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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何在!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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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陈的普,今年66岁,九姑乡新安村陈屋组村民。房屋系1996年经乡地管理所审批,1997年建造,其中包括厕所,院墙。
      2015年8月8日,九姑乡新安村前溪组村民(大约60-70人),在未经任何协商告知的前提下,在前任村支委、共产党员、现前溪组组长胡颂奇组织、领导下。对我家厕所、院墙以及对面陈的保家院墙进行强行拆除。我在家听到响动后,出门来看,并问为什么要拆我家厕所、院墙。胡颂奇回答说:我们要修路,道路要加宽,你们两家院墙妨碍我们的道路。今天一定要将你们两家院墙拆除,我用党籍作担保,出事我负责,今天我一定要拆除你们两家院墙及厕所。
      当时我在院墙内(院墙约2尺搞),进行阻拦,胡颂奇放话,谁先拆给谁一万元,前溪村村民王胜民首先动手拆我家院墙,我再次上前阻拦。
      王胜民把我拽出到院墙内,对我实施殴打,致使我摔倒在地,我快70岁的人了,当时脑袋都晕了,处于本能抱住他腿不放,王胜民毫无人性,将我拖出十几米远,并对我再次实施殴打,并对我左侧胸部踢了几脚,所幸被闻讯赶来的新安村党支书宋金钱拉开,不然我将命丧当场。
      事发后,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县医院三维彩超观测,结果诊断为左侧肋骨5、6、7、8四根肋骨骨折(有县人民医院三维彩超图片,医院诊断书为凭证)。
      事发至今,我们多次与村委、乡镇府、派出所进行交涉,组织带头的胡颂奇、打人凶手王胜民依然逍遥法外。
      敢问带领几十个人打、砸私人财产的强盗行为,难道为法所容?党籍是不是高于一切,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求助无门只好请求舆论的支持,要求惩戒凶手保证公民生命和合法财产的安全。
      国法何在!天理不容!!!




发表于 2015-8-14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网友“兔子底掉向前看”贴文的回复

       2015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九姑乡新安村前溪组部分村民与陈的普发生纠纷,我所接到报警后立即介入处理。因近日网上出现相关帖文,引起网友疑虑,特回复如下:
      基本情况:2015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我所接到村干部报警称:新安村前溪组村民与新安村陈屋组村民陈的普发生纠纷。我所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处警,经查:8月8日上午9时许,前溪组部分村民在本组村民王某某家吃早饭(其老人刚去世,于当天早上“复山”),饭后一起议论前溪组通行过往的马路与陈的普家院墙一事,前溪组村民认为陈的普家院墙侵占了马路,导致进出不方便,并就此事向村委会反映,就在村干部在另一户村民陈的保家协调处理的时候,前溪组部分村民强行拆除陈的普和陈的保家院墙以及敲打陈的普家厕所,导致厕所19块红砖掉落和两面墙之间有5-6厘米的开裂。经我所民警进一步调查得知,当天有约30余名村民在场,但参与拆墙的村民只有小部分人,在村民拆墙的过程中,陈的普上前阻止,并与村民发生揪扯,在揪扯的过程中陈的普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我所已第一时间委托物价部门为毁坏的财物进行鉴定和刑事技术部门为伤者陈的普进行伤情鉴定。
      我所已依法受案并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因为此案涉及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相关事实正在进一步核实,我所负责人及办案民警已会同乡、村干部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积极处理并说明案情进展。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依据的是事实,确保公平公正。
      感谢网友对我所工作的批评与监督,广大网友若发现有办案人员在此案中有违法行为,请您向纪检部门举报。



九姑派出所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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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应该要了解清楚一个细节:     
      1、这个院子是盖在修路前,还是修路后?如果是修路前就已经形成,村委会和这些村民过去强拆,显然违背了物权法和个人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村民当以扰乱社会秩序或寻衅滋事处理。如果是修路后所建,当由乡政府、村委会协调处理,在处理不好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判决方可依法拆除。

      2、强拆与打人,是2个概念,任何人都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公安机关在审案的时候采取殴打或其他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时都属违法,何况过去强拆的人均没有执法权利,在违规强拆的基层上继续违法殴打他人应当法办。
      3、新农村建设遇见道路“瓶颈”的事处处都有,这个确实给乡村建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遇见难讲话的确实无法推进工程建设进度,但任何人不能以此为理由在违规的情况下,继续违法。
      此事件,公安机关不可听从乡政府或村委会的拖延战术,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为什么不能成为定罪依据?“罪不责众”的置之不理,本身也是违法。








     




点评

言之有理,赞同!  发表于 2015-8-15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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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这标题是在讲你自己吧?
国法何在--你建房虽有国土批准,但你家小屋和院墙没有获批准,且违法占据乡村道路规划5米红线范围,属违法建筑,违反土地法和规划!
天理难容--你家建筑影响他人出行,影响道路(乡村道路最低标准)建设,非但不自行拆除,还引发前溪全组群众集体出面强拆,己犯众怒,真乃天理难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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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不对,大人更不对!但是为什么要闹到这般地步?村民不让地方村干没要好好协商之故啊,路是一定要修的,让一步啊,没人讲你是孬子。补偿一定要做到,不能让老百姓让出厕所等土地后还要承担重建的经济损失。(...  发表于 2015-8-25 07:42
“修桥补路,多福多寿”老话讲的好!我认为,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中,道路要扩宽,势必要拆去一些已有建筑,作为当事者要理解,要大度,如果你家还有地方的话,村里帮你重新规划一下做一个厕所啊什么的不就结了?协...  发表于 2015-8-25 07:34
应该往死里打,叼民,看不惯宿松那些老不死的,自私的贱,影响民生工程。  发表于 2015-8-15 08:57
他家违规,村民可以强 拆和打人?既违法了土地法,***证件从何而来?违法建筑是在规划前建设还是规划后建设?如果是规划后建设,乡政府为什么没有依法阻止?  发表于 2015-8-15 08:17
这是一起典型的***。  发表于 2015-8-14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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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近70岁的人,应积极作行善积徳善举,主动拆除围墙退让修路,怎能阻挡几百人出行道路建设?自家建筑影响别人出行以致全组人出面强拆,你作为老人奋不顾身抵制,已犯众怒,还有何颜面在此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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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一下,此事如果是你遇见了,你的思想觉悟,你的精神境界可有主动拆除的积极善举?  发表于 2015-8-1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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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情不能单听一面之词,66岁的老人上网发贴,本身就不可信,现在的农村公两边房子是越做越靠水泥,本来就只有三四米的水泥路,两辆车跟本就会不过去,政府也该整顿!一到春节,比城里都堵的厉害,那不是叫赌车,是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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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秋风散人, 发表于 2015-8-14 13:19
你家院子墙有审批手续吗?如果是违建必须强拆!如有手续但是阻碍交通的建筑也要遵循村庄规划,你可以适当向 ...

看来你不是傻子是宿松“钉子”关注你。网络也是讲法制的地方,不是放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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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打人者必究,让出道路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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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网友“兔子底掉向前看”反映情况的回复

2015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九姑乡新安村前溪组部分村民与陈的普发生纠纷,我所接到报警后立即介入处理。因近日网上出现相关帖文,引起网友疑虑,特回复如下:
基本情况:2015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我所接到村干部报警称:新安村前溪组村民与新安村陈屋组村民陈的普发生纠纷。我所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处警,经查:8月8日上午9时许,前溪组部分村民在本组村民王某某家吃早饭(其老人刚去世,于当天早上“复山”),饭后一起议论前溪组通行过往的马路与陈的普家院墙一事,前溪组村民认为陈的普家院墙侵占了马路,导致进出不方便,并就此事向村委会反映,就在村干部在另一户村民陈的保家协调处理的时候,前溪组部分村民强行拆除陈的普和陈的保家院墙以及敲打陈的普家厕所,导致厕所19块红砖掉落和两面墙之间有5-6厘米的开裂。经我所民警进一步调查得知,当天有约30余名村民在场,但参与拆墙的村民只有小部分人,在村民拆墙的过程中,陈的普上前阻止,并与村民发生揪扯,在揪扯的过程中陈的普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我所已第一时间委托物价部门为毁坏的财物进行鉴定和刑事技术部门为伤者陈的普进行伤情鉴定。
我所已依法受案并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因为此案涉及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相关事实正在进一步核实,我所负责人及办案民警已会同乡、村干部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积极处理并说明案情进展。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依据的是事实,确保公平公正。
感谢网友对我所工作的批评与监督,广大网友若发现有办案人员在此案中有违法行为,请您向纪检部门举报。
                                                                 
                                                                                                                    宿松县九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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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常有人是说,现在有不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简单,工作能力差,素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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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颂奇就是这种人。  发表于 2015-8-14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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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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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皖松 发表于 2015-8-14 16:12
楼主,你这标题是在讲你自己吧?
国法何在--你建房虽有国土批准,但你家小屋和院墙没有获批准,且违法占 ...

说得好,好一个“国法何在,天理难容”,原来是讲他自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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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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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66岁老人打断多根骨头,我看这完篇贴子心里有千万只蚂蚁在抓心,甚是愤怒,甚是震惊!
      王胜民是谁?在事实面前,在构成刑事责任面前经法院审判照样是罪犯!不管为了工作还是为了修路,什么事情都要一个法定程序,不是胡颂期一句以党籍作籍口就可以任意胡作非为。王子犯法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王胜民打伤老人至今还逍遥法外,这一点我不得不说在伤情鉴定没有出来案件是不好定性,如果真的是骨折九姑所会根据鉴定证据会做出公正的处罚方式。这不容置疑。贴中的情节实在太恶劣了,王和胡是典型教唆,我建议够成刑事责任,还是先刑后民,严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凶手。彰显法律威严!
     当然打人者积极悔罪,得饶人处且饶人。一切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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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颂奇这种人不配党员,是党员中的败类,应该开除!  发表于 2015-8-14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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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平安 发表于 2015-8-13 22:21
这件事情不能单听一面之词,66岁的老人上网发贴,本身就不可信,现在的农村公两边房子是越做越靠水泥,本来 ...


堵车就可以打路边的人?只要打人是事实,这和老人发帖没有半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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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会否发帖这个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发表于 2015-8-14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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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23: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没有楼主讲的那么简单。不可能平白无故就去那么多人去拆他的围墙。当然打人也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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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平安 发表于 2015-8-13 22:21
这件事情不能单听一面之词,66岁的老人上网发贴,本身就不可信,现在的农村公两边房子是越做越靠水泥,本来 ...


      66岁以上人发帖不可信,我今年65岁了,陈总如果到了66岁以上,还比现在发帖更熟练精彩呀!瞧不起老人的时尚风彩,是不应该的,数风数人物,无限风光豈分年少百岁时!直言见谅,如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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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颂奇有话说么?楼主发帖所述是否属实?

另外,你的党籍是否法力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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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严惩胡颂奇及组织指挥者!  发表于 2015-8-14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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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姑派出所为什么不依法办案?是不是有啥猫腻?如果情况真实,只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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