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宁可相信先生讲的,百分之百是对的, 而实际上, 行政有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框架内,凭行政权人对事件的理解,他可以认定是违规,而不是违法。认定为违法的才移送司法,认为违规的自作行政处理。 那违法的,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时候,也有自由裁量权。 他们都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所不同的是,法官要考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行政要考虑自己辖地范围权威性。 这就很难将行政处理问题,与司法处理问题相提并论。 今为行政巡查,下级行政干部犯事, 且不说实际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关系网,单说网外的裁量权。就不是千篇一律。这就把公信力打了折扣。 更何况撇不开的实际存在的关系网。不是老夫妄谈经历与世故。 曾经一段时,有过倡导公信力的法治建设。可见公信力是那么的凤毛麟角,那样的既珍贵又短缺。 现在人心所向,希望公正严明,宁可认为是有不可怀疑的公信力。 事实上 如果真的是百分之百公公信的话,又何来向6位副职“问好”来了?六位老爷,不就应该是,百分之百当中的公正严明了吗? 既有“问好”出现,则说明开问之前,不是百分之百公正严明, 那么, 开问以后,是不是百分之百呢的公正严明呢?谁也不是算命先生,只有立竿见影, 立竿见影是什么? 先生1#楼所说:“真正要受审查的难道仅只有这副职6人吗?没有正职要接受审查吗?绝对答案是;不会的!” 怪哉!!立竿见影里,没有正职。 愚以为:没有正职,与查事情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那一句,是那么的不协调。 该不是,正职永远是与事情无责吧?主要二字,不属于正职,符合逻辑不? 所以说,还是顾虑有的。 先生打个比如,说到摘瘤还是敷药。 摘瘤也不是我动刀,敷药也不是我在场,就是为民除害了,也偿还不了受损害人的补偿。我老了,早就不操心了。 结束句 多歧路,行路难!长风破浪几回还。直挂云帆济沧海,又是金樽对玉盘。 削得不对还请原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