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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如此批复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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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邓超,于2004年2月12日以购买的方式获得位于宿松县孚玉镇城墙北路1-3号房屋所有权,于2010年6月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随即6月11日到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窗口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土局受理后安排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在地籍调查期间因相邻宗地户书面提出异议,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致我户宗地未能通过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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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申请,国土局2011年10月27日首次下发《地籍调查指界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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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住户于2011年11月2日递交的一份不能签字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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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局地籍股原徐股长于2011年11月8日批复为:请事务所核实情况,应尊重历史,不能单方指界定界,矛盾没解决前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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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本人多次递交登记材料至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均被退回。直至2017年5月闻讯县委政府派工作组驻国土局受理工作。故再次前去申请土地使用权属转移登记。国土局受理后重新安排地籍调查和土地评估等前期工作,目前前期工作已完成。需要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由于历时8年,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和以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差异,该地宗原来交出让金为83元/平方米,现在的出让金为1996*7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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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该事项本人于2017年10月10日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提交申请报告至国土局,至今不曾收到任何回复。

       不得已于2018年3月9日于书记信箱发帖,帖文如下:
       尊敬的王书记:你好!
       我叫邓超,是二郎刘坡村民。2004年以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得宿松县城墙北路1-3号房屋所有权,与2010年6月份办理完《房地产权登记》后向县国土局递交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申请》。因相邻住户一直未在地籍调查表四邻界址栏中签字确认,我于2011年11月7日首次递交了《地籍调查指界认址申请报告》。县国土局办公室、刘局长、吴局长都积极给予批复意见:请时任地籍股徐松股长核实处理。徐股长批复为:请事务所核实情况,应尊重历史,不能单方指界定界,矛盾没解决前暂缓登记。
       直至2017年5月26日获悉由县委政府派工作组驻国土局受理工作,我逐前去反应所办事件历经多年未果的艰辛历程。由现任地籍股俞股长批复:房产证已办理转移登记,符合土地转移登记条件,请中心予以受理。后由国土局各级领导积极办理,已于2017年9月30日取得了《土地评估报告》。
       由于历时8年,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和以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差异,该地宗原来交出让金为83元/平方米,现在的出让金为1996*70%/平方米。
       请领导百忙之中帮忙过问一下。
       1、由徐松股长舞权弄私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2、国土局何时才能把《土地使用权证》发给我?

       县国土局于2018年3月30日给予回复,复文如下:
       邓超同志:
       你在书记信箱发帖,反映你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事宜已转我局,县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你户购买的位于宿松县孚玉镇城墙北路1-3号房屋所有权,于2010年6月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随即6月11日到我局土地登记窗口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我局受理后安排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在地籍调查期间因相邻宗地户书面提出异议,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致你户宗地未能通过地籍调查。直至2017年5月你外出工作回来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我局受理后重新安排地籍调查和土地评估等前期工作,目前前期工作已完成,需要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你提出的要比照2010年同期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因2010年同期土地出让金缴纳政策文件已经废止,所有受件需按现行文件执行。
       专此回复

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30日  


       若如上所说2010年6月11日我户因相邻宗地户书面提出异议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致我户未能通过地籍调查;就以上回复本人有几处疑问:
       1、为何2017年5月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国土局受理后重新安排后却能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评估等前期工作?
       2、原国土局地籍股徐松股长在该件事项中是否存在舞权弄私?国土局是否有调查、过问其中原因?
       3、复文中国土局只是指出“因2010年同期土地出让金缴纳政策文件已经废止,所有受件需按现行文件执行”,那么请问国土局办事部门、办事人员办事不作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负担?
       4、国土局为何避重就轻、淡化事实?何时才能把《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发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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