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 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和禁烧香纸冥币的通告 松政秘〔2021〕207号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打造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香纸冥币(以下简称“禁放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禁烧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县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 二、禁放禁烧范围 白洋河、联盟村护城堤路以西,二郎河(城区段)以北,新耕河、骊山港口接老二郎河以东,将军山路、城门冲路(山水公园)以南区域,经开区建成区(含通站路以南振兴社区、龙山社区)、东北新城建成区(含玉龙社区、龙井社区)为城区禁放禁烧区域,五里乡已建成区(匡吉花园、秀水河畔)也列入禁放禁烧区域。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放禁烧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焚烧香纸冥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放禁烧区域内各村(社区、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禁放禁烧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行为。 五、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烧香纸冥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六、鼓励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纸冥币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城管局:0556-7821120 ;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0556-7811166。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宿松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松政秘〔2018〕137号)同时废止。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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