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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松县城区禁限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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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宿松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限放区域
    白洋河、联盟村护城堤路以西,二郎河(城区段)以北,新耕河、骊山港口接老二郎河以东,将军山路、城门冲路(山水公园)以南区域,经开区建成区(含通站路以南振兴社区)、东北新城建成区确定为城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外周边已建成居民小区、步行街也列入限制燃放区域。
    二、禁限放时间
    城区限制燃放区内每年除夕日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日、清明节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倡导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当出现严重大气污染时,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违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提前告知、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批发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各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公共环境。
    七、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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