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旺 | | 2022年9月30日20时53分许, 王某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皖HRZ635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宿松县佐坝乡碧岭村庙垄组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2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10月07日13时35分,违法行为人吴某江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宿松县韩岭村老国禾村部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查结果为58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 |
| | 2022年10月14日20时11分许,交通违法行为人刘某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经宿松县孚玉镇沙河坝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9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10月02日12时57分许,违法行为人石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浙B228Y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宿松县雷向公路3公里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违法行为人石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2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10月01日14时02分许,违法行为人陈某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太下线14公里200米处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林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4mg/100ml,违法行为人陈某林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10月01日12时58分许,违法行为人吴某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皖HRD8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雷向公路3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违法行为人吴某元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mg/100ml,违法行为人吴某元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10月08日10时00分许,违法行为人尹某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宿复线3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违法行为人尹某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2mg/100ml,违法行为人尹某美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10月15日20时01分许,违法行为人孙某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千义线2公里7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违法行为人孙某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6mg/100ml,违法行为人孙某华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10月14日20时53分许,违法行为人翁某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华阳河总场大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10月28日13时13分许,违法行为人郑某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堤顶公路49公里7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09月23日19时35分,违法行为人金某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宿松县汇口镇好优多超市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10月07日14时33分许,违法行为人汪某亮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堤顶公路60公里7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9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10月22日11时35分许,违法行为人胡某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HD00970的新能源小型汽车,行驶至宿复线龙岗陵园路段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4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2022年10月29日12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王某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汇月路5公里200米路段,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9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 |
| | 2022年10月31日13时11分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HRZ46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杨复线杨洲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
| | 石某于2022年10月06日20时14分,违法行为人石某驾驶皖H3K233小型轿车行经宿松县孚玉东路东城加油站附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36mg/100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2/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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