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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何在!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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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姑派出所要宏扬社会正气,不能助长违建因赖而有理,因横受伤而同情,更不能步南京鼓楼区彭某救人反被叛撞伤人冤案以致社会风气倒退后尘,社会正气如何宏扬、违法建筑者如何打击全在你们一念之中,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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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家家都没房产证,谁违法都讲不清的。  发表于 2015-8-1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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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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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也懂 发表于 2015-8-14 21:21
要想乡村美好得先修路,新安村光顾着建房就是处处不给百姓留条路,所以才造成今天的事件!望引起九姑乡政府 ...

现时今农村有些行为违法算不上,道理讲不通,还只有揍一顿才解决问题,楼主不是被揍一顿才会同意拆墙修路吗?毛主席教导我们,枪杆子里出政权!

点评

看来你就是被揍出来的主。  发表于 2015-8-15 08:23
你的观念有点偏激,现在是法治社会,就算小偷偷你东西你把他打死也要负法律责任的。  发表于 2015-8-14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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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 发表于 2015-8-14 19:37
墙挡路拆除,和打人是两码事情!有没有获批准不是打人者说了算,在一片打的好的叫唤中,看来陈的铺阻挡自己 ...

这样的人为老不尊,是否死𣎴足惜有待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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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傻子也懂 发表于 2015-8-14 21:21
要想乡村美好得先修路,新安村光顾着建房就是处处不给百姓留条路,所以才造成今天的事件!望引起九姑乡政府 ...

这个社会不能容忍:违建有理,拆违违法,最后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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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修路,是公益事业,特别是偏远农村~交通引响农村的发展。应该由村、组负责人事先协商和调解,对那些引响道路的建筑物及树木,能否作出适当的补偿,当然,打人~不是办法,打人后还得要合理的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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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是公益,但新安村为了建房处处毁路,连老路都推了,不给老百姓留出路,迟早要爆发的。  发表于 2015-8-15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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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的很大义,如果你是当事人,不知道会不会主动拆自家的墙,我只是路过,不做太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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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公民 发表于 2015-8-14 08:47
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无可奈何

说的
好,法制社会,但是落实到农村地方,确实没有那么健全
,这个社会目前还存在太多不合理,就此事而言,无论是打人者或是被打者或许多少都存在问题,只是我认为,打人确实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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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应该要了解清楚一个细节:     
      1、这个院子是盖在修路前,还是修路后?如果是修路前就已经形成,村委会和这些村民过去强拆,显然违背了物权法和个人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村民当以扰乱社会秩序或寻衅滋事处理。如果是修路后所建,当由乡政府、村委会协调处理,在处理不好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判决方可依法拆除。

      2、强拆与打人,是2个概念,任何人都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公安机关在审案的时候采取殴打或其他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时都属违法,何况过去强拆的人均没有执法权利,在违规强拆的基层上继续违法殴打他人应当法办。
      3、新农村建设遇见道路“瓶颈”的事处处都有,这个确实给乡村建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遇见难讲话的确实无法推进工程建设进度,但任何人不能以此为理由在违规的情况下,继续违法。
      此事件,公安机关不可听从乡政府或村委会的拖延战术,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为什么不能成为定罪依据?“罪不责众”的置之不理,本身也是违法。








     




点评

言之有理,赞同!  发表于 2015-8-15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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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杀手锏 发表于 2015-8-15 07:19
大家应该要了解清楚一个细节:      1、这个院子是盖在修路前,还是修路后?如果是修路前就已经 ...

法,法,,,,,中国的法就是多。老百姓就认一个理;【等到公安机关和法院强拆让路,黄花菜都凉了】。不过真的有意打人就是犯法,无意伤害或者正当防卫另当别论。依法治国应该把依德治国有机结合,殊不知有的人连最基本的道德都不讲,还跟他讲什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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