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UCX 发表于 2018-8-2 09:24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1 15:22
回答路遥先生的刁问:
    关于“1”问:
   “江礼平先生在天涯社区这样说······”。


      炮手老江,说你什么好呢?逮谁咬谁,无语。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2 12:56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1 15:22
回答路遥先生的刁问:
    关于“1”问:
   “江礼平先生在天涯社区这样说······”。


   其实,我们的争论焦点是:
   增甜剂的非法销售性,与甜瓜的安全,可食性,是否是有必然关联性;简言之:是否因增甜剂违反行政法规而非法销售,据此就否定其安全,有效,并进一步否定甜瓜,瓜农。
   显然,这一肯定式的推理,没有逻辑上的必要关联。现实中,即使是“三有产品”,也有缺乏安全,有效的例子。如最近媒体报道的“白百破疫苗”。而我比喻的非婚,与其所生之子,在非法与合法的认定上,并没有必然关联一样。
   而你所举的毛主席与其二妻所生之子之事,恰恰证明了我的观点。可见,你是否有点头昏?
顺便说,增甜剂,即生物有机肥,是一种成分极其复杂,而目前又没有任何检测机构能够准确确认其成分的
有机肥。但其大致的有效成分可以基本判断:主要有效成分是腐殖酸。其余成分一般都称为“生物活性物质”。
   根据我的经验,其能显著提高光合作用效能,加快干物质(糖分)积累;促进作物生殖生长。
   我再说明一点:一般人认为,或潜意识认为:可以用化学物质提高作物果实的甜度,且这一甜度非糖所呈味。根据我一种瓜朋友介绍:其用过糖精,甜蜜素,甚至白糖,对甜瓜增甜效果都不明显。故其以后都没有再试这些歪门邪道。
根据在雨水多的年份,西瓜,甜瓜普遍都不够甜的事实,我认为:非光合作用的增甜,目前,没有人能够做到。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2 13:10

   你路遥说:“因鄙人说甜瓜能吃,就取消(三无产品)增甜剂的禁售”。显然,你既没有看懂我的帖子的原意,且断章取义地作出推定。
请问:增甜剂销售的违规性与甜瓜的安全性,可食性有必然关联吗?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2 20:46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1 15:22
回答路遥先生的刁问:
    关于“1”问:
   “江礼平先生在天涯社区这样说······”。


你路遥以毒品量的多,少这两个慨念,与甜瓜增甜剂和甜瓜作等式比喻,显然没有可比性:毒品的多少,都是毒品;只是在使用的对象,量的多少有不同作用而已。而甜瓜增甜剂和甜瓜,它们的性质完全不同:一个是肥料,且可用于大多数作物(虽然其是“三无产品”,在权威鉴定机构没有作出其有毒有害,而其能使甜瓜增甜,又没有证据证明甜瓜有毒有害,所以,我们只能否定增甜剂销售的合法性;而不能否定甜瓜);另一个是作物果实。可见你慨念混乱。
   你路遥以毛主席和其二妻之子的社会评价(而这一评价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人为的),来与使用甜瓜增甜剂所生产的甜瓜的安全性,可食性(这一特性是科学的,绝对的)作等同比喻,显然又是犯了慨念混乱的错误。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3 12:22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2 12:56
其实,我们的争论焦点是:
   增甜剂的非法销售性,与甜瓜的安全,可食性,是否是有必然关联性;简言 ...

   你路遥在故意歪曲鄙人观点。显然,在“甜瓜事件中”,有两个要素:
   1,“三无产品”的甜瓜增甜剂,且其无有毒有害的鉴定认定;
   2,使用该甜瓜增甜剂生产的甜瓜,同样没有甜瓜有毒有害的鉴定报告。
对于“1”,鉴定人已经认为其是“水溶剂叶面肥”,后改称为“无法检测”(确实是因技术原因);对于“2”,这完全可以通过检测能确认的,而那个始作俑者郑宝煜,不知什么原因,没有这样做。
可见,对三无产品的增甜剂的生产者,销售者作出处罚,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对甜瓜瓜农作出处罚,或否定,显然就没有任何法理依据了。
   可见,你路遥诬认我的观点是“儿好娘就好”,据此推论出三无产品的甜瓜增甜剂在市场销售的合法性。显然,这一推论明显带有牵强附会的特点:你既无视我从来没有表示三无产品的甜瓜增甜剂销售有合法性;更无视甜瓜并有毒有害的鉴定认定。正如我们应当对非法婚姻表示反对;但对非婚子,我们没有任何法理依据可以对其歧视!
   看来,你路遥一再顽固不化,以浅薄,混乱,荒唐的认定,思维,推论,与山人论战。根据“文如其人”的道理,人们还有尊重你的可能吗?

GVUCX 发表于 2018-8-3 13:43

GVUCX 发表于 2018-8-2 09:24
炮手老江,说你什么好呢?逮谁咬谁,无语。

          炮手老江,你太有才了,明年的诺贝尔生物奖和国家最高科技奖非你莫属。恭喜恭喜!顺带颁发最佳“癞皮奖”。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3 21:40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2 12:56
其实,我们的争论焦点是:
   增甜剂的非法销售性,与甜瓜的安全,可食性,是否是有必然关联性;简言 ...

   路遥曰:“今岳侓师依法说事”,我具体介绍一下,其主要内容是:
   1,部分甜瓜增甜剂是属于“三无产品”;没有认定其有毒有害的认定。
   2,后,岳以“三无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将受到行政,法律的追责(这是没有疑义的);“如果增甜剂有毒有害”;“如果使用增甜剂导致甜瓜有毒有害”,增甜剂销售人,瓜农将受到追责,甚至可能将承担法律责任(此混淆了甜瓜增甜剂与甜瓜及关联人的法律属性,因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罪行法定,而“罪行法定”的唯一要件是,结果与行为有关联。在食用甜瓜后,没有损害结果(目前没有如此报道),何以对瓜农追责?)。
   如果路遥看到该报道,你可能不会质疑以上介绍吧?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
   作为一个大牌侓师,在无确切证据,在全国主流媒体,以“如果”,为前提,对相关当事人,通通作出有罪推定。这显然与侓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相背;与执业规范相背。
   本来,侓师应该慨念清晰,法理的逻辑推论严谨。而我们看到的是:可有可无的奢谈,甚至可以说是哗众取宠的废话。而你路遥却将此当做“证据”援用。可见你们原是同路货色:浅薄,虚荣。
综上,尔等以是非掺杂的混合事件,对相关关联人,物通通作出否定认定。显然,这是违背辩证法的,更是违背“罪行法定”的基本法理的。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4 12:12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3 21:40
路遥曰:“今岳侓师依法说事”,我具体介绍一下,其主要内容是:
   1,部分甜瓜增甜剂是属于“三无 ...

   “禁止令适不适合”,对三无产品的甜瓜增甜剂,当然适合。在我所有的关于此的言论中,从来没有否认。而你提出此问,有意义吗?
   “岳侓师说,如果······,可能·····”:
    以大牌侓师的身份,在受众人数无数的央视,以“如果,可能”的假设,对是非掺杂的增甜剂事件,作出似是而非的推论,我们先不说岳的执业水平,这一“评论”的结果,是在提示或暗示人们不要去食用该县甜瓜。既然你说:“司法讲究行为与结果”,在没有证据证明甜瓜有毒有害的情况下,显然,其作用对甜瓜,瓜农有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参与其中的,除了岳大律师,始作俑者郑宝煜,还有名嘴白岩松。这不是“大佬”欺凌,打压瓜农是什么?
销售三无产品的增甜剂者有罪;知识浅薄的瓜农购买其产品有错;市场监管者更有错;无毒无害的甜瓜没有错。可见,尔等将对行政法规的违法,与食品安全,认定为有必然关联。根据常识,其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而唯一能够对甜瓜作出有无有害判断的,是直接对甜瓜检验。可惜,这些大佬却有意无意忽视了。
    从你3条回帖看,立意虚无,内容重叠;而诘问,看不出事由。请你想好了再说,不要跟着第一感觉走。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12 11:14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8-4 12:12
“禁止令适不适合”,对三无产品的甜瓜增甜剂,当然适合。在我所有的关于此的言论中,从来没有否认 ...

   无奈,“华威”先生,只准你说,严管我说。回敬之酒,撒地敬神。神却不知,唯有天知。天暂无语,只待风起。舆论监督,可怜无比。应景文章,铺天盖地。真实正义,媒体生命。望汝坦诚,脚踏实地。三呼万岁,君可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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