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31|回复: 0

赡养父母天经地义 “入赘他家”也需承担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4-22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5岁的黎某生共有四个儿子:黎某甲、黎某乙(已去世)、黎某丙、黎某丁,以及一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其中三子黎某丙于1995年到女方家入赘。老伴去世后黎某生因年迈体弱,生活不能自理,遂由黎某甲、黎某丁共同赡养,其女儿也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后三兄弟因赡养父亲发生矛盾,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赡养协议》,即黎某生的赡养费用由三个儿子分摊,黎某丙妻子签署了协议。后黎某丙未支付相应费用,致纠纷发生,黎某生遂起诉至法院。
      黎某丙辩称,其长大成人后打工的积蓄都交由父母。父母为其余兄弟娶亲、建房支付费用,却让黎某丙两手空空到女方家入赘。现如果父亲要求黎某丙赡养,那么应将以往几十年所亏欠他的一切予以补齐,他将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因“入赘他家”而改变,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黎某生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生活上需要子女赡养。黎某丙作为原告的儿子是法定赡养义务人之一,应当与其他兄弟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妥善照顾父亲,故支持村调委会作出的《赡养协议》:老人由三个儿子共同赡养,每人每年6660元,交给负责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黎某丁管理。老人之前的积蓄和养老金由黎某丁保管,作为身后安葬费用。
     4月14日,法院判决黎某丙按照《赡养协议》,补齐2019年度赡养费用6660元,并于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用555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4-26 16:27 , Processed in 0.019520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