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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5年“错发”补贴41万 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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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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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宿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股股长,负责全县燃油补贴的审核工作,却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5年间,道路运输管理局“错发”国家燃油补贴款410111.54元。
      日前,当地法院判决当事股长黄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却因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一出,引发当地网友热议。
      客运股长5年“错发”燃油补贴41万
      1977年出生的黄某,2004年任宿松县公路运输管理所(2012年6月更名为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股股长至今。
      从2008年起,安徽省实施客运车辆国家燃油补贴政策,对出租车、公交车、农村客运车辆等发放燃油补贴。
      在燃油补贴的发放过程中,黄某作为宿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股股长,且是宿松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客运股经办人,负责全县燃油补贴的审核工作。按规定其应当审核申报燃油补贴车辆的“四证”等资料,但黄某不正确履行职责,仅审核车辆营运证,致使2008年至2013年6月期间,宿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不符合发放燃油补贴条件的农村客运车辆发放国家燃油补贴款410111.54元,黄某对此410111.54元被错误发放负有直接、主要责任。
      2014年7月23日,黄某到宿松县检察院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12日,宿松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玩忽职守免予刑事处罚引发争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发放农村客运车辆国家燃油补贴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鉴于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5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7月7日,该判决结果被发到宿松当地一论坛后(点击查看原帖),立刻引发网友热议。网友“春夜赏月”说: “这所谓错发,背后的烟酒人情就算了?不追究?好一个重提轻放!”
      就此判决,记者咨询了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律师。程律师表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黄某虽然是职务行为,违规发放的燃油补贴款也没有进入自己的腰包,但是毕竟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这41万元钱款无法追回,仅仅是免予刑事处罚的确值得商榷。”
      7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宿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欧局长,他告诉记者,事发后,局里也向省交通厅递交了相关材料,进行解释说明。局里尊重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黄某目前仍在职,继续担任客运股股长。黄某的事情也已经上报交通局,是否进行内部处分,还在等待进一步确定。



发表于 2015-7-9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发出去的钱如果全额或者大部分收回考虑从轻处理,如果错发的钱没有收回,法院判决显然有问题,黄某的行为已经形成渎职,且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不应该由政府买单。     
      另外就是交通局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也有渎职行为,他们的监管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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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宿松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黄某玩忽职守案情况说明


       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经合议庭合议,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一致意见: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本案判决已生效。由于本案事实认定和自首情节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因此现就我院对本案量刑时的考虑作如下说明:
      一、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何为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予以立案。由于本案认定损失为410111.54万元,因此,本院认为黄某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二、虽然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我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一是从犯罪性质看,黄某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二是从犯罪数额看,仅超过立案标准十余万元,在已追究刑事责任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属犯罪数额较小的案件;三是从责任看,在发放燃油补贴工作中,各交管站负责初审,客运股负责审核,分管副局长负责审批,因此责任较为分散,其他各环节相关工作人员也具有相应责任。但由于黄某一直在经办,而其他人虽有责任,由于各自的数额达不到犯罪标准,才追究了黄某的法律责任。四是本案通过关联案件,已挽回了部分损失。
      三、黄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黄某具有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故对其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请大家继续监督我院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宿松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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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宿法 发表于 2015-7-9 20:44
宿松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黄某玩忽职守案情况说明

       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安徽省宿松县人 ...

1、本院认为黄某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2、经济损失仅超出国家规定30%,未达到100%故而性质不恶劣。宿松年财政收入是多少?
3、黄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没有规定免于处罚。
4、综合上述,网民想知道是人性执法还是人情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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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宿松到了该摘掉贫困县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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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局有钱,县政府更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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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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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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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宿松官员都可以这样做,给家属,朋友啊什么的都可以利益输送,只要不超过40万元,然后自己去自首,都可以免于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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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黄某和郭美美一样:黄某说:你们不保我,我就把我知道的全说出来,你们都得跟我一起下台。所以。。。他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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