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夏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夏某、徐某受伤,经认定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于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徐某遂向宿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于某生活困难、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直执行未果。
2022年10月,徐某向宿松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身体状况及家庭经济条件,主动联合县法院执行局、当地乡村干部参与化解,多次上门与双方进行耐心沟通,释法说理并安抚情绪,最终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为帮助徐某缓解生活困难,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院领导报告,同时积极引导徐某完成司法救助申请。12月5日,在宿松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及当地乡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