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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苦心调解 别因“探望权”再次伤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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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和杨某在同居期间生下儿子,后关系破裂。2017年宿松法院判决孩子由其母亲杨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李某依法享有探望权,且杨某有义务协助李某探望孩子。2018年因探望权问题,李某和杨某发生纠纷,经调解后达成《子女探视权利行使协议书》,双方就探望时间、地点、次数等作出约定。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不断发生争执,甚至数次报警处理。
      由于杨某未完全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执行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经过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将双方约至法院分开调解。一方面强调成年人之间的矛盾不应该让孩子买单,一切问题的处理应该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出发,孩子已经经历了不完整的家庭带来的影响,不能再让“探望权”引起的纠纷伤害孩子;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杨某释明相关法律责任,若不履行其应尽的协助义务,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经过大量的思想工作,当事人李某、杨某最终都认识到,目前阶段孩子的健康成长应摆在首位,并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共识,案件最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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