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实施特定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的常见行为模式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获得一点好处费而将个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售、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2022年以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7件52人。从中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涉案人员以在校学生、无业人员、受教育程度偏低的人群居多,呈现出低龄、低学历、低收入的趋势特征。他们往往社会阅历不够,或者认为“无足轻重”,或者贪图“蝇头小利”,殊不知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上的一环,成为他人违法犯罪的“帮凶”。 据了解,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从社会治理效果角度出发,既注重充分运用刑事检察的打击职能,又最大程度发挥检察建议在推动社会治理方面的独特作用,促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罪悔改,针对具体案件情况依法作出移送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决定,精准提出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确保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推动形成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相关法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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