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人的拘留,没有遇到请君入瓮的大老爷。 爱是你和我同志发帖内容,(如图片)。不知是楼主交代不清,还是本人没有看懂。使我不大明白,宿松刑拘,限制人身自由是那么简单。 我认为骂人属于情节轻微的治安事件,名誉影响也是轻微的,不应该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特别强调是在三人以上的场合,影响人的名誉的才构成公然侮辱四字。两人场合对骂,或者骂人不知是骂谁,或者在大路上就王某骂了胡某,没有其他人在场,都不构成名誉影响。只要接警证明骂人了,就拘留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人身自由如此,怪吓人的。 宿松容不得被拘留人“王某一直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太吓人了。 如果九姑村民王某认为冤枉,是要提出行政复议呢?需要亲人担保,自己去行政诉讼呢?宿松也容不得被拘留人“王某一直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吗?非得抓去拘留再说吗?如果事实证明拘留过当,宁可承担侵权索赔吗?太吓人了。 如楼主帖子讲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知是不是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如果是,就应该发帖有证据证明“(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里的公然,即三人以上在场。而且不是互相侮辱互相毁谤。 顺便讲一句,严格来说,骂人属于情节轻微的治安事件,不应该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九姑乡村民王某对行政拘留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附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规如下: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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