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官判葫芦案 贾雨村依样画葫芦 小一拍惊奇 今有宿松一案问个道理:不可能因为一件事,又训诫又拘留双重问罪。也不可能向河里丢石头,在塘里咕泡。 先看案例: 62岁的陈建国曾经是泗洪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退休。 2006年和2008年,陈建国家的两处房产被拆迁,由于与泗洪县委县政府就拆迁补偿问题沟通无果,陈建国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8年时间内,他先后提出诉讼、举报、申诉100多次。2009年9月一次上京上访还遭遇截访,被关了24天“黑屋”。 在上访中,陈建国认识了7月16日在北京服农药自杀的那几位上访的泗洪老乡。据陈建国回忆,他们这批上访人员原本有16名,都是从农村来的,人很老实,文化水平不高,家庭条件也不好,连申诉书都是他来整理的。 2014年7月16日8时,陈新国、张成梅、蔡福喜、许浩、王跃、王娟、徐丽华等7人上访人员在北京青年报社门口喝农药, 陈建国表示,“我并不感到意外”。他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他们也是到了没办法的地步”。 而谈及北京警方对7人刑拘,他觉得并不合理,“他们也是走投无路才选择自杀吸引关注,并不是寻衅滋事。”他说。 南方周末网 见网页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2729 说明在北京警方对陈新国、张成梅、蔡福喜、许浩、王跃、王娟、徐丽华等7个上访人员,在北京青年报社门口喝农药,认定是违反规定,给处理拘留的。也就是说,他们并没有在江苏违规,在北京违规该由北京处理拘留。 而江苏省泗洪县旗杆庄、大修厂危旧片区改造工程项目拆迁违规,14名责任人遭党政处分。是在江苏省违规,不是在北京违规,自然在江苏遭处分。不是在北京遭处分。 法律比较是反思法律的方法论,与认识论的路径、功能比较。法以比较对象和比较样本为基本概念。关注法律的功能及其实际效果,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规范的功能发挥机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 宿松网警同志帖子中两例:宿松网警同志说:【周某南,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予以训诫。】 【黄某弟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予以训诫。】 在北京被训诫,就是说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只达到被训诫的错误,还没有构成拘留的错误,不可能因为一件事又训诫又拘留双重问罪。即使已经构成拘留的管理处罚,依据比较江苏7人青年报门口喝农药在北京拘留。宿松网警同志讲的这两例也应该是在北京拘留才是。不可能因为一件事又训诫又拘留双重问罪。或者在北京遭训诫,又附加在宿松代替北京罚拘留。 同时,因为自北京警察对他们训诫以后,周某南,黄某弟没有再在宿松发生扰乱治安事件。事件人本身没有再在宿松扰乱治安。宿松为啥,为无有之罪,定罪拘留呢? 那么说,宿松大队是另有新规矩了,或者是国家又有新规矩了吧?能不能对网民们公开你们的新规矩呢?要不然很难解释《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抑或《国务院信访条例》又改了吗? 附录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于后: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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