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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园区道貌岸然的干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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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工业园区道貌岸然的干部》的回复

    尊敬的各位网友:
    近期,宿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新启动经开区孵化器厂区及公租房、廉租房配电工程的招标。自去年10月开始,相关人员就该问题在多家网媒进行了发帖,管委会会同县招标局均如实客观地给予回复。现再次回复如下:
    一、招标程序
    县经济开发区孵化器配电工程标的额为686万元,2014年6月17日经开区在县招标局完成招标备案手续,确定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委托的招标代理人为安徽天合工程建设咨询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本次评委从省评标专家库抽取,为保证本次评标工作公正、独立、顺利开展,在招标局、管委会等各方共同监督下,严格按评委抽取程序操作,随机抽取了电力专业5名技术和经济类专家,依法组成了本次评标委员会。整个评审过程包括评委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作出流标结论均为评委独立评审作出的结论,全程有录像监控。
    二、招标过程
    该项目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至报名截止日止,因报名的投标人不足3家,第一次招标失败,故又于8月29日发布重新招标公告,于2014年9月22日,在县交易中心开标。共有13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开启并宣布了12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因1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到场,其投标文件未开启)。开标结束后随即进入评标环节,整个评标过程在县招标局评标室进行。在评标中,评委会认定蚌埠众诚电力有限公司投标报价的措施费计算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标合格性审查标准要求,否决了其投标,并现场得到该公司确认。在宣布评标结果过程中,现场有投标人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据此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发现安庆振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报价函未装订在商务标中,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委会经过认真讨论,决定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在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法重新计算后,推荐了2名中标候选人并当场宣布,且按照相关规定,对评标结果进行了网上公示。
    在公示期间,蚌埠众诚电力有限公司以“中标候选人(注:第1、2名候选人均为江西注册公司)未在安徽电监会备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条件”为由,书面投诉到管委会和招标局。为此,招标局于9月29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中标候选人,又于10月9日会同管委会以书面方式通知,要求尽快提供省电监会备案资料。江西易创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10月9日以书面方式回复“省电监会回应无此项登记业务,只要求外省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办理跨区作业备案手续”。
    为慎重起见,就“省外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备案”问题,招标局、管委会、招标监督员、招标代理人于2014年10月14日,专程书面函询省电力监管机构:“省外电力企业在投标前是否必须在该单位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安徽业务办公室(为安徽省电力行业监管机构)函复为“取得华东电监局以外的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的承装电力设施单位在上海市、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即跨区作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华东电监局备案,依法接受华东电监局监督检查。跨区作业未备案的或备案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在上海市、安徽省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注:江西省不属华东电监局管辖)。管委会及招标局经核实,发现中标候选人未在投标前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对此投诉和争议,管委会和招标局于2014年10月22日提交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评委会经独立评审后作出“根据招标公告:省外投标企业必须在安徽省电监会办理登记手续,中标企业合同签订前须在县电力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要求,该两家中标企业均未履行此项要求,故此次招标流标”的复评结论。根据评委会的结论,管委会和招标局于10月23日向两家江西公司告知本次招标流标的结果。
    江西易创公司对此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认为“《关于宿松县经开区孵化器厂区及公租房、廉租房配电工程流标函》是一种结果告知,不是行政决定,应以民事争议的方式解决”,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三、其它事项说明
    1、此次招评标过程是按规范程序进行的,评标委员会也是从省发改委专家库中抽取的专业评委,此次投诉的关键在于对招标过程中有关“登记和备案”的理解以及提供登记备案资料期限要求的不同理解。由于此事涉及行业管理和专业理解,招标人和招标局就此事函询相关部门和提交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举措。同时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是法定原则,评标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向评委明示或暗示提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复评结果也是由原评标委员会独立作出的。
    2、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告知“招投标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确认招投标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请求,也不是行政复议的权限,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3、若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若有违纪违法行为,请依法并实事求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检举。


宿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8日


发表于 2015-5-9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真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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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9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是这样来来回回的,观众们都不知道谁对谁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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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工作肯定是存在问题的,有什么要求应该在事前就要明确告知,不能在公示中标后再来要求这样那样!即使没有猫腻都给人这样的感觉!
是能力不行?还是自身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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