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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能自建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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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自建房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城管执法部门能不能公开宣传,使百姓心中有数,自家拆屋做屋,属不属于~~违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听好多新建房屋的人讲,花多少钱才摆平…………是潜规则………吗?





发表于 2017-3-12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见网页:
http://www.gov.cn/zwgk/2012-07/06/content_2177982.htm
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与改造任务
  2012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全部县(市、区、旗)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全部县(市、区)。任务是支持完成400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中:优先完成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3万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支持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13.08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012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2年中央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318.72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试点地区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试点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科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范围、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监管要求,并于今年7月初联合上报3部委。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要综合考虑各试点县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优先支持陆地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适当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各试点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改造户数。
  五、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六、严格执行建筑面积标准
  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40至60平方米。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指导农户先建40至60平方米的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也可使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还可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八、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各地要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地要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并逐步向社会公开农户档案有关信息。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九、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建筑节能示范地区各试点县要安排不少于五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要安排一个示范点(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十、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于2013年1月底前将2012年任务落实检查情况、年度总结报告以及2013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报3部委。
  十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年度绩效考评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绩效考评办法,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各试点省份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建筑节能示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公布绩效考评结果与排名,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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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给做你就去调查你们乡里,村里书记镇长,村长在县里的屋或者合肥上海的屋,举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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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朋友,我不是城管、房管,我是一介草民。能否回答您的问题,答不正确,希望有好心人帮助补充,帮助更正。
我认为既是农村房屋重建,就不是城管执法部门管理的。也不是危房改造的。但是随着土地权属变更,原宅基地村民家庭的分开与合并,产生的使用权面积的变动,和美好乡村建设统一格式的规定,提出正面理解,希望大家发起议论,帮助这位朋友回答。
土地所有权是否变更
有的地方房屋,正在处于已经征地公告区域内。
这公告必须是在以书面形式张贴于被征地的村组。比方说你的村叫李家村,你的组叫张家组,而张贴的公告是宿松县工业园区,就不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是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国土资源管理的,农业局问事的。工业园则是土地储备以后,与用地的厂家联系单位,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它的征地公告是无效的。
所以只认准宿松县人民政府征收公告,这是国土资源部规定《征地公告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确定的;
2、你家在张家组,需要征地,在王二麻子村民组张贴征地公告,也不是你家位置。因为征地公告规定,在被征地村组书面公告;征地范围是严格控制的。
征地公告公告,广而告之,不是给生产队长会计下一个通知,当书面公告,而是张贴在显眼位置让村民都能抬头就看到的有效的公告。
3、在自己村民组所以的土地上,原宅基地,继续有使用权的情况下,不需要申请重建,只是扩大高度时,通风采光影响了你的邻居,怕惹麻烦,需要拍片证明你原来的房子就是这样,(保留备用),当初遮挡,现在继续遮挡也不会有人找麻烦,(最好是不再遮挡),当初不遮挡,现在遮挡就不行。
二、宅基地面积,与现在分户,或者并户也没有影响到规定。
1、既然你的房屋在没有翻新拆除前,已经确定为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说拆除了,就不许你重建,那还叫你的宅基地使用权吗?你有了使用权,只有你盖房子使用,排除了别人使用,也排除了村民组公用,这叫宅基地使用权,即建房权利。
2、但是也有例外,你的房屋在没有翻新拆除前,已经确定为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还有一处宅基地已经确定了你的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占有的面积超过了你家现在分户面积标准的,你如果要拆掉重建,就不行,因为原有不拆,不会要你拆屋还基,但是你重新拆掉再做新的,就会被认为“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因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规划设计
有的乡村正在做美好乡村建设,讲好听一点集约土地,讲难听一点,打你宅基地的主意。还可以搞一点建设收费。
1、规划地点,排除户之间不必要的因朝向不同产生的隙地。
2、规划建筑格式,是徽派还是客家派,是华西村的别墅派,还是城里鸽子笼派。还是自由高度还是分开高度,划定不同区域的自由派。
3、如果没有以上规定,适合老祖宗遗留下来集约土地的依山旁水原则,那还是回归自然的最佳选择。只要四邻都没有执行规划,你一定不比人家四邻小些。就可以翻新建房。
4、我的理由是,农村人收入相当有限,盖房是为居住,不是用来炒房,因为村民的房屋一当出现出让,再不享受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建房是没有宅基地享有权的。
5、必须注意,恐怕有搅屎棍借出让为由,坑害村民的事,像本村民组人之间,为了翻建,方便生活,互相交换住房,找平差价互换的。不应该视为互相出让。而应该看做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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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朋友,我是一介草民。能否回答您的问题,答不正确,希望有好心人帮助补充,帮助更正。
我认为既是农村房屋拆旧重建,则不是宿松困难救济形式的危房改造。提出正面理解,希望大家发起议论,帮助这位朋友回答。
四、在宿松县,危房改造是一个不以字面解释的特殊名词
危房改造,字面上,是房子住居不安全,采取的安全措施。而实际上,在宿松县,它和棚户区改造一样,受到公权力帮助或公权力干涉的。
例如,
【危房改造就是对现在危房予以改造,消除住房危险,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项目。现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增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如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可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申请书。】
宿松县把危房改造,与危房改造资金贴补对象混为一谈。在宿松政府眼里,危房不是危房,只有重点资金贴补对象的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才是危房改造。这样也好,不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就可以需要申请危房改造,可以结合本人上一篇一、二、三、的内容自动重建就行了。
可是,在宿松县老百姓眼里的泪,认为已经是危房,而不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房,就没有自动重建的权利。而需要向城管执法部门提出“城管执法部门能不能公开宣传”。可见宿松人是多么不容易。
附录一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公布的政策,供同志们参看。
见网页:
http://www.gov.cn/zwgk/2012-07/06/content_2177982.htm
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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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2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7-3-12 11:27
这位朋友,我是一介草民。能否回答您的问题,答不正确,希望有好心人帮助补充,帮助更正。我认为既是农村房 ...

谢谢先生,用您宝贵的时间,指点我。农村自家拆屋,新建,城管说要到村里开证明,我有些不明白,老地基做屋,还要证明、审批。如果需要,城管部门,应该把相关政策、法规,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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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2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孚玉镇,原河西村,伍冲组处105国道旁,高速公路边,振兴大道延伸与105国道交合处,近几年伍冲组有人私自出卖山场,田地,外来人口买地建房,听有些屋主说,花了多少钱才摆平城管。这是执法吗?别人拆老屋做屋,城管干涉,请问,城管领导,伍冲组山场、田地,那么多新建房屋,有哪些单位和领导审批的?…………住房,涉及民生问题,农村建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公开宣传,公示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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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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