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ANX 发表于 2019-7-15 19:19

葫芦僧判葫芦案,葫芦看客依样画葫芦

话说一则医案判决书2012-03376号(摘录)被告称“某患者勇,2011年11月28日入院,诊断“左肾结石;左侧输尿管中段结石;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双肾积水。”2012年12月6日进行手术。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患者某勇出现尿色鲜红,院方立即予以升压药维持血压,并输入红细胞、血浆、冷沉淀、凝血因子Ⅷ,随后急诊,行双肾动脉造影,+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12月7日组织全院会诊。12月8日出院后死亡。

控告方称:某患者勇11月28日入院诊断:“左肾结石,右肾积脓,肾积脓未愈的情况下,12月6日,行经皮肾等手术,结石未固定的情况下碎石,结果是结石未排除反而伤及肾组织术后半小时开始出血,继而大出血,12月7日医院全院会诊,患者无治愈可能,要求患者家属同意出院,12月8日20点,医院车送回家发现患者早已死亡。”

法庭经审理查明:11月28日入院诊断为:1、右肾结石;2、右侧输尿管上段结石。补充诊断为:1、左肾结石;2、右肾积脓。完善各项检查后诊断:1、左肾结石;2、左侧输尿管中段结石;3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4、双肾积水。书记员记录为--12月6日对(原告代理人某平)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术后半小时,发现患者某勇尿管颜色呈鲜红色,同时血压下降,医院立即予以大剂量去甲肾上腺素及肾上腺素维持血压,急诊输入红细胞2400ml/血浆1770m、冷沉淀300ml、凝血Ⅷ因子21(u)后,行双肾动脉造影术,+ 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术后患者某勇因病情危重,送入胸外科监护室。患者某勇病情进一步恶化。医院于12月7日组织全院会诊。12月8日,患者某勇家属签字同意出院,出院后患者某勇死亡。诉讼期间,原告申请鉴定,双方于2012年4月26日当场解封了封存的病案资料送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2012年10月12日鉴定所作出2011—鉴定字第0246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某医院在患者某勇的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某勇的死亡后果为次要因果关系。庭审质证时,原告不同意2011—鉴定字第0246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要求被告赔偿654100元。被告认为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请求,原告不同意调解,调解未成。上述事实,双方陈述,发票、证明、病历、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一是医疗行为,二是患者损害,三是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的关系,四医务人员的过错。本案患者出院后死亡。鉴定意见为医院过错为次要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却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原告的该主张不予以采信。


会说的不如会听的。判决书交代一个细节:【庭审质证时,原告不同意2011—鉴定字第0246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判决书采信鉴定的依据是:【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判决书推翻原告的质疑是:【原告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却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原告的该主张不予以采信。】


说此案的医理法理规则,路过的可以不知道。可以暂不说。但是,判决采信《2011—鉴定字第0246号鉴定意见》,法官说经过了质证。是自欺欺人的。看官,鉴定人都没有出席庭审,怎么能叫质证了呢?如果说只对双方证据是质证,法庭上没有鉴定人的质证,也可以,只要法庭审查,就可以认定<鉴定意见>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咱过路的有个疑问:难道鉴定机构分级别吗?这是不可能的。合法的鉴定机构没有级别差异。没有差异,就没有鉴定机构审查另一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没有差异,只有另一个鉴定机构,作相同鉴定的认定。法庭审查鉴定意见的三性,代替不了当事人与鉴定人,就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审查环节代替不了质证环节,这叫法定程序。所以说,法庭审查,认定《鉴定意见》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说不通的。在诉讼当事人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席质询,而法庭没有给鉴定人出席庭审质询的机会,就不成其为鉴定意见已经质证。


基于此议,有:“原告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只说明原告要求鉴定人在当庭出席答疑的迫切要求。原告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不是原告可以办得到的。法庭没有向原告合理的解释,在本次开庭审理时间内,鉴定人没办法出庭,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必须休庭延期开庭。法官以——原告职权不可能办到的“休庭、延期开庭”,以-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为由。以至于鉴定人根本就没有参加法庭质询,法官说成已经质证的鉴定意见。除了缺少质证程序,还有点像掩耳盗铃。判决交代了一个细节,一个依据,一个不彩信,三者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无中说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咱路过人不说鉴定程序违法。咱路过人怀疑那个所谓的“已经鉴定”,只问法官,鉴定人根本就没有参加法庭质询,你说成已经质证的鉴定意见。说得通不?

HJANX 发表于 2019-7-29 11:48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8 09:04
匹夫:
       看来,你已经完全知道了本案庭审笔录内容;显然,你对被告代理人否认患者“右肾积脓”, ...

庭审录入有一段对话: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庭依法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为:1、被告重庆西南医院在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江礼勇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2、原告詹兴惠、詹玉合因江礼勇的死亡产生的损失是多少?双方本庭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原1代、2代:无异议。被代:无异议。审:下面由原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 葫芦看客注意到一个细节没有,审判法官说: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确认。有争议的方面,审判法官说的是本案的争议,本庭归纳为:1、2。审判法官并没有说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庭归纳为:1、2。而原被告代,自作聪明以为是讲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1、2。而原告代忽略了本案的争议还包括鉴定意见出现了争议。当审判法官说到“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指的正是预先设置前提下的“本案的争议(不是仅仅双方争议),本庭归纳为:1、2。”就像两只鸡要啄米,连连点头哈腰,回答得干脆(原1代、2代:无异议。被代:无异议。)当两个本案的争议焦点辨析完毕,人家审判法官要下课。只有一个环节——等待下次宣判。此时,原告代,回过味儿来,再想讲本案尚存在对鉴定意见书中,有争议,责怪法官不给当庭质询。未免有点太迟了。这是审判法官,耍了个小聪明。原本是审判法官的错误,却被不长脑子的原代默认为正确。《增广贤文》有:“读书须用意,一字值千金。”你生于那个年代,能说没有读过增广贤文?贤文成俗,我捡猪狗屎的庄户人都懂,难道你读书人也不懂“读书须用意,一字值千金”?用宿松话说:没吃过猪肉,也没有见过猪走路了喂?你的原创小说《沉沦》医案,原代还假称大尾巴狼,说什么自学了高中大学。滑稽哟!呵呵矣!虽有高中大学之才,人无用,世界难哟!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17 11:21

路遥匹夫:
      你根据判决书来说事(虽然你的复述并不完全准确),显然是偏信了裁判者的谎言;而能够反映事实真相的,就只有该案的庭审笔录。
   或许,你没有看到该《法庭审理笔录》;或许,你已经看到了;如果如此,那你就居心叵测无疑。
    就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其都是围绕减轻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一目的来认定。其所言:
      “原告认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
      “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
      “又拒绝延期开庭”,这些重要的庭审事实,在庭审中根本没有出现。证据是:庭审笔录没有任何文字记载有如此事实。
   可见, 你路遥一再故伎重演,而这一次口气比过去有些“客观”,是乎是在说明你在改弦易辙;其实, 你没有如此。
   显然,本案的关键点是:
   判决采信非法证据;
   承办法官王梁,二审重庆一中院张敏有编造谎言为其采信非法证据开脱的故意。
   而重庆司法局局长林育钧,有与一审法官共同编造谎言为鉴定人杨石夏开脱的渎职故意。
    虽然,你路遥花了大量文字来阐明事实;证明你的观点;但在我看来,这都是废话:因为你没有看到重庆的司法当局的黑暗。
    记得曾经重庆司法局发文致安徽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局委托宿松县司法局,就我在网上揭露重庆司法局局长林育钧的无耻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我如实陈述;并提问调查者:我的指控是否得当?其人不答。
    后,我在网上怒骂林育钧:你恬不知耻已经到了“当了婊子还想立牌坊”········。
    调查后来没有结果。
    你路遥明白吗?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17 21:23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17 11:21
路遥匹夫:
      你根据判决书来说事(虽然你的复述并不完全准确),显然是偏信了裁判者的谎言;而能够反 ...

    虽是依葫芦画瓢,但你这个“葫芦看客”画的却十分蹩脚。
    虽你“看客”援用了判决文书,但你却篡改了部分内容。
    虽你对案件重新有了认识,但你的依据却是那个谎话连篇的判决书。
    虽你貌似在“退”,但在“退”中,你却是在“进”。
    虽江山可以改造,但邪,恶的心灵却难以洗脑。
    人生的剧本自己创作;
    而角色的选择,则根据自己的爱好。
    “葫芦看客”:
    你选择的什么角色?

HJANX 发表于 2019-7-18 09:54

这里就时间差,讲一句,就事论事,恕我直言。 判决书2012-03376号文——『控告方称:某患者勇11月28日入院诊断:“左肾结石,右肾积脓,肾积脓未愈的情况下,12月6日,行经皮肾等手术,结石未固定的情况下碎石,结果是结石未排除反而伤及肾组织术后半小时开始出血,继而大出血,12月7日医院全院会诊,患者无治愈可能,要求患者家属同意出院,12月8日20点,医院车送回家发现患者早已死亡。”』 葫芦看客依样画葫芦。不葫芦的,看客画葫芦,却是另外一样的,其作文描述如下:『抢救
   在紧张的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李为兵先以大输血,大剂量抗凝血因子企图抢救;但没有效果。当时医院主要科室已经下班,李就到医院介入科的主治医生家,请求该医生实施介入手术;后如愿:介入手术成功;大出血被纠正。
   次日,患者出现多器官衰竭;生命垂危。西南医院举行全院会诊;结论为:“1,多器官功能衰竭;3,感染性休克;4失血性休克;5左肾结石;6,左则输尿管中段结石;7右则输尿管下段结石”。』 判决书2012-03376号文——『12月8日,患者某勇家属签字同意出院,出院后患者某勇死亡。诉讼期间,原告申请鉴定,双方于2012年4月26日当场解封了封存的病案资料送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一份解封了封存的病案资料,医患双方会确认的。作为要质证的资料,患方有没有可能把资料拍照备份质证?我不知道。但常理是会有备份的。判决书引控告方说的是“手术后半小时开始出血,继而大出血”。判决书查明:“术后半小时,发现患者某勇尿管颜色呈鲜红色,同时血压下降”。代理人说成“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判决书,把手术后出血的时间与控告方吻合。 如果手术后半小时是事实。出血与手术就有因果关系。代理人千呼万唤,要把出血的时间滞后到“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如果手术后2小时余是事实。就与手术无关。滞后到2小时余,如果不是事实,代理人就是为被告赢官司说话。一旦判代言与事实不符,对原告必然不利。出血时间,都不一致,则知代理人对判决书:“双方于2012年4月26日当场解封了封存的病案资料”不理解。否则,这一重大疑问,早已曝光了。代理人不抓主线,低头去捡零钱。就默认了判决书上“双方解封”的法理。 评注:代理人如果否认解封的“半小时”,又不愿意拿出备份的那个“当场解封了封存的病案资料”出来对证。就是向法官枉判服从。代理人如果根本就没有备份的那个“当场解封了封存的病案资料”出来对证。因为代理人发文说“鉴定人以文证鉴定”。则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当庭质询,手里又没有证据备份可质,很难否定鉴定人持有的证据。代理人如果认知解封的“手术后半小时出血”,在公众平台发文:“ 2小时余”,与“双方解封病案资料”不一样,代理人即使是要为被告赢官司说话,只能算自费献殷勤,而不起舆论作用。”葫芦看客,路人看了《时间差》,以为代理人自言自语。执法官,凭法理看了《时间差》,以为代理人,为原告翻案造成了更大的困难。

HJANX 发表于 2019-7-19 08:59

就患者出血、止血书记员中记录说两句。法庭经审理查明:『12月6日对(原告代理人某平)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术后半小时,发现患者某勇尿管颜色呈鲜红色,同时血压下降,医院立即予以大剂量去甲肾上腺素及肾上腺素维持血压,急诊输入红细胞2400ml/血浆1770m、冷沉淀300ml、凝血Ⅷ因子21(u)后,行双肾动脉造影术,+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术后患者某勇因病情危重,送入胸外科监护室。患者某勇病情进一步恶化。』结合这个案例判决书(2012-03376号)笔者有如下要问:①给一个抢救对象用“冷沉淀300ml、凝血Ⅷ因子21(u)”意味着什么?医生证实了患者属于甲型血友病患者,因凝血因子Ⅷ量缺乏产生出血吗? 患者是不是甲型血友病患者,日常中,膝关节、踝关节、肘关节、髋关节、肩关节和腕关节。关节出血是甲型血友病典型的出血症状之一。因为甲型血友病,是一种X染色体连锁的凝血因子Ⅷ量和分子结构异常引起的隐性遗传性出血性疾病。可以从母系遗传道理,母系家族病史中,有没有甲型血友病人。兄弟姐妹叔伯姨姨舅舅都没有甲型血友病,如果说患者是甲型血友病,则有违甲型血友病定义。手术后半小时小便鲜红色,血压下降,是不是甲型血友病。需要看病历上用药前的化验单证明。

②不是甲型血友病用了冷沉淀300ml、凝血Ⅷ因子21(u),有没有致死风险呢?
需要看病历上用药前的过敏试验报告来证明。因为对凝血Ⅷ因子过敏者,禁止使用。如果没有报告证明患者是缺少凝血Ⅷ因子而出血,也没有抗敏皮试,来证明对凝血Ⅷ因子不过敏。就直接使用凝血Ⅷ因子子21(u)。医院要但责任的。(抗血友病球蛋白命名为凝血因子Ⅷ,血浆凝血活酶成分命名为凝血因子Ⅸ。冷沉淀用于血友病甲的治疗。)凝血因子Ⅷ、冷沉淀只对甲型血友病人出血起作用。不是所有出血都可以用凝血因子Ⅷ、冷沉淀的。过敏者会出现肝功能障碍的,严重肝功能障碍会因此死亡的。特别是先前手术已经用过凝血因子Ⅷ,术后半小时抢救重复使用凝血因子Ⅷ,在半衰期8-12小时内,若超剂量。就会酿成医疗事故的。所以也是要核查病历上用药前曾经用药量记录。所以,“双方于2012年4月26日当场解封了封存的病案资料”。患方需要备份待查。 ③至于判决书载:“行双肾动脉造影术,+ 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这一医疗行为,是否证明了左肾动脉的管控部位破裂出血?
左肾动脉的管控部位破裂出血,不排除手术过程中医生的过错。则控告方称:“结果是结石未排除反而伤及肾组织”有可能成立。
路过人,自然没有见到,也不知代理人是否见到过《双方于2012年4月26日当场解封了封存的病案资料》。
代理人发帖是这样描述的:『抢救
   在紧张的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李为兵先以大输血,大剂量抗凝血因子企图抢救;但没有效果。当时医院主要科室已经下班,李就到医院介入科的主治医生家,请求该医生实施介入手术;后如愿:介入手术成功;大出血被纠正。
   次日,患者出现多器官衰竭;生命垂危。西南医院举行全院会诊;结论为:“1,多器官功能衰竭;3,感染性休克;4失血性休克;5左肾结石;6,左则输尿管中段结石;7右则输尿管下段结石”。
   需要指出的是:这是病历原文;』
看官:这里首先指出,大剂量的抗凝血因子是不能治疗大出血的,抗凝是增大血液流动活性的。其次,医生实施介入手术,只是用于导流。不能解决大出血。这里不是不采纳代理人的关于纠正大出血的看法。而是代理人文中医疗手段解决不了大出血。问题是要找到大出血创伤在哪里?是否是出血以前的“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造成的医疗事故。 评注:控告方如果没有《双方于2012年4月26日当场解封了封存的病案资料》备份。人家鉴定文证,是什么内容,原告不知,则没有反驳余地。鉴定人的结论作为判决依据。也不是不可以。而医疗事故与患方损害承担百分之几的责任,原告被告鉴定人都不是争论可以决定的。只由法庭裁量权决定。所以称为“判决”。本次讨论的医案,是关注司法的透明度。关注司法的公正性。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0 08:54

路遥:你就患者出血时间因我的陈述与判决书的认定是乎有区别,左推右敲,好像找到了我的把柄,并得出:“如果手术后2小时余(出血)是事实,(出血)就与手术无关"。
    匹夫:患者从开始出现到大出血,显然是一个渐进过程;而“大出血”时间术后2小时,则是该事实的峰值时间。
    可见, 一个变化的,渐进的事实过程,经你这个文痞的“分析”,“解说”,竟为被告开脱成了“(出血)就与手术无关”的无耻辩解结论。如此看来,那个西南医院的律师于静波,还没有你“高明”;可惜了!被告没有聘请你 这个天才的文痞作为辩护人。
   当然,你匹夫还有其他感叹,怪论,如:“对原告必然不利”,“不理解”,“早曝光了”,“很难否定”“代理人自言自语”,等等,而这些“高见”,都是在匹夫故意歪曲“时间差”的基础上作出的推论,所以,无需一一驳斥。
    而匹夫开始以原告可能没有原始病历,作出假设推定;而后则将这一“假设”在叙述,认定,以肯定式予以描述,推论。可见,你这个文痞是多么阴险,无耻。
    可以告诉你:被告,鉴定人,重庆司法当局,他们相互勾结,都不能在程序合法的审理中为被告开脱罪责,所以才以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编造谎言为被告开脱;而这一程序违法,渎职犯罪的卑鄙手段,却是在这个newtime 的伟大时代出现的伟大壮举;而你匹夫的勾当,则充分体现出你卑鄙,无耻的心灵。
    上午好!博学的卫道士先生。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0 21:50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0 08:54
路遥:你就患者出血时间因我的陈述与判决书的认定是乎有区别,左推右敲,好像找到了我的把柄,并得出:“如 ...

路遥:
    1, “看管:这里首先指出,大剂量的抗凝血因子是不能治疗大出血的·······。”
   山人说你无耻,这就是证据:
   我曾经数次说明,医方在抢救患者大出血的时候,使用的是凝血因子;而我在陈述该医疗过程时,误将“凝血因子”打成“抗凝血因子”;并向网友致歉,但不包括路遥匹夫。
    无需置疑,作为西南医院,这个有名的大医院,在抢救患者大出血时,绝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而使用“抗凝血因子”;而作为懂得药理知识的路遥匹夫来说,完全知道这是山人在介绍事件时的笔误;可是,路遥匹夫一再将这一笔误,认定为是山人实施的具体医疗行为;并据此作出胡说八道的推论。
   看来,路遥匹夫已经黔驴技穷,继续玩弄他那不值一驳的把戏。
2,“控方如果没有病历备份,原告不知,则没有反驳余地”
    驳词:路遥匹夫的这一假设,显然违背常识:打医疗官司,当事人不掌握原始病历,这可能吗?
    而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上,路遥匹夫则作出推论:“鉴定人的结论作为判决依据,也不是不可以”。
    显然,路遥匹夫的这一无耻的假设,推论,其真实目的,就是掩盖判决采信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违法事实。
    3,“本次讨论的医案,是关注司法的透明度;关注司法的公正性”
   驳词:你路遥在恶意歪曲事实真相后,来奢谈司法透明度,公正性,可见你的虚伪已经到了何等无耻程度!正如:见过不要脸的,但没有见过如此不要脸的。
   感言:
   其虽黔驴技穷,却厚颜无耻;其虽年高博学,却老顽无德;故老文痞是也。

HJANX 发表于 2019-7-21 08:09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0 08:54
路遥:你就患者出血时间因我的陈述与判决书的认定是乎有区别,左推右敲,好像找到了我的把柄,并得出:“如 ...

早些年,老汉无事浏览一个医案,但是不知发帖人,依据是什么。今日又打开了这个网页,上面有一段话,读者可联系本主题帖,发现是说同一个医案。复制如下——『2011年,西南医院医生李为兵为打破医疗常规,为颠覆临床医学理论,在学术界独创一帜,在患者右肾积脓,凝血功能严重底下,高热下,以违反临床医学教科书的规定,以简单手法,对患者实施手术,致患者术后3小时大出血,休克。次日频临死亡,2天后死亡。以上陈诉,有病历为证。对患者死亡原因,其称:因结石粉碎后细菌毒素入血而致。而这一说法,在临床医学中没有任何依据支持。
  在诉讼中,西南医院勾结一,二法院:沙区法院,重庆一中院,以案件审理程序违法,判决依据未经质证,且承办法官均有编 造谎言,胡说八道的舞弊行为,而为其开脱。』 这里感谢原创小说《沉沦》作者对这个出血的解释。才知道时间对不上号,疑似缠访不成,有意炒作事件。法官引用控告方称“12月6日,行经皮肾等手术,结石未固定的情况下碎石,结果是结石未排除反而伤及肾组织术后半小时开始出血,继而大出血。”《沉沦》作者作出纠正“抢救在紧张的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李为兵先以大输血,大剂量抗凝血因子企图抢救;但没有效果。”人问怎么又是2小时后?《沉沦》作者又回到了术后半小时开始出血,继而大出血话题,作出解释:“患者从开始出现到大出血,显然是一个渐进过程;而大出血,时间术后2小时,则是该事实的峰值时间。”这个解释,2小时余逐步出现大出血,与2小时余是大出血是峰值时间,两者间,显然用不了等号。且与早些时候的“致患者术后3小时大出血,休克。”就成了天壤之别。用宿松话说“裤裆里放屁,两叉子”。这么多年过去了,衙门的门款都啷不响,其原因之一,恐怕包含,一次两次三次告诉观众的时间对不上号,证词不一致,欺骗不了读者观众。就别说能告倒法官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官丛然有难得糊涂,但不是你所见的法官都糊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3 11:05

   贼心不死:
   路遥在帖子中有立论:“患者在手术后2小时大出血,就与医方无关”(大意如此)
所以,匹夫就尽量从我曾经的叙述中找“依据”来证明患者死亡与医方无关;如今,匹夫又找到了,“3小时”。
   需要指出的是:不用说3小时,即使患者在手术后5小时,10小时,在患者手术部位出现大出血,这都与医方手术有关。这是常理,更是医理。而根据医案举证义务倒置的法律规定,显然医方在对这个问题上,其自知无法开脱自己的责任;且司法鉴定书,判决书都已确认:“术后,结石中的细菌毒素入血,导致脓毒尿毒症爆发······。”
    可见,连被告西南医院那些专家都没有想到的开脱责任的点子,竟被你这个匹夫想到了。无耻的“高见”!
    而“大出血”,仅仅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之一;这一结果,显然是医方无视患者术前“凝血功能低下(有其检验报告为证)”的直接结果。
    看来,匹夫一再贼心不死,再次企图从“出血时间差”找到突破口。可惜,被告不敢用此“妙招”,却被你这个厚颜无耻的文痞一而再再而三“举证”。无耻至极。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3 15:44

路遥:
   “基于此议,有:
“ 原告不同意另择期开庭”,只能说明原告要求鉴定人在当庭出庭答疑的迫切要求”:
   驳词:
   首先申明:所谓法庭“择期开庭”的事实,是判决书虚构的;证据是:如此重要的庭审事实,在庭审笔录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显然是谎言(此已是舞弊行为;目的:徇私)。
   而这一说明,本人已数次在帖子中已经表明;但路遥这个文痞,却数次故伎重演,以这个虚构事实作依据,说些无关紧要的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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