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说法之各抒己见 自治与管理 如今治安管理除了社会公权力的警察,还有通过自己选举产生的自治机构,解决内部的事务,并依法同公权力交涉,争取和维护本集体的利益。维护本集体的某权利人的利益。 这些自治机构如: 村民委员会, 街道居委会, 社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管理人数等于住户的2%,自入住率50%起开始设立。 物业管理公司,是一种管理服务经营的注册公司,先由房地产承包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公共服务,入住率达50%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公共服务,物业公司因业主委托,才人派出雇佣员工前往管理。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的情况和多数业主的意志,有权选择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服务性管理 业主委员会愿意出多少钱以购买什么样的服务,物业管理提供何种服务要按什么标准收费, 完全是一种交易谈判,而不是行政分配。
在法律上,
业主委员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由, 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的自由。 在组织关系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有义务把重大管理措施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 业主委员会有权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有义务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等等。 帖子内容分析 根据宿松百姓网民寒梅同志2016-9-1508:58帖子的《一城物业物业为何老打人》有两段文字: 一、 【一城所谓的物业公司无资质运行一年多,管理方法极不专业,水平极差,行为恶劣:门卫形同虚设,外面车辆、人员、小贩长驱直入,小偷频频光顾,无偿霸占小区内公共幼儿园当私人会所,今年又强行非法提高物业费标准,】
二、 【该物业公司周某就主要打手,多次殴打业主且手段残忍,其本来就是负案在身,在司法机关已经登记的对象。就在每次有业主被打后几乎都有举报110,而周某至今却可以牵着藏獒在小区扬威耀武,逍遥法外,令人难以理喻。与之相反的是,爆料《宿松一居民因非法游行被公安机关拘留》图片中那位皮肤黝黑、衣着褴褛、穿着拖鞋、以卖油条养家的被打者老公郑某因一时冲动,非法上访,被公安机关拘留5日。我们不支持非法上访,但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希望公安机关早日清除地方恶霸。】
本人认为,文字一、业主委员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由。 说明该物业公司雇佣的派出的服务员工周某,的服务,不适合业主为了治安的需要而要求的服务,只需要解除违约方的服务协议,物业注册公司就会为了争取服务费,改正服务质量,撤换雇佣员工,或者终止协议,这样一来,业主委员会,就可以重新与另一个注册的物业公司协议了。
本人认为,文字二、有三个内容。1、证据;2、排除危害;3、示威游行的定义。 1、举报,侵犯人身安全人,与被侵犯人的情况,含义可以作为文字一中内容,因原服务单位违背聘请服务协议,而提取撤销协议的理由。含义又可以作为向101举报理由。 2、【周某至今却可以牵着藏獒在小区扬威耀武】,是不是经自己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同意携带的治安巡逻犬?如果不是,并且威胁到业主的安全,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受聘的物业公司交涉予以改正,也可以作为依据,要求物业公司解雇或者更换服务员工。也可以作为诉讼理由,为了排除危害,要求公权力机关,解除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协议。 3、含义为对101接警后而不作处理的控诉。以及对是否是【示威游行】的辩解。
本人认为 本人认为,如果视为示威游行,应该存在扰乱治安秩序的现象,如:使交通中断,使居民恐慌,使政府感动威胁,使正在执行其它公务的人员,必须要抽调警力的行为,才叫示威游行。否则只能算一种语言的表示形式。 语言形式是多样的,如果语言不违法,该语言形式也不违法。那么,就不应该认为是示威游行,语言人就不需要申请地点、时间、人数的游行批准,以该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公权力就不可以对语言人--带上违规示威游行的罪名,而拘留语言人,随意刑拘,是对无罪的言论自由的亵渎。对无罪语言人的拘留应该赔礼道歉。 各有各的理解,我认为,宿松101 可能不光是以上原因,刑拘某某。一定有犯罪或者违规原因。认定其为犯罪违规原因,需要当事人认罪确认,需要公权力明文规定, 因为——法律无规定罪无罪。 见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无规定罪无罪。 事实不符刑拘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诉诸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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