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松检察院提起的徐某等四人非法采矿损害国家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宿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张剑琴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参加诉讼。 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四名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佐坝乡碧岭村下冲组承包下黑石埂山开采石料非法获利。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县检察院认为徐某等四人的非法采矿行为破坏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随后,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费用共计273500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充分证实了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四名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均表示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最终各方就公益诉讼案件当庭达成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四名被告人于庭审结束后交清了全部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