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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局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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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实验中学新校区装修工程招标情况说明”
的再质疑

      6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 “关于对实验中学新校区装修工程招标情况说明” 的一文,针对此文请招标局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评委会发现的 “技术负责人有在建工程”,“进而发现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法评标,致使还有部分不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也通过了初步评审”。你们的这些说法说明了评标委员会工作是认真的,有成效的。评委发现问题迟与早是工作方法问题,对评标工作的实质性结果是没有影响的。是不影响评委会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委会完全可以按招标文件36页附则相关规定继续评标,而你们不让评委继续工作,未提交完整的评标报告就解散评委会,依据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2、在今后的招标、评标工作中,发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技术标被否决,你们是不是也要抽取第二轮评委重新评标、重新抽取商务标系数?
      3、技术标有问题,你们可以鸡蛋里挑骨头,在一轮评委评审的基础上再请二轮评委复查,为既定人中标支招我们能勉强理解。商务标系数是在所有投标人监督下,由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分别抽取的,不是评委定的。技术标有错必纠说得过去,重新抽取商务系数是什么道理?难道说更换了评委就必须重新抽取商务标系数?公正的做法应该是将所有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报价平均,与第一轮抽取的商务标系数进行计算来选择中标候选人。
      4、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为什么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首先,在没有完成评标工作的情况下就解散评委会是哪条法律条文规定的?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第一轮评委如果坚持招标文件规定和已经抽取的系数,拿不出你们想要的结果就解散第一轮评委。这样做你们的权力是不是大了点。其次,招标文件第32页有 “33.1评标和定标工作不约请投标人参加,” 规定,为什么6月1日晚代理机构电话通知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复审会”?难道这不是有意制造混乱,达到非法的目的?第三,既然招标文件36页附则1有 “如果该投标人已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依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并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照推荐次序确定中标人,” 的规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技术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的问题,对其怎么处理该条文说得很清楚,你们为什么不执行?
      5、按你们的说法 “由于原评委会在评标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我们将根据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相应的处理”。什么时候处理评委?怎么处理评委?能否给我们一个确切的说法?评委有问题,6月1日晚上为什么不说?这纯粹是背着评委推卸责任。
      6、监督部门不能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的规定。请问第一轮评标活动违反了实施条例的哪一条?反而是你们采取二轮评审、重新抽取商务标系数的行为,导致了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文件36页明确规定了补救措施而你们不执行,难道36页附则条文对评委、对招标人、对招标局没有约束力?“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的结果是谁造成的?,这就是你们所要的结果。
      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的人可以不要良心,可以不要道德,也可以不要职业操守,但你们不能不顾党纪国法。

      范金成
      手机号码:13866442345;居民身份证号:34082619830140034



2016年6月18日






发表于 2016-6-18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如果属实,应严肃处理。给大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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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8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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