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中,生于1957年11月,租住在宿松县孚玉镇北关巷,全家4人,对越自卫反击战7级伤残军人。同其他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的老兵一样,当年为了祖国的领土完整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怀着一颗报国之心,光荣地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在战斗中,听从指挥,不怕流血牺牲,英勇抗敌,并光荣负伤,用青春捍卫祖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使南疆人民得到安居乐业,因而同其他战友一样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赞扬,赢得了“新一代最可爱的人”赞誉。当时,深感祖国没有忘记我们,人民没有忘记我们,共和国史册上永远记载着我们的功勋。 退出现役后,根据当时对革命伤残军人的政策规定,我被安置到宿松县程集供销社工作,继续为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做出贡献。这段时间我虽然生活并不富裕,但工作稳定,家庭和睦,过着简单而平凡的生活。 随着时光的流逝,到了2004年,这一切都被无情的社会现实击碎。由于经济体制,产业和社会结构的调整,地方国企纷纷破产改制,在一夜之间,我被无故地解除了自己奋斗多年的工作岗位,生活一下子陷入极度的困境之中。对于这样一个迈入中老年的人,而且,因在战争中的伤病时刻缠身,突然停发了我的唯一生活来源工资,对我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但我从没有向政府要救助,而是积极自救,从头再来,四处飘泊,出外打过工,摆过地摊,一切靠拼体力生活。生活虽然清苦,还能勉强糊口,身体有病,咬咬牙,扛一扛也能挺过去;房子虽是租住的,可孩子尚小,挤一挤还能住人。 可如今,一切都不同了,我已是快到六十的老人了,当年长期残酷恶劣的战场环境,对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战伤,病痛,战争综合症的影响与日俱增,一点点天噬着我的身体。清苦的生活,常年打工,在外漂泊处在恶劣环境,透支了我的体能,身体机能已被消耗殆尽,旧伤经常复发,大病接二连三地接踵而至,掏空了家底,只能靠借钱治病,借钱生活。 虽然近年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我们这些参战伤残人员的政策规定,但由于我所在的单位对政策认识和理解不足,许多政策执行时大打折扣,并没有落实到位。 经我了解,程集供销社接到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松政办[2002] 69号两年后再进行改制的,此文件签收人都在上面签了字,当时程集供销社与宿松县供销联社一直是在隐瞒此文件内容,并且拒不执行文件内容,无故将我下岗,直到现在我始终未在改制合同上签字,与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从2004年直到现在,我一直在找长铺供销和宿松联社,2010年向王华县长信箱投诉一次,同时也向宿松供销联社诉求过,2013年向宿松县信访局诉求过,2014年7月直接向周怀斌县长诉求,周县长在诉求上批示:请县供销社阅处。近几个月我拿着县长的批示,几乎每星期都去央求县供销联社处理此事,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才拿出一个处理结果,每月给我260元生活费的补助了事,而且态度非常粗暴,并说:这样的处理你不接受也得接受,随你怎样向上级申诉,也是这样的结果。我真的好茫然,想不到当年出生入死保家卫国,现在竟沦落到如此下场。 根据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松政办[2002]69号转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优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在企业的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如无特殊原因,不应裁减他们;对单位内部优抚对象在岗位确定取消时,要及时将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调换岗位,避免他们下岗,并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第五条规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所在社区应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切实做到社保尽保,并尽快落实到位,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第六条规定:对优抚对象中既是革命伤残军人,又是老复员军人双重身份的,原则上给予他们享受双重待遇,体现国家政策对他们的双重待遇。然而,我单位领导却拒不执行上级党和政府对我们参政老兵下发的文件规定,自2004年将我无端地赶出单位后到至今未发给我们何补偿,也未发任何工资。在这长达十几年中,使我们一个参战伤残军人正式分配到供销社的正式职工变成了,说是农民却没有土地,说是工人,却没有工作的社会底层人了。比照同样是在宿松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宿松商务局的战友陈宗保,宿松县水产局的战友张谊等,糖烟酒的战友陈天明等,他们的补偿为什么与我是如此天壤之别? 综上所述,根据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陪保障办法》的规定,我作为重点优抚对象的一员,我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我的生活保障应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医疗应享受同等行政企事单位人员的待遇。同时,对于住房保障也应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为此,特向宿松县委、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供销社提出如下诉求: 1、恢复我合法的工作岗位,补发从2004年6月至今我的应得的单位职工的所有待遇。 2、解决我们住房问题(安排经济适用房)。 以上诉求,请宿松县委县政府县民政局县供销联社伸出关爱之手,予以解决,让我这样一个年迈体弱的参战伤残退役人员,也同样沐浴同一个政党的阳光雨露,拥抱同一个盛世的春天!
诉求人:七级参战伤残退役军人 陈金中 二O一五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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