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3 16:36

路遥:
“会说的不如会听的:
判决书采信鉴定(意见)的依据是:
原告认为鉴定程序违法,却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驳词:
      虽然, 在司法鉴定书出笼后,原告代理人曾经以书面意见向承办法官王梁表明了该鉴定意见在鉴定委托人,鉴定认定标准,鉴定结论都存在错误;并以事理,法理作了充分论证;但,不公的法官王梁置之不理;不作任何表示。
    而在庭审中,根本没有就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作为议题;庭审笔录为证。
    显然,既然判决编造一个“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立即出庭答疑······”的谎言,今判决书再编一个“原告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的谎言(注意:这是指庭审中),这没有什么奇怪;而其目的,就是掩盖判决采信那个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如此看来,路遥这个“会看的”,尽看那些假的,而无视真的。这也难怪:狼,狈同性嘛!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7 15:31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3 16:36
路遥:
“会说的不如会听的:
判决书采信鉴定(意见)的依据是:


路遥你说:“庭审你上交了鉴定驳词”;
   请问匹夫:
   你从哪里知道山人在庭审时,向法庭上交了“鉴定驳词”?
   既然承办法官王梁在入庭时就声明:“今天开庭我们就不谈司法鉴定意见书”,那山人还有提交鉴定驳词的需要吗?
   而庭审中,山人提交了《实用泌尿外科学》的有关章节,以驳斥被告代理人于静波律师那貌似合理的狡辩。
   可见,匹夫的“认定”,是虚构的;而匹夫在此虚构的事实基础上所作出的“会明白些”的“指点”,当然显得那么虚伪,苍白。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8 09:04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7 15:31
路遥你说:“庭审你上交了鉴定驳词”;
   请问匹夫:
   你从哪里知道山人在庭审时,向法庭上交了“鉴 ...

匹夫:
       看来,你已经完全知道了本案庭审笔录内容;显然,你对被告代理人否认患者“右肾积脓”,这一关键问题却熟视无睹;对于患者凝血功能超过正常值1倍,同样熟视无睹;而这些认定,均有被告医院专家的补充诊断,化验单证明;而这一证明,无可置疑地证明了被告实施手术完全违背临床医学常规,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山人在庭审中有“我还提交一份鉴定书的(书面)批驳”的话语,但需要指出的是:此批驳意见是指山人在鉴定意见刚刚出台时,代理人在庭外向承办法官王梁提交的,而非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故,庭审中不会对其进行质证。
    而在开庭时的“证据交换”时,也没有如此“批驳意见”出示。
    看来,匹夫对关键问题熟视无睹,却绞尽脑汁寻找山人的突破点;而对被告的荒缪说辞,如:“江礼勇是肾积脓,血液还不清楚”,但其“补充诊断,右肾积脓”,就恰恰否定了被告代理人的虚伪。
    如此看来,匹夫的雕虫小技就昭然若揭了。

HJANX 发表于 2019-7-29 11:48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8 09:04
匹夫:
       看来,你已经完全知道了本案庭审笔录内容;显然,你对被告代理人否认患者“右肾积脓”, ...

庭审录入有一段对话: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庭依法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为:1、被告重庆西南医院在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江礼勇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2、原告詹兴惠、詹玉合因江礼勇的死亡产生的损失是多少?双方本庭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原1代、2代:无异议。被代:无异议。审:下面由原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 葫芦看客注意到一个细节没有,审判法官说: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确认。有争议的方面,审判法官说的是本案的争议,本庭归纳为:1、2。审判法官并没有说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庭归纳为:1、2。而原被告代,自作聪明以为是讲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1、2。而原告代忽略了本案的争议还包括鉴定意见出现了争议。当审判法官说到“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指的正是预先设置前提下的“本案的争议(不是仅仅双方争议),本庭归纳为:1、2。”就像两只鸡要啄米,连连点头哈腰,回答得干脆(原1代、2代:无异议。被代:无异议。)当两个本案的争议焦点辨析完毕,人家审判法官要下课。只有一个环节——等待下次宣判。此时,原告代,回过味儿来,再想讲本案尚存在对鉴定意见书中,有争议,责怪法官不给当庭质询。未免有点太迟了。这是审判法官,耍了个小聪明。原本是审判法官的错误,却被不长脑子的原代默认为正确。《增广贤文》有:“读书须用意,一字值千金。”你生于那个年代,能说没有读过增广贤文?贤文成俗,我捡猪狗屎的庄户人都懂,难道你读书人也不懂“读书须用意,一字值千金”?用宿松话说:没吃过猪肉,也没有见过猪走路了喂?你的原创小说《沉沦》医案,原代还假称大尾巴狼,说什么自学了高中大学。滑稽哟!呵呵矣!虽有高中大学之才,人无用,世界难哟!

HJANX 发表于 2019-7-29 21:17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8 09:04
匹夫:
       看来,你已经完全知道了本案庭审笔录内容;显然,你对被告代理人否认患者“右肾积脓”, ...

法庭审理笔录(民事普通第一次) 审:下面由原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原1代、2代:提交西南医院病历,补充诊断为左肾结石,右肾积脓。患者在青木关医院和西南医院治疗都是以抗感染为主要治疗方向,因为肾积脓只是一个现象,其原因是肾组织发生感染坏死形成的脓。在青木关医院以头疼、发昏、四肢乏力治疗的。患者2011年12月5日血沉下降到42mm/h, 说明患者术前凝血功能异常。 这里有个解剖学科才能回答的问题,原代说右肾积脓,是肾组织发生感染坏死形成的脓。这个坏死的肾组织是什么部位没有说。肾组织包括,肾皮质、肾髓质、肾乳头、肾盏、肾盂等等。有的部位感染坏死是直接致命的。例如化脓性肾盂肾炎,如果延误诊治,将导致肾脏的完全破坏。由于坏死的肾组织是什么部位没有明确,就定义右肾积脓属于肾组织发生感染坏死形成的。而且什么组织部位坏死都没有明确,就认为积脓的存在。也是不严谨的。患者家属没有说患者排尿是否有脓,也没有说小便检查是否有脓。也没有说B超或者CT检查显示肾积脓。右肾积脓与积液,控方说积脓,辩方说积液。控辩双方在法庭需要证据。肾积液B超检查肾内液性暗区均匀,CT检查显示肾盂内边缘光整的均匀密度肿块。肾积脓B超检查肾内液性暗区不均匀。肾积脓连通输尿管,可出现持续性肉眼脓尿,也可呈间歇性脓尿,尿液常规检查有大量脓细胞。肾积脓而尿路梗阻,CT检查:可显示肾实质中形态不一、边缘模糊的混合密度肿块,中央为低密度。增强扫描示肾实质增强明显降低,肾盂肾盏不显影。论坛原创小说《沉沦》依据什么标本什么检查报告都不说。直接得出右肾积脓。反而说审判员不支持你的认定,反而说跟帖人不支持你的认定,比较滑稽。不支持就开骂,就更显得没有教养。宿松话称之为:“前世做过着”。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字第03376号完善各项检查后诊断:1、左肾结石;2、左侧输尿管中段结石;3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4、双肾积水。至于入院诊断,补充诊断,都没有完善各项检查后诊断的证明力度。这是常识。而原创小说《沉沦》作者,并没有证据推翻完善各项检查后的诊断。怎么能让看客认定“完善各项检查后诊断”里不含有的“右肾积脓”呢?关于血沉42mm/h,我没有参加血沉的讨论,所以不予回答。

HJANX 发表于 2019-7-31 17:48

本帖原本思路,是对一个疑案说点什么?被一个不知事理的,胡搅蛮缠岔开了主题,去理论不值得一提的闲话去了。也好,歪打正着,不说疑案主题也罢。虽然代理人东扯西掩,一会儿说,2012年10月江老幺结石病再次复发,就到青木关区医院治疗。一会儿说,在青木医院是以头疼、发昏、四肢乏力治疗的。不难看出,青木关治疗与入院目的不同。
患方陈述,11月28日,到西南医院泌尿科,入院诊断,左肾结石,右肾积脓。《沉沦》作者说患者入院抗感染4天时(推知2012年12月1日),且患者血沉值为42,(没有说抗感染8天时,还有个检查报告血沉42mm/h),医生李为兵决定排石,鄢医生发现复查报告右肾积脓,建议抗感染治疗。于6日动手术。(又经4天的抗感染治疗),辩方,对患方讲的抗感染治疗天数为8天的时间上,没有异议,患方以双侧二字,混淆手术部位,既不是双侧肾同时动手术。为何不具体说是双侧输尿管呢?从庭审录知,代理人目的是讲教科书上说的,肾积脓不能对肾脏动手术。院方说没有在肾上动手术。只对右侧输尿管,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取石术。患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动肾手术,则问题就复杂了。

场景一阵烟幕,摇身一变,《沉沦》作者变作庭审录原告代理人身份,并没有说抗感染4天时,检查的是血沉42mm/h,换成了手术前2011年12月5日,血沉42mm/h,一份血沉42mm/h报告,出现两个对不上的日期,代理人自乱阵脚,写到入院4天抗感染,是证明鄢医生讲得有理。同一份血沉42mm/h报告,移到入院8天的2012年12月5日,是为了证明教科书上讲得有道理。看庭审录中,啊!原来,代理人竟有这种能耐。代理人说:证明患者术前已左肾积水,右肾积脓。说明患者感染存在。对手术来说,这种情况是不能手术的。《适用泌尿外科学》该书的178-183页有明确记载,肾积脓不能手术。根据被告医生提供的术前病历显示:患者2011年12月5日血沉下降到42mm/h,说明患者术前凝血功能异常。根据《适用泌尿外科学》该书的178-183页有明确记载,也不能做手术。 原告代日期给错乱了,做假干嘛呀?会被戳穿的。不是我们宿松佬讲话粗——纸糊丘子管什么卵用啊。而且文不对题。一会儿说“血沉42mm/h,证明患者术前已左肾积水,右肾积脓。说明患者感染存在。”一会儿说“血沉下降到42mm/h,说明患者术前凝血功能异常。”代理人,没有检查报告说血凝异常,只一项检查血沉42mm/h,须知,血凝是另外一个检查项目。怎么血沉一个检查项目就表明另一个项目的血凝呢?张冠李戴,尽说外行话。但毕竟医方的确有错。【接下】

HJANX 发表于 2019-7-31 17:52

【承上】但毕竟医方的确有错。而且,判决也有错。辩护人在法庭辩护说过“双肾积液”,而判决也查明双肾积液,辩护人和法官忽略了一个根本事实。即便是“双肾积水”,没有做ct进一步确诊,没有疏导积液,没有医疗处置措施,任其发展,后果严重。辩护人在庭审讲到小便红,说明最少有一个肾有排尿功能,被代:证明在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没有证明是否存在肾积脓。则最少有一个肾从排尿中检查尿液没有脓细胞。而人有两个肾,还有一个疑似没有打通的肾,没有办法排尿了,即使尿检也检查不出阻塞尿道的那一只肾,是否积脓?医方应该对那个疑似没有打通的肾,默认存在。且要对“双肾积液的”不作处置,承担责任。患方说结石没有去掉,反而造成了损伤。结石没有去掉原代以取石手术“送检标本无”对簿公堂,辩方没有答词,而判决没有认定患方这样重要依据,法庭判决不明存在。辩方说,小便红,血压下降,辩方和法庭都没有说沉降速率,没有说降到多少毫米汞柱了,隐瞒了关键问题所在~出血部位和与手术造成损伤的担责程度。辩方在庭审中漏洞百出,说在抢救过程中使用过凝血8,却没有证明治疗甲A血友病的凝血8,是否有违半衰期内重复使用而过量?也没有说明患者就是甲A血友患者,也没有说用药前的过敏检查无误。则透明度不够,即药性伤害与否不明确。辩方说,抢救过程中做了肾动脉阻塞术。如果疑似没有打通的右肾积脓已经存在,已经右肾不工作,必然坏死组织危害到其他器官,而正在工作的左肾动脉血管处于阻塞状态,则 双肾不工作的情况存在。后果将特别严重。辩方这一证词,证明了出血部位是这一只肾动脉管理的部位,则与手术损害有关联。判决没有对这一明显的事实认定,法庭判决不明存在。辩方说6日抢救,8日死亡,说明抢救还有机会。控辩双方都没有讲到一个见死不救的环节,而判决书讲出来了。判决书有经查明——术后江礼勇因病情危重,送入胸外科监护室。江礼勇病情进一步恶化。只这一个转“送入胸外科监护室”,说明了泌尿科的失职。有见死不救之嫌。有如此重大责任,鉴定为次要责任,判决为30%。不可思议。而代理人要么讲两个检查项目就是一项的外行话,要么不顾弄清真相,只想多赔点钱。则是欲速不达,事与愿违。即使老汉我发帖提出些疑问来,《沉沦》作者也要显示出杠精辩才。我认为,辩不是不可以,但是以曾经法堂不止一次宣告失败的答词来辩。则显得不够开悟。老汉我指出你点评中日期不对,庭审录与电话录时间不对号,你又把2012年,点评成2013年,连年份都不止一次弄错,则知《沉沦》作者,已经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忽然,我觉得已经忠告完毕。不需很直白地对一个毫无感觉的人笔谈了。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3 09:43

HJANX 发表于 2019-7-29 21:17
法庭审理笔录(民事普通第一次) 审:下面由原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原1代、2代:提交西南医院病历, ...

匹夫:
你依据法院的认定,且这一“认定”是被告代理人在答辩状的说辞,来与原告代理人根据被告医院的病历的确切记载“补充诊断,右肾积脓”,来否认后一认定:
“至于入院诊断,补充诊断,都没有完善各项检查后的证明力度。这是常识”。
驳词:
根据临床医疗常规:在主治医师对患者入院后例行各项检查后,有另外的医师对患者做例行复查。在本案中,主治医师李为兵吩咐对患者做完全面检查后(也就是如匹夫引用判决书的4检查内容,结论),其助手,鄢俊安教授,依例对患者作了复查;复查结论:“右肾积脓”。
   由此可见:
   匹夫颠倒是非的认定:
   将患者前期的检查,后期的复查,通通归为前期检查;而又将前期检查,以“完善各项检查后诊断”的认定,作为后期最终检查结论。
   看来,匹夫终日在“研究”山人的官司;而你邪恶的心理,企图以你那狗屁不通的医学墨水来挑战山人,枉然。
   我曾经说过:匹夫想从临床医学挑战山人,匹夫不够格;众网友也大都看不懂;而匹夫一而再再而三地就你那点墨水,在网上就医学问题扯淡;且无视你自己一再被打脸的事实;这只能说明:匹夫厚颜无耻。
    我想,既然匹夫对江礼勇死亡一案的医学问题颇感兴趣;且一再挑战山人,很好!山人提议:邀请宿松县人民医院泌尿科的医生作为裁判,山人与你辩论一番;输者付费
1000元。议题匹夫拟定。然否?
   所以,医学问题不是适合在网上辩论;因为这要专家评判。
   虽然,匹夫凭着自己刁钻的耐心,可以移花接木;可以断章取义;甚至编造事实,拼凑出自以为是的奇文;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
   被告西南医院都没有想到,承办法官王梁也没有想到可以用到的事由,竟然匹夫天才地想到了;如果匹夫据此向西南医院,法官王梁献计,肯定,匹夫将被心痛地嘲讽:为老不尊;为老无智;为老无德;唉!早死早投生;如同匹夫曾改名。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4 10:39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3 09:43
匹夫:
你依据法院的认定,且这一“认定”是被告代理人在答辩状的说辞,来与原告代理人根据被告医院 ...

终于,匹夫说出了你内心对我的真实看法:
      数次申诉叫“缠访”;被告赔偿15万元叫“败诉”;去偷煤中,放弃偷煤去救人,却只看偷煤;因错拿别人东西,被派出所枉判,后来派出所作出了赔偿;匹夫却无视该事件是非······,如此等等,充分显示了匹夫无公义;无人性的丑恶心态。
   就山人的所有帖子而言,其中没有虚伪,只有坦诚;而这坦诚中,显示的是公义,人性。正如鲁迅先生所言:解破自己难;山人做到了。
   可以这样说:即使山人的丑恶,也远比那些居庙堂之高者,那些道貌岸然者,如匹夫一样的“学儒”,伪君子,也要高尚。
   看来,匹夫已黔驴技穷,恼羞成怒,终于难掩心中的邪恶怒火,狂吠了。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4 10:48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3 09:43
匹夫:
你依据法院的认定,且这一“认定”是被告代理人在答辩状的说辞,来与原告代理人根据被告医院 ...

匹夫问:
   “你知道什么叫依样画葫芦不?”
    答:
    山人知道:匹夫以你自己心中邪恶的心态,勾画出你歪曲,诽谤,讥讽山人的无耻画面;这就是匹夫所说的“依样画葫芦”。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葫芦僧判葫芦案,葫芦看客依样画葫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