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下午,郑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S249省道14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6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9日下午,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49省道53公里8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7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7日下午,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汇口镇华源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6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