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19时31分许, 汪某香无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佐坝乡佐坝街路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2月11日13时30分许,徐某凯无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佐坝乡佐坝街路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为75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2月12日13时24分许, 虞某来无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佐坝乡洪岭村与佐坝村交叉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69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2月13日14时49分许,汪某高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田墨公路被交警三中队正在路面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2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2月17日14时31分许,周某安无证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皖H8AT26的二轮摩托车,在徐洪线10公里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1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行政拘留三日依法不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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