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多元化管理的地方,户籍仍然不规范,比如非农户口,给公民平等待遇制造了不少麻烦。
非农户口现象,就是户籍不规范,
比较婚姻法重婚的认定,非农户口,说是一个讽刺,恐怕言重了,
说是给公民平等待遇,制造了不少麻烦,一点也不冤枉。
非农户口,是使人无地自容的紧箍咒。
在婚姻法里,明知对方有夫妻,没有申请合法登记的,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照样认为重婚罪。
而非农户口,以农民的名义生活的,就应该认定是农业人口。可是钻出个“非农户口”来剥夺公民权利,似乎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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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从小在农村长大,读书出去了,毕业了,没工作分配,户口又迁回农村,但是,不能是农业户口了,是非农了,没土地,
说是城里的,户口在农村,
说是农村的,是非农户口,
城里的政策没你份,农村的政策沾不到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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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从农村长大的孩子,因为念书户口要管理,户口才迁出的,学成回头了,回头要管理,户口才复位的,他们犯法了吗?
如果没有犯法,为何【城里的政策没你份,农村的政策沾不到边】呢?
这样是鼓励多读书振兴中华。还是把一部分人利益边缘化。我弄不明白。
我很同情像楼主这一班娃娃。我搜索了一下政策。政策是好的,
只是非农户口奇奇怪怪的,本人认为不公平。不知宿松县人大会,有没有可以提交个人意见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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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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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有【承包权继承】,则享有继续承包权利,和因承包的其他权利。
可是宿松没有贯彻执行。
依据【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则,不光是户口迁回,连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都有参加选举权利。
可是宿松没有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