!
       在这里,我要提醒一下主审官大人,现在法律改革,请亲谨慎使用你手中的权力,搞出冤假错案可是你一人负责的。我相信邪不压正!我们一定会上诉到底的!!
       希望学过法律的朋友能一起帮忙





发表于 2014-9-16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洪小娟”在有关论坛上反映的问题,为让网民了解该案的审理情况,我院答复如下:
被告人徐保2009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3月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民警抓获,2013年3月10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7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徐保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保在家经营烟花爆竹生意,并入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顺泰公司。按照往年习惯,被告人徐保每年上半年向客户收取定金存入顺泰公司,到年底按约定价格向客户送货。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徐保收受客户预付货款193160元。期间客户提货计款55407.9元,下剩137752.1元被被告人徐保用于其他经营和还债。2011年5月份后,顺泰公司佐坝配送站改组,被告人徐保未入股。在2011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徐保举家外出并改变联系方式,到案发前未向各被害人返还货款。
案发后,被告人徐保亲属代其退还所有货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徐保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13775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徐保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徐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保及其亲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保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9)松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徐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徐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徐保退还的货款137752.1元,发还被害人(已发还)……。
宣判后,徐保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宿松县人民法院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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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查: 2012年2月23日,宿松县佐坝乡村民徐某向我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1年6月徐保收取其购买烟花爆竹预订款2万元,现今下落不明,要求公安机关查处。经立案侦查查明,徐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购买优惠价格的烟花爆竹为由,骗取宿松县佐坝乡、黄梅县独山镇徐某、柳某、汪某、黎某等十三人现金137752.1元。2014年6月12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以(2014)松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9)松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徐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徐保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宿松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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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往上捅,搞死那些狗日的王八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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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句话很有意思  现在地区的公安一听说有案件,都像是打了鸡血一样,简直是以抓人为乐,好处当然也是多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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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应该没你描述的那么简单,单从你描述的这样看。宿松公安是没人敢直接做这种假案的,况且现在中央在严查期间更不好,你要弄清其中的缘由,再来发帖。最好是把判决书上传上来,这样大家才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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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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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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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panpan888 发表于 2014-8-30 10:34
案件应该没你描述的那么简单,单从你描述的这样看。宿松公安是没人敢直接做这种假案的,况且现在中央在严查 ...

没有不冤之人乱喊冤的!不支持者别在边上说风凉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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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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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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