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含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在此提示广大农村村民,农村宅基地建房,需经审批后方可建设。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 一、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二)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七)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 (八)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山区和丘陵地区等区域,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三、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到乡镇为民服务大厅申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交相关申请要件。宅基地申请应当依法经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只能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不得超过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安徽省政府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广大农民朋友们,农村建住宅倾注了农民家庭大量的心血,国家依法保障农民户有所居,但切忌出现未经批准建房、未按规划建房、批少建多、批东建西甚至触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红线等违法行为。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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