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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何在!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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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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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人者自有天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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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打者宁可破产,也要请黑社会将打人者满门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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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网友“兔子底掉向前看”贴文的回复

       2015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九姑乡新安村前溪组部分村民与陈的普发生纠纷,我所接到报警后立即介入处理。因近日网上出现相关帖文,引起网友疑虑,特回复如下:
      基本情况:2015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我所接到村干部报警称:新安村前溪组村民与新安村陈屋组村民陈的普发生纠纷。我所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处警,经查:8月8日上午9时许,前溪组部分村民在本组村民王某某家吃早饭(其老人刚去世,于当天早上“复山”),饭后一起议论前溪组通行过往的马路与陈的普家院墙一事,前溪组村民认为陈的普家院墙侵占了马路,导致进出不方便,并就此事向村委会反映,就在村干部在另一户村民陈的保家协调处理的时候,前溪组部分村民强行拆除陈的普和陈的保家院墙以及敲打陈的普家厕所,导致厕所19块红砖掉落和两面墙之间有5-6厘米的开裂。经我所民警进一步调查得知,当天有约30余名村民在场,但参与拆墙的村民只有小部分人,在村民拆墙的过程中,陈的普上前阻止,并与村民发生揪扯,在揪扯的过程中陈的普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我所已第一时间委托物价部门为毁坏的财物进行鉴定和刑事技术部门为伤者陈的普进行伤情鉴定。
      我所已依法受案并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因为此案涉及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相关事实正在进一步核实,我所负责人及办案民警已会同乡、村干部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积极处理并说明案情进展。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依据的是事实,确保公平公正。
      感谢网友对我所工作的批评与监督,广大网友若发现有办案人员在此案中有违法行为,请您向纪检部门举报。



九姑派出所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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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眼见为实,耳听为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试问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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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家院子墙有审批手续吗?如果是违建必须强拆!如有手续但是阻碍交通的建筑也要遵循村庄规划,你可以适当向政府和受益人要点补偿!

点评

就算违建也应由城管拆,况且在农村这种情况太多!  发表于 2015-8-14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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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不会那么简单吧?不可能一踏二十五就出现该情况。应该懂常理的人都会想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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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了你的贴子,很不是滋味。现在农村修路很不容易,首先是筹集资金难,再次施工环境不好。修路4米左右还要拆院墙、小屋,说明路两边住户当初挤占公路用地(法律规定乡村道路两边5米范围内不得建筑),拆迁院墙事前村干部一定多次上门商量过,对修路这个利人利已的亊情你60多岁的老人应该带头做家人工作予以支持!导致强拆估计是䃼偿什么的没有达到要求,或许是有其他条件未满足。
在农村对一些蛮横不讲理的人,有时候动粗也是最有效工作方法,起码有助工程先行开工,再慢慢处理打人的事情。一句老话:三句好话不如一耳掴子!
话虽不中听,但肯定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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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动手打人且致人受伤,虽然是为了修路公益事情但方法欠妥且违法,但在当前社会风气下对蛮不讲理的人除了以蛮制蛮还真没有什么好办法,唯一好一点办法不该对老人动手,如果是对年轻人动手可能要好些,因此作人不能因私利犯众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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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近70岁的人,应积极作行善积徳善举,主动拆除围墙退让修路,怎能阻挡几百人出行道路建设?自家建筑影响别人出行以致全组人出面强拆,你作为老人奋不顾身抵制,已犯众怒,还有何颜面在此发贴?

点评

换位思考一下,此事如果是你遇见了,你的思想觉悟,你的精神境界可有主动拆除的积极善举?  发表于 2015-8-1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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