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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养犬管理办公室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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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养犬市民朋友们:
      《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省级文
      明城市创建成果,请您自觉遵守《条例》相关规定:
      1、遵守《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限制养犬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2、按规定及时给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办理养犬登记。
      3、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养犬;不得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免疫证件、犬牌、标识。
       4、携犬外出时,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为犬只挂犬牌、系长度不超过1.5米犬绳;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续吠叫等行为;
       5、携犬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吠叫、伤人的措施。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文物保护单位、候车厅及其他明文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7、犬只伤害他人的,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
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宿松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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