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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姑一村民辱骂侮辱他人 遭行拘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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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9 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1日上午8时许,九姑乡村民王某向当地村干部胡某反映邻里纠纷问题,因对胡某的答复产生不满,于是在村委会对胡某进行辱骂,被劝离后,在公路上再次对胡某进行侮辱人格的谩骂。胡某随即向九姑派出所报警,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期间,王某一直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不向受害人赔礼道歉,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侮辱他人。
       9月23日,县公安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处罚的裁决。
       9月27,王某被送往宿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管住自己的嘴,切不可因为生活上的琐事而做出侮辱他人的行为,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于被侵害者,不要忍气吞声,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侵害者绳之以法。




发表于 2016-10-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是,村民自治组织,调解纠纷是分内职责,这里就要以说理的方式,产生不服有两种原因。
第一种不服,调解粗暴,没有以理服人。在不服的条件下,以牙还牙的与被调解人争论,此时丧失了调解身份,成为矛盾转移的点火索,调解人与被调解人互争互骂同等席位。
第二种不服,没有做好思想工作,使被调解人认识不到原谅纠纷事项的那一方的意义,或者认识不到自身同样有过错。但是,如果此时,在不服的条件下,以牙还牙的与被调解人争论,此时丧失了调解身份,成为矛盾转移的,互争互骂的同等席位。被调解人因此火上浇油,认清了调解人丧失调解身份后的歇斯底里参与对骂,骂不还口已经不可能了,包括互相出言侮辱。
绝对不存在只因不服,一开始就辱骂的现象,即使管不住嘴,先骂了一句,调解人对调解失败就退出调解了,也不可能发展到必须报警抓人的地步。
大邱庄的村官,小岗村的村官,华西村的村官,他们领导村民由贫穷到富甲一方,首先想到的是为村民谋一福。而我们的村官,转着弯儿得到村民的辱骂,然后让村民拘留。让村民遭一罪。
但是,有的同志,只看到骂人不对的一面,没有想到骂人原因更值得研究。就说骂人就该拘留。骂人就该拘留,写在刑法上了吗?写在治安管理上了吗?只要骂人就拘留,拘留所的面积就太小了,监管人就太少了,需要全民的狱警,需要随时画地为牢。
如果骂人不问原因就拘留。那么可以反问,打人不问原因,杀人不问原因,怎么还有案情调查案情分析呢?怎么还要破案公审呢?直接杀头不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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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法治,村干骂村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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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9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姑乡,你处理案件神速啊!你是人民,干部,的好公仆!赞你一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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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一个派出所,好一个村管,派出所是村官家开的吗,不错,骂人是不对,用得着拘留吗,乡里乡亲的,没有村民能有你的今天。要是换成是我的话,拘留我认了,我不相信他村官身上没屎,狂妄的村官,出了看守所什么事情都不做,跟踪村官他一个月,他去那,你去那,多拍视频,实名举报,搞不死他。
不过这个事情我相信村官应该会和谐掉的,要不他也做不了村官,必经他们是能文能武的,红黑二道通吃的。建议拘留者这三天按国庆节加班算工资,要不私下协商处理此事,看你够不够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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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当事人出来后公布详细经过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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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9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当事人出来后公布详细经过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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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9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我们不清楚事实,难道是公报私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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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9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吓人的拘留,没有遇到请君入瓮的大老爷。
爱是你和我同志发帖内容,(如图片)。不知是楼主交代不清,还是本人没有看懂。使我不大明白,宿松刑拘,限制人身自由是那么简单。
我认为骂人属于情节轻微的治安事件,名誉影响也是轻微的,不应该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特别强调是在三人以上的场合,影响人的名誉的才构成公然侮辱四字。两人场合对骂,或者骂人不知是骂谁,或者在大路上就王某骂了胡某,没有其他人在场,都不构成名誉影响。只要接警证明骂人了,就拘留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人身自由如此,怪吓人的。
宿松容不得被拘留人“王某一直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太吓人了。
如果九姑村民王某认为冤枉,是要提出行政复议呢?需要亲人担保,自己去行政诉讼呢?宿松也容不得被拘留人“王某一直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吗?非得抓去拘留再说吗?如果事实证明拘留过当,宁可承担侵权索赔吗?太吓人了。
如楼主帖子讲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知是不是
20063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如果是,就应该发帖有证据证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里的公然,即三人以上在场。而且不是互相侮辱互相毁谤。
顺便讲一句,严格来说,骂人属于情节轻微的治安事件,不应该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九姑乡村民王某对行政拘留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附录2006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规如下:
2006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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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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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9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干中有坏人,但这个人不能代表村干这个群体;弱势群体中也有坏人,这个人也不能代表弱势这个群体。法律既要打击村干中的坏人,也要打击弱势群体中的坏人,这才是公平公正。
楼主文章中的最后一段话,我们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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