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事情的探讨,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有理有据地提出观点和看法,从而更好地认识和解决事情本身及此类问题。 但是,看qingyun先生的文字,没有看到对张*锋和张*平、宿松农商银行、宿法这三方的任何疑惑,而是字里行间充满了对光明北路6住户一方的“责怪”,反正都是6住户一方的过错。请qingyun先生不要把普通公民视为法律专家。 88号6住户之一在论坛的另一帖子(见[维权] 无辜百姓求告无门,期盼维护公平正义)中说道:在2006年、2007年的房屋买卖协议上,就约定了在2007年为买方办理房产证,但是从2006年至今,一直未按照买卖协议约定及口头约定给我们办理房产证。在2013年所有房屋都卖出的情况下,我们多次要求将房产证由我们自己共同保管,但是张*锋和张*平一拖再拖,一直不肯把房产证拿出来。 1.上面帖子的内容说得很清楚,买卖协议及口头约定已经表明6住户有明确的要求过户的请求了,已经约定张*锋和张*平要为6住户办理过户了,而且6家要求拿出房产证的要求一直没有实现。 而qingyun先生为什么仍要质疑6住户有没有咨询过办理过户、有没有要求过办理过户? 2.qingyun先生认为,“你们是否到物权登记机构咨询过,你们买下来的房子,如何办理过户登记,如果有,请把登记机构给你们的答复,贴出来”。把答复贴出来?你去咨询,机构会给你纸质答复吗? 3.qingyun先生认为,“第二,如果你们没有到登记机构咨询过,那就简单了,因为你们不符合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请看清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般而言,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过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即可认为符合第(四)点要求。 4. qingyun先生认为,“宿松县人民法院给你们的建议,是最适合你们的救济途径。” 例如,一件事情,由于错误的原因,导致了错误的结果,再根据错误的结果或后果,给你提供一点挽救的办法。按qingyun先生的看法,对此,人们不要去从错误原因及根源去寻找办法,而是要将错就错,自认倒霉,去承担错误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