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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宿法

对《无辜百姓求告无门,期盼维护公平正义》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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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4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另,本案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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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6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5-4 12:57
看先生的帖子,好像说宿松法院是对的。那么,对在何处?是不予受理?还是诉讼只能要求返还购房价款?

...

所以归根结底一句话,六住户是否符合第二十八条。这一条的出台,本来就是给各种原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赋予物权的属性,所以说,符合第二十八条的,现在可以办理的不是执行原房东了,而是给六住户办理过户登记了。从买下来到查封前,也有近十来年了吧,所以问:第一,你们是否到物权登记机构咨询过,你们买下来的房子,如何办理过户登记,如果有,请把登记机构给你们的答复,贴出来,如果答复是可以过户,何以你们弄得到了查封了还没有办理过户;第二,如果你们没有到登记机构咨询过,那就简单了,因为你们不符合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因为任何购房人,不会只管支付购房款不要求过户登记,也不打听过户登记的事情。

点评

法院如果受理了六户异议诉,只需要传张某平张先锋和六户到庭,买卖房屋迟迟不能过户,是谁的原因,不就知道了吗?问题是法院不受理,法院给自己制造了知情障碍。  发表于 2020-5-6 10:41
光明北路88号房屋张先锋签字买卖,张先锋签字贷款,而该房是张某平建造,买卖和贷款都是张某平联系,六户和银行作为不是法律专业,可以认为物权登记在张先锋名下,而法院总不能只要找张某平就审理查明了吧?  发表于 2020-5-6 10:28
既然18年9月5日经审理16年6月20,贷款利息付清,之后至限期满17年5月16本息未还。法院如果连债务人都不知在哪里,凭什么说经审理?法院就知道张先锋在哪里。而六住户帖子是张先锋渺无音讯下落不明。则六住户无过错  发表于 2020-5-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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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qingyun 发表于 2020-5-6 01:33
所以归根结底一句话,六住户是否符合第二十八条。这一条的出台,本来就是给各种原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 ...

对这个事情的探讨,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有理有据地提出观点和看法,从而更好地认识和解决事情本身及此类问题。
但是,看qingyun先生的文字,没有看到对张*锋和张*平、宿松农商银行、宿法这三方的任何疑惑,而是字里行间充满了对光明北路6住户一方的“责怪”,反正都是6住户一方的过错。请qingyun先生不要把普通公民视为法律专家。
88号6住户之一在论坛的另一帖子(见[维权] 无辜百姓求告无门,期盼维护公平正义)中说道:在2006年、2007年的房屋买卖协议上,就约定了在2007年为买方办理房产证,但是从2006年至今,一直未按照买卖协议约定及口头约定给我们办理房产证。在2013年所有房屋都卖出的情况下,我们多次要求将房产证由我们自己共同保管,但是张*锋和张*平一拖再拖,一直不肯把房产证拿出来。
1.上面帖子的内容说得很清楚,买卖协议及口头约定已经表明6住户有明确的要求过户的请求了,已经约定张*锋和张*平要为6住户办理过户了,而且6家要求拿出房产证的要求一直没有实现。
而qingyun先生为什么仍要质疑6住户有没有咨询过办理过户、有没有要求过办理过户?
2.qingyun先生认为,“你们是否到物权登记机构咨询过,你们买下来的房子,如何办理过户登记,如果有,请把登记机构给你们的答复,贴出来”。把答复贴出来?你去咨询,机构会给你纸质答复吗?
3.qingyun先生认为,“第二,如果你们没有到登记机构咨询过,那就简单了,因为你们不符合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请看清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般而言,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过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即可认为符合第(四)点要求。
4. qingyun先生认为,“宿松县人民法院给你们的建议,是最适合你们的救济途径。”
例如,一件事情,由于错误的原因,导致了错误的结果,再根据错误的结果或后果,给你提供一点挽救的办法。按qingyun先生的看法,对此,人们不要去从错误原因及根源去寻找办法,而是要将错就错,自认倒霉,去承担错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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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碧云天 发表于 2020-5-9 09:33
对这个事情的探讨,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有理有据地提出观点和看法,从而更好地认识和解 ...

首先,我对六住户是同情的,所以,首次发言,我就指出,法院给出的救济,是最适合六住户的途径,只是可惜没有被采用。第二,看来我对HJANX先生的回复,由于用词不当,较易引起歧义,在此我向六住户致歉,与HJANX先生讨论第二十八条,不应该带入你们。第三,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间正义,既然给出了救济途径,那么,采用即是,所以此事还是可以咨询一下法院,到如此地步可还有救济途径。第四,至于说到你对“但是,看qingyun先生的文字,没有看到对张*锋和张*平、宿松农商银行、宿法这三方的任何疑惑”的疑惑,这个可以简要说一下,因为抵押权(保障债权实现)也是一个物权,所以法院判农商行得到优先受偿权,没有任何问题,除非可以证明抵押权登记错误,否则,这一点上没有可以争议的地方。第四,正好头条上看到一篇文章,标题《警惕!男子买二手房后险“房财两失”,只因与卖家的一个约定》,不知道能不能贴链接,所以没有贴,感兴趣可以去头条搜索一下,里面有段话这么讲: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大事,购买过程应慎之又慎。“二手房”相较于一手房,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买房人需要更加小心谨慎,才能避免踩雷。
经办法官提醒,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只有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才算真正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但现实中,出于减少税费、规避限购政策等目的,不少二手房买卖合同作出了出证满2年、甚至满5年过户的约定,此等待期间卖方仍为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即使房屋被设定他项权利或另行处分甚至因卖方债务而被司法查封或拍卖,买方都可能无从知晓,在此情况下无疑大大增加了买方的交易风险。
如本案中的阿培,购买房产证未满两年的二手房,虽然他已经支付定金且入住了房屋,但由于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实际变动,房屋产权并不属于阿培,之后一旦涉及产权的变更、抵押、查封等事项,均可能造成其所有权落空,甚至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另外,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阿培一直以阿健的名义偿还购房按揭贷款,这也是一种风险极大的交易行为,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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