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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向美国靠齐

经开区难道不属共产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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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5_233:}{:5_233:}{:5_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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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后台这么硬,举报没人敢查,不知道习大大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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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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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官官相护,举报都没人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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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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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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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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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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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各位网友:

       当前,宿松部分论坛网站上有关《宿松经开区孵化器厂区及公租房、廉租房配电工程招标》的相关贴子。现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一、招标程序
      孵化器配电工程标的额为686万元,管委会根据招投标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并委托安徽天合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招标。该项目严格按规定程序进入宿松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整个招标过程在县招标局全程指导监督下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本次评委从省评标专家库抽取,为保证本次评标工作公正、独立、顺利开展,在招标局、管委会等各方共同监督下,严格按评委抽取程序操作,随机抽取了电力专业5名技术和经济类专家,依法组成了本次评标委员会。整个评审过程包括评委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作出流标结论均为评委独立评审作出的结论,全程有录像监控。
      二、招标过程
      2014年8月20日,招标公告在法定的招投标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因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故又于8月29日发布重新招标公告,于2014年9月22日,在县交易中心开标。共有13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开启并宣布了12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因1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到场,其投标文件未开启)。开标结束后随即进入评标环节,整个评标过程在县招标局评标室进行。在评标中,评委会认定蚌埠某公司投标报价的措施费计算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标合格性审查标准要求,否决了其投标,并现场得到该公司确认。在第一次宣布评标结果过程中,现场有投标人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据此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发现安庆某公司的投标文件报价函未装订在商务标中,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委会经过认真讨论,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否决了该投标人的投标。在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法重新计算后,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并当场宣布,且按照相关规定,对评标结果进行了网上公示。
      在公示期间,有投标人以“中标候选人(注:第1、2名候选人均为江西注册公司)未在安徽电监会备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条件”为由,书面投诉到管委会和招标局。为此,招标局于9月29日以电话方式告知两家中标候选人,又于10月9日会同管委会以书面方式通知,要求尽快提供省电监会备案资料。江西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10月9日以书面方式回复“省电监会回应无此项登记业务,只要求外省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办理跨区作业备案手续”。
为慎重起见,就“是否需要办理备案”问题,招标局、管委会、招标监督员、招标代理人于2014年10月14日,专程并书面函询省电力监管机构:省外电力企业在投标前是否必须在该单位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安徽业务办公室(为安徽省电力行业监管机构)函复为“取得华东电监局以外的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的承装电力设施单位在上海市、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即跨区作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华东电监局备案,依法接受华东电监局监督检查。跨区作业未备案的或备案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在上海市、安徽省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注:江西省不属华东电监局管辖)。管委会及招标局经核实,发现中标候选人未在投标前履行相关手续。对此投诉和争议,管委会和招标局按相关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提交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评委会依法独立评审后作出“根据招标公告:省外投标企业必须在安徽省电监会办理登记手续,中标企业合同签订前须在县电力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要求,该两家中标企业均未履行此项要求,故此次招标流标”的复评结论。根据评委会的结论,管委会和招标局于10月23日向两家江西公司告知本次招标流标的结果。
      江西某公司对此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认为“《关于宿松县经开区孵化器厂区及公租房、廉租房配电工程流标函》是一种结果告知,不是行政决定,应以民事争议的方式解决”,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三、特别说明
      本次招投标过程,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向评委明示或暗示提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存在明标暗定,虚假招标。相关工作人员无权,也无法干涉或影响评委及与评标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操纵招标结果。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发现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请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检举。
最后,衷心感谢网友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诚请网友们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宿松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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