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医院检查后,第二天胎死腹中
经了解接诊医生王燕为助产师,现已离职。
该医院安排助产师接诊,未能从孕妇及胎儿的生命安全出发,让其留院观察,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了胎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助产师资格不属于医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卫医发(1999)第319号文件精神,取得助产师资格人员不符合执业医师认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于1998年6月26日颁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第一次给书记信箱反映情况时,卫生局回复如附件2014.10.28,我于第二天打电话到卫生局,是朱先生接的电话,告诉我将事情经过发至其邮箱,等石主任回来给他看。结果等到2014.11.11卫生局既没有补充回复也没有联系我。我于当天(11日)又将情况发到书记信箱,在18日卫生局回复如附件 在20日左右,卫生局打电话给我,让我与惠民医院到医疗调解会进行调解,又经过一周时间,27日惠民医院提出赔偿26000元,在我不接受的情况下,惠民医院提出28000元,我停止调解,来到卫生局想了解卫生局做了那些调查?调查的结果是什么?王燕是否具备医生资格?有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惠民医院如此做法是否合法?结果告知石主任出差,吴下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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