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yun 发表于 2020-5-11 04:15

碧云天 发表于 2020-5-9 09:33
对这个事情的探讨,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有理有据地提出观点和看法,从而更好地认识和解 ...

首先,我对六住户是同情的,所以,首次发言,我就指出,法院给出的救济,是最适合六住户的途径,只是可惜没有被采用。第二,看来我对HJANX先生的回复,由于用词不当,较易引起歧义,在此我向六住户致歉,与HJANX先生讨论第二十八条,不应该带入你们。第三,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间正义,既然给出了救济途径,那么,采用即是,所以此事还是可以咨询一下法院,到如此地步可还有救济途径。第四,至于说到你对“但是,看qingyun先生的文字,没有看到对张*锋和张*平、宿松农商银行、宿法这三方的任何疑惑”的疑惑,这个可以简要说一下,因为抵押权(保障债权实现)也是一个物权,所以法院判农商行得到优先受偿权,没有任何问题,除非可以证明抵押权登记错误,否则,这一点上没有可以争议的地方。第四,正好头条上看到一篇文章,标题《警惕!男子买二手房后险“房财两失”,只因与卖家的一个约定》,不知道能不能贴链接,所以没有贴,感兴趣可以去头条搜索一下,里面有段话这么讲: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大事,购买过程应慎之又慎。“二手房”相较于一手房,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买房人需要更加小心谨慎,才能避免踩雷。
经办法官提醒,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只有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才算真正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但现实中,出于减少税费、规避限购政策等目的,不少二手房买卖合同作出了出证满2年、甚至满5年过户的约定,此等待期间卖方仍为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即使房屋被设定他项权利或另行处分甚至因卖方债务而被司法查封或拍卖,买方都可能无从知晓,在此情况下无疑大大增加了买方的交易风险。
如本案中的阿培,购买房产证未满两年的二手房,虽然他已经支付定金且入住了房屋,但由于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实际变动,房屋产权并不属于阿培,之后一旦涉及产权的变更、抵押、查封等事项,均可能造成其所有权落空,甚至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另外,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阿培一直以阿健的名义偿还购房按揭贷款,这也是一种风险极大的交易行为,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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