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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住建局回复,对小区广告问题避而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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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城业主质疑住建局选择性回复,对小区广告问题避而不谈

      首先感谢住建局领导对我们小区反应的事情给予关注和笼统、选择性的回复 ,但为什么广告部分避而不谈?对恒远物业引入各商家在小区做广告这一问题没有合理的解释?请问住建局领导国家法规对这方面是什么规定,物业有没有权在小区引入广告?我们宿松本地相关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是物业公司收入囊中私自私吞?
      恒远物业在没有和业主商量,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在小区投放广告,还在进门口装了很大的广告电子屏,一天放到晚,声音很大,对我们业主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业主对这么多广告很是反感也很无奈也已经习以为常,业主们认为,至少物业应该把这些广告收益公布出来,让业主们看看都用在哪里了。根据有关规定,这是物业应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小区广告方面的收益,本小区各项费用交纳明细也应该要说明一下使用情况!这种配备,这种服务,凭啥一元多的物业费?物业有啥权利在小区内获得额外广告收益?国家那条法规有这个个许可?请住建局领导明确回复,规范物业公司的相关行为,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民生中央城小区恒远物业只收钱不办事,业主是该维权?还是继续忍气吞声?


书记信箱住建局选择性回复.png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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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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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w6.com 海网广告联盟  发表于 2015-12-2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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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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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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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首先要征得相关业主,所得收入也要归业主所有,可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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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首先要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入也要归业主所有,可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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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一天到晚循环播放的液晶电视广告已经让人产生了厌倦感。我们要用行动拒绝这种“视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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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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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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