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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严厉打击“非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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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3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维护我县正常的信访秩序,治安大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进京非访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近期,大队连续办理2起 “非访” 治安案件,治安拘留6人,在一定程度上打压了缠访闹访者的嚣张气焰。  
     2016年9月7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某南等5人以对公安机关在处理其家属周某中(受害人)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不服为由,为达到给政府施压、引起领导重视为目的,携带信访材料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予以训诫。  
     2016年9月20日14时56分许,违法行为人黄某弟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处理不满,为引起宿松县委领导重视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予以训诫。  
      目前,周某南、黄某弟等6行为人均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我局处治安拘留处罚。





发表于 2016-9-24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1,访民越级上访,有的确实是在事件处理久拖未决,推拖扯皮,或显失公正情形下迫于无奈地走上了艰难的越级上访之路,当地的原受理部门亦应反思并予解进,维稳促和谐,当地政府应起到示范作用。
2,访民由于对法规未深入研读领会,误认为越级上访能压制地方解决问题,这是天大的误解,除特大的案件你与越级的领导有预约接待外。一律不会受理越级上访,实际这是中央政法委限令当地政府对来访案件的受理部门要即时处理,不得推拖不决,违者,依法查处追责。
3,访民完全可以并有权对地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可向法院行政起诉,如无前置需复议的,不服行政处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届时只有法院有强制执行权为你撑腰!
4,访民进京上访,即使是一人,你虽未喊口号或游行,你总得问路或到了信访局附近,你少不了打听询问其他访民,只要有三五人聚在一起指手刬脚,一经警察发现,对不起你就成了非访。北京乃中央首府,世界关注的庄严重地,这样一来,花钱受气又吃苦,实在得不偿失!
5,访民时刻要冷靜换位思考,不要以己见为前置的认识观点,纠缠不休,最终还是不愉快,只有以宽容大度,"让人非我弱"去靜心致力于依法发财才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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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久同志所言情真意切,执言不讳,无半字拍屁嫌疑。致敬!  发表于 2016-9-2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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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老先生确实讲得透彻。希望一些访民认真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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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16-9-24 08:36
1,访民越级上访,有的确实是在事件处理久拖未决,推拖扯皮,或显失公正情形下迫于无奈地走上了艰难的越级 ...

值得政府和访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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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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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访人员的多少直接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作为程度?坚决支持合理合法的诉求,反对非法上访!拿去法律的武器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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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与人民警察有着不同的含义
警察,如果不是人民警察,就是雇佣警察,雇佣警察与旧社会警察没有分别。人民警察对人民内部事件,要不同于敌我事件的解决办法。
解决非正常上访的问题
一、要认清信访没有到指定的地方,属于违法行为。做好说服加管理工作。在两会期间,在国家庆典期间、在重要国际运动会期间、非正常上访,定为政治影响,而不是给地方政府施压。所以这个特别期间的非正常上访要处分地方领导,处分非正常上访本人。不计成本的坚持,以维护国家政府在世界人眼中的威信。
二、对待信访资料的合理诉求,帮助解决到位,和督办解决到位。起到以德服人的作用,使访民口服心服。
真正 体现《警察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对信访资料真实的不合理诉求,缕清头绪,是法理法规规定的不合理的诉求,帮助访民了解法理法规的文明规定。
是访问途径不合理的而又是法规规定为正当的诉求,提供诉求方便,帮扶司法救助。起到以理服人的作用。
这不光是政府职责,
同时也是《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里面的重要义务。是体现人民警察的光荣使命。
拘留是一个迫不得已的处罚手段,不是解决非正常上访的最佳手段。因为多数非正常上访人,都是信访资料真实,诉求合理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理。是有足够理由的。
他们,不知改革新形势下,所维护的经济格局发生了变化。根本不以为信访人的诉求,渺小得不屑一顾。
他们,不知道怎样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特别是地方信访出现违规接访,丧失信任后,地方政府又不可能面对访民改正错误,处处护短,竭尽全力护短信访接待的失策,访民对地方政府也失去信任。走上了极端相信上级政府的上访道路。
他们,不知上级政府为了维护政府的面子是不惜成本的,包括诉求合理而不合地点的走访人的利益,包括对访民自由权的限制——拘留。
作为人民警察,和人民政府,应该为访民先着想,才是真的为政府面子去想,这就是国家发现地方有人非正常上访,定义非正常上访,不等于说“非法上访”。只要发现带材料真实的非正常上访,就认定地方存在过错。所以一票否决地方领导的政绩。这就是我们的先生们说的“向政府施压”的意思。您想啊,多少非正常上访人,极端到烂命一条的地步,江苏访民,集体到青年报社门口去喝农药的都有。您不顾子民,子民失去了尊严,还原意为您唱赞歌吗?

我说的,不是说您可以违背上级的雇佣性质去维护访民,违背上级的雇佣性质去合法帮助访民。如果因为你是受雇为地方领导利益当雇佣警察,为了您的工资,怎么可能听一个老头子说良心呢?我说的是,您是人民警察,不含上级的雇佣性质的人民警察,人民自己的警察义务。人民警察的光荣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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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葫芦官判葫芦案  贾雨村依样画葫芦
小一拍惊奇
今有宿松一案问个道理:不可能因为一件事,又训诫又拘留双重问罪。也不可能向河里丢石头,在塘里咕泡。
先看案例:
62岁的陈建国曾经是泗洪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退休。
2006年和2008年,陈建国家的两处房产被拆迁,由于与泗洪县委县政府就拆迁补偿问题沟通无果,陈建国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8年时间内,他先后提出诉讼、举报、申诉100多次。20099月一次上京上访还遭遇截访,被关了24黑屋
在上访中,陈建国认识了716日在北京服农药自杀的那几位上访的泗洪老乡。据陈建国回忆,他们这批上访人员原本有16名,都是从农村来的,人很老实,文化水平不高,家庭条件也不好,连申诉书都是他来整理的。
20147168时,陈新国、张成梅、蔡福喜、许浩、王跃、王娟、徐丽华等7人上访人员在北京青年报社门口喝农药,
陈建国表示,我并不感到意外。他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他们也是到了没办法的地步
而谈及北京警方对7人刑拘,他觉得并不合理,他们也是走投无路才选择自杀吸引关注,并不是寻衅滋事。他说。
南方周末网
见网页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2729
说明在北京警方对陈新国、张成梅、蔡福喜、许浩、王跃、王娟、徐丽华等7个上访人员,在北京青年报社门口喝农药,认定是违反规定,给处理拘留的。也就是说,他们并没有在江苏违规,在北京违规该由北京处理拘留。
而江苏省泗洪县旗杆庄、大修厂危旧片区改造工程项目拆迁违规,14名责任人遭党政处分。是在江苏省违规,不是在北京违规,自然在江苏遭处分。不是在北京遭处分。
法律比较是反思法律的方法论,与认识论的路径、功能比较。法以比较对象和比较样本为基本概念。关注法律的功能及其实际效果,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规范的功能发挥机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
宿松网警同志帖子中两例:宿松网警同志说:【周某南,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予以训诫。】   【黄某弟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予以训诫。】   在北京被训诫,就是说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只达到被训诫的错误,还没有构成拘留的错误,不可能因为一件事又训诫又拘留双重问罪。即使已经构成拘留的管理处罚,依据比较江苏7人青年报门口喝农药在北京拘留。宿松网警同志讲的这两例也应该是在北京拘留才是。不可能因为一件事又训诫又拘留双重问罪。或者在北京遭训诫,又附加在宿松代替北京罚拘留。
同时,因为自北京警察对他们训诫以后,周某南,黄某弟没有再在宿松发生扰乱治安事件。事件人本身没有再在宿松扰乱治安。宿松为啥,为无有之罪,定罪拘留呢?
那么说,宿松大队是另有新规矩了,或者是国家又有新规矩了吧?能不能对网民们公开你们的新规矩呢?要不然很难解释《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抑或《国务院信访条例》又改了吗?
附录200551日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于后: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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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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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合法上访与“非法”上访区别在哪?能给个合适的标准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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