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市民朋友们: 《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省级文 明城市创建成果,请您自觉遵守《条例》相关规定: 1、遵守《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限制养犬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2、按规定及时给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办理养犬登记。 3、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养犬;不得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免疫证件、犬牌、标识。 4、携犬外出时,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为犬只挂犬牌、系长度不超过1.5米犬绳;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续吠叫等行为; 5、携犬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吠叫、伤人的措施。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文物保护单位、候车厅及其他明文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7、犬只伤害他人的,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 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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