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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直击“要害” 香烟不可自动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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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7 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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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发现城区某广场附近摆放的自动售货机内有多种香烟出售,只需通过扫码付款即可取货,因无法识别购买者年龄信息,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风险隐患。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特殊保护群体,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阶段,吸食香烟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据此,检察人员当即联系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对涉案违法烟草零售经营者的执法检查进行监督,要求违法商家下架烟草商品、在醒目位置张贴禁售标识。同时,对城区周边自动贩卖机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凝聚监督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目前,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为未成年健康成长筑牢安全屏障。

  检察官提醒:

  吸烟有害健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烟酒类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含电子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应自觉抵制诱惑,主动远离烟草侵害。学校和家长应了解未成年人是否有接触烟的动态,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和生活习惯变化,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社会公众发现校园周边有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线索,可以拨打12313、12309进行举报,检察机关将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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