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晚上6点左右,余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堤顶公路自洲头往程营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堤顶公路14公里950米路段时,车子撞上正在前方行走的行人余某得、余某容、张某金。事故导致余某得、余某容当场死亡、张某金受伤,余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事发后,宿松交警介入调查并迅速的将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余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得、余某容、张某金不承担责任。余某某到案后,与余某得、余某容近亲属及张某金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余某某家属已给付协议全部赔偿款,取得余某容近亲属、张某金谅解。
宿松县检察院认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5月6日,该案在宿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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