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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JANX

问《违规》谁最《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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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8 09:22
若干年后,山人的叙述笔误能够在与被告在庭审中的质证过程中,作为为被告辩护看待吗?
    显然这是一种牵 ...

   今日回看路遥这些貌似学术探讨的回复,鄙人感觉路遥犹如夏天的知了,虽屡遭鄙人最为尖刻的怒斥,但其却厚颜无耻地如知了一再厮叫。
    其实,就路遥那些貌似临床医学的言辞,从行家看来,根本不值一驳:
    其言辞所诉,没有临床医学标准;
    其所据事实,仅仅是对该事件一知半解;
    其所据心思,显然是为显摆,炫耀。
   可见:路遥术不精;心不正,却一再哗众取宠,一副文痞嘴脸。
   如果从自尊看,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绝不会如此在遭到最为尖刻,严厉的怒斥后,继续找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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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JK
在LL篇KK篇文,炮手老江跟帖不服我的看法,提出来质疑。哪怕是有一点有道理,我都应该尊重炮手老江先生的质疑,例如“是谁排除了右肾积脓?”就质疑得很好。
“是谁排除了右肾积脓?”也是老汉我一直在纠结这个提问,我翻篇了庭审录图片,起先我看到的是西南医院代理人余静波前言不搭后语地
一会儿说
江礼勇是肾积脓、积血、积液还不清楚。需要一系列的检查,只能是感染性肾结石。
一会儿说
患者双肾积水,江礼勇是没有积脓的,是原告假想的。
原告代理人江礼平不拿出持有证据,在庭审中也不追问余静波前言不搭后语的证据在哪里,也不争论封存的主观病历,好像封存的主观病历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似的,忽然抛出一个奇怪的话题,余静波逮住这条话题,一下子便鸦雀无声,江礼平就不言语了。法官王梁就——
审:双方还有何新的辩论意见?
原1代2代:坚持以上意见。
被代:坚持以上意见。
审: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1代2代:不同意。
被代:同意
审: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在主持调解。本庭经合议庭评议之后,择期宣判……。
休庭。


读者一定想问这个引起庭审终局的怪物是什么。
这怪物,原本在炮手老江帖子《沉沦》里提到过,老汉我也在那里质疑过,后来作者篡改了,为此老汉我发帖说篡改是变色章鱼。再后来,我再看天涯,有关这怪物的,也作了更改。而庭审录图片依然还在。






庭审录
医案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1代、2代:被告提出结石中的细菌和毒素,引起了脓骨败血症的病历(路某注:可能是书记员杨婷婷把脓毒败血症错打成脓骨败血症了),从《适用泌尿外科学》没有这种案例,也没有并发性的可能性。被告也没有结石实物和化除证明。如果有结石和结石毒素,被告是应该拿出化除报告和结石的,所以西南医院在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存在全部过错。
被代:证明在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没有说明是否存在肾积脓,是否可以通过结石培养。原告方一直在假设。
原1:在术前被告已经对患者江礼勇的妻子詹兴惠说要把石头打出来化验。实际上没有把结石打出来。术后记录也是:送检标本无。




诸位,
既然医方手术目的是排除左侧输尿管中段结石,排除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排除结石,必然有结石标本。这也应该是患方一追到底的证据。依据证据倒置和对方持有证据,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则主张成立。
当江礼平提到结石送检标本无,为何不继续追问结石在哪里?结石毒素在哪里?
这一脚戏,是本疑案子里一只瞎了眼睛的鸦鹊,所以鸦雀无声。一点有原因。
诸位,请听老汉我慢慢道来。
江礼平心里打鼓,手里有一本医学语录,医学语录上没有结石毒素一个话题。江礼平又要希望找到结石标本,证明结石毒素存在,来证明右肾积脓存在。
奈何,江礼平手里只有复印的客观病历,没有学术权威或鉴定人资质查看封存的主观病历。心里打鼓,不知道如何是好
——
肯定结石毒素就否定了《实用泌尿外科学》,因为他讲了《实用泌尿外科学》上没有结石毒素。
——
否定结石毒素,就否定了自己的主张右肾积脓。
当医方代理人余静波抓住了患方没有主观病历这条软肋,只一句,只一句结构模糊的话——证明在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没有说明是否存在肾积脓,是否可以通过结石培养。原告方一直在假设。——江礼平就傻眼了。


什么叫“证明在什么中没有说明是否存在什么”。
我一直琢磨这证明二字指的是谁的证明。
如果是医方的证明,江礼勇仅仅在治疗过程中没有提到肾积脓。结合余静波前面辩词“江礼勇是肾积脓、积血、积液还不清楚。需要一系列的检查,只能是感染性肾结石。”
则说明医方没有对江礼勇做过一系列的检查就确定实施手术,属于严重失责。
但是余静波接下来还有半句话“是否可以通过结石培养。原告方一直在假设。”
什么叫“证明在什么中没有说明是否存在什么,是否可以通过什么。原告一直在假设”呢?
诸位看清楚了吧!这个证明二字,不是医方证明,而是患方证明。患方证明被余静波否决了。否决的目的是利用原告代理人江礼平的证据来否决江礼平的主张右肾积脓的。余静波一改常态,不再是他先前的“江礼勇是肾积脓、积血、积液还不清楚。需要一系列的检查,只能是感染性肾结石。”


须知,医方没有术前检查,就动手术,那是要担责的。
如果不是江礼平的密切配合,拿出一个怪物——“证明在什么中没有说明是否存在什么,是否可以通过什么。”——来为医方死鱼翻身,医方不就要负全责吗?
想必看官读出了什么是“怪物”了。


患方证明余静波一句就能打发掉。余静波紧紧扣住了江礼平因为没有资格看主观病历这条软肋。
须知,那时江礼平完全可以死鱼翻身,要求重新有人来讨论来质疑这个忽隐忽现的主观病历,揭开江礼勇的死亡真相。
但是,他一方面在《沉沦》里认定了名叫法正鉴定所的忽悠“因为患者已经死亡,没有法鉴定死因”。(路某人注:难道患者没有死就有法鉴定死因吗?忽悠不?)
另一方面,一向自持有学问有能力充当江礼勇医案代理人的江礼平此时无能为力了。也是自己翻石头打了脚才无能为力了。
——
是他在得不到杨石夏的出庭之后否定了鉴定;
是他在杨石夏还没有到庭的时候提前讨论了鉴定意见,从而取消了鉴定人补充出庭质询的机会;
是他没有扣住余静波先前的医方没有检查就动手术的那根筋。把到手的一张王牌给毁了。
从江礼平不问证明二字的出处看,有两点,
一,证明就是江礼平提供的证明。
二,江礼平在余静波打压下——“主观病历不给患方复制”——自觉形秽,不坚持真理。
炮手老江在讲到庭审录为什么签字了的时候说:“在闭庭时,原,被告必须在阅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一方认为对自己的意见记载不全,可以要求补记;虽然山人认为庭审笔录有些没有完全记载自己的意见,但基本意见已经记载了。所以就签字了。”
从这段话里,可以看出记录不全,则余静波所说的证明二字是什么,只能看庭审录一再提到的那本书《实用泌尿外科学》。则知余静波讲到证明二字以及被否认了右肾积脓的理由,正是这本书——实用泌尿外科学。也就是说,真正否定右肾积脓的是江礼平密切配合余静波,合伙给否定的。
别看原告代理人在宿松论坛发帖时他头硬得像萝卜样,而在庭审现场在余静波面前是何其的软蔫。一个庭审现场的低能儿就这么诞生了。那只瞎眼的鸦鹊一脚戏,鸦雀无声,所以休庭。代理人除了无奈还带了一絲儿媚骨,为看官所不耻。谁最沉沦?不很清楚了吗?


江先生明知故问_是谁否认了右肾积脓?——不很清楚了吗?
君子不跟牛治气,凤凰不与雀争锋。毕竟不知江先生在哪里收回了固执己见,他是如何承认自己的错处属于稻草,且看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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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24 20:43
今日回看路遥这些貌似学术探讨的回复,鄙人感觉路遥犹如夏天的知了,虽屡遭鄙人最为尖刻的怒斥,但其 ...

其实,路遥的三篇“点评”只能掩盖事实真相,忽悠网友,但不能为那些卑鄙小人开脱罪责;更不能有损鄙人形象;因为:这是匹夫故意无视事实真相而编造的谎言;并据此发出的无耻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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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8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27 19:20
其实,路遥的三篇“点评”只能掩盖事实真相,忽悠网友,但不能为那些卑鄙小人开脱罪责;更不能有损鄙人形 ...

是法正鉴定所忽悠还是炮手老江在借法正忽悠来忽悠读者呢。我不知道,我早有截图为证,证明我没有忽悠读者。炮手老江《沉沦》第一次鉴定
   在原告轻信那个名叫“法正”的重庆的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时候,那个“法正”所的老者首先称:“由于患者已经死亡,本所无法就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所以,本所只能就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请问,申请人是否同意在本所进行鉴定?”
见炮手老江作品《沉沦》,截图如下,仅供赏析。

第二篇诉讼第一次鉴定法正鉴定所

第二篇诉讼第一次鉴定法正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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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9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LL
患者死了,不是说如果怎样就可以不死。
救人如救火,一个医案死因的讨论相当重要。救不得法是死因;诊断失误是死因。并不能像法正司法鉴定所那样,患者死亡了就无法鉴定死因,难不成患者没有死亡就有法鉴定死因吗?真实天大的笑话。


就血沉_ESR_42mm/h.
就纤维蛋白原_FIB_7.6g/L.
都是凝血表现。
上一次讨论了抢救江礼勇救不得法。药用反头了。
提出_在凝血过分的患者身上,如果再加凝血药,血管有可能堵塞,导致大脑缺氧死亡。
医生在患者特殊体征凝血过分情况下,只因为患者小便鲜红,医生用全身计量的凝血因子Vll~21(ID)/kg体重,外加冷沉淀300ml。患者本来就凝血过分,医生再度增加凝血药,导致过分凝血死亡。


本次就血沉_ESR_42mm/h、纤维蛋白原_FIB_7.6g/L.凝血表现,
讨论江礼勇的凝血如果作进一步的检查,可能找到_DIC_弥撒性血管内凝血。来确诊有没有脓毒败血症。
凝血过分再加凝血药,大脑缺氧脑死亡时间相对断些。
贻误了脓毒败血症治疗,则是慢慢拖死他。


炮手老江在《违规》一文中是这样介绍西南医院的违规的
……
2,虽然, 在被告西南医院在病历中,有“根据对患者的病菌作细菌培养,以选择其中对各种药物敏感度最高的药物,对患者使用”的说辞;而这也是临床医疗手段之一;但实际上,该病历并没有如此记载。显然,被告并没有如此而为;而这段说辞,显然是那个主治医生李为兵在故意拖延3个小时送交病历时,加上去的。




    二,被告西南医院对实施手术的指征判断错误:
       根据病历证明:
        1,患者在术前9小时,体温38·6;
        2,患者“凝血功能低下(化验单语)”,血沉42(标准值:22);
        3,患者“水溶纤维蛋白原”76(fib ),超过正常值1倍。
      而这些指标,根本不符合《实用泌尿外科学》所认可的手术指征。


在先前的《沉沦》中炮手老江说
『鉴定人依据临床文证鉴定,
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
右肾积脓。患者之疾为尿毒症。
发病机理为:结石粉碎后,细菌毒素入血,导致脓毒败血症。使患者死亡。
1,患者术前一天晚上体温38.6,经抗炎治疗后,到当天早上(前后11小时)体温恢复正常。
待体温平稳后再行手术更为适宜。
2,对患者双肾同时手术,
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机会。』
在《变色章鱼》辩解不是江先生说的尿毒症,而是司法鉴定所鉴定“脓毒尿毒症”。江先生继续说实际上没有脓毒尿毒症,只有脓毒败血症。
      






江先生后来改稿在《沉沦》一文里介绍了,法正司法鉴定所和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两个鉴定所对医案的态度。
法正司法鉴定所:“由于患者已经死亡,本所无法就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所以,本所只能就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请问,申请人是否同意在本所进行鉴定?”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本所受沙区法院委托,对江礼勇死亡一案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只对沙区法院负责。所以其他人等所提委托,本所慨不回答。”




   司法鉴定结论:
   西南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1,(患者)术前1天体温38·6c.,虽经抗炎治疗恢复正常,但在此情况下,适当延期待体温平稳后再手术更为适宜”。
   “2,双侧同时手术,操作时间长,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的几率。”




路某人作评说如下——
7.6打成76,错误不再提。
38.6说成正常体温,错误不再提。
由于患者已经死亡,本所无法就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错误不再提。
路某认为——
李为兵在病历上后来加上了什么,而炮手老江说病历上并没有什么。则展现在读者眼前的有两种病历。
被告西南医院在病历中,有“根据对患者的病菌作细菌培养,以选择其中对各种药物敏感度最高的药物,对患者使用”的说辞。是一种病历。
炮手老江手里复印的病历,没有那个说辞。是另一种病历。
诸位,还记得3月13日回帖图片不?上有一段对话不?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1代、2代:被告提出结石中的细菌和毒素,引起了脓骨败血症的病历,从《适用泌尿外科学》没有这种案例,也没有并发性的可能性。被告也没有结石实物和化除证明。如果有结石和结石毒素,被告是应该拿出化除报告和结石的,所以西南医院在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存在全部过错。
被代:证明在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没有说明是否存在肾积脓,是否可以通过结石培养。原告方一直在假设。”
诸位,
经过查对相关词条,病菌细菌,脓毒败血症。
庭审录上的“脓骨败血症”,则可能是书记员杨婷婷把毒字打错为骨字了,
同时
江先生认为的脓毒败血症中毒素,就是从结石提取的毒素,而不认为是结石中提取的病菌。理解错误,不必再提。
医院提取病菌做细菌培养,是可能的。
但,是不是从结石中提取,就难说了。
所以余静波说原告一直在假设。
医院提取病菌做细菌培养,研究该病菌害怕什么敏感药物,就用什么敏感药物,对症治疗。
则知,提取应该是对症治疗之前提取。
我们看不到医院提取的报告和药物敏感实验结果。
但是能依据_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_杨石夏鉴定1,(患者)术前1天体温38·6℃,可以知道患者术前一天还在发热。
则知,所谓对症治疗的药物效果不佳。甚至可以认为,医院根本就没有提取过患者病菌做细菌培养。




读者并不知道江先生起先在《沉沦》一文的那个鉴定意见
________
判定患者之疾为尿毒症。发病机理为:结石粉碎后,细菌毒素入血导致脓毒败血症使患者而亡。
鉴定结论:
1,患者术前体温38.6,经抗炎治疗后体温恢复正常(前后11小时|),待体温平稳后再行手术更为适宜。
评语:鉴定以患者体温作为判断感染是否得到控制,显然是荒缪的;而感染引起的发热,既有间隙发热,也有不规则发热;而手术的指征的重要指标,凝血功能,鉴定书却只字不提。
2,对患者双肾同时实施,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机会。
________
为什么在2019年 7月4日以后自动删除掉。
编改的《沉沦》既没有脓毒败血症,也没有尿毒症,也没有尿毒败血症。只剩下两条鉴定,且改机会二字为几率。


路某人认为,尿毒,脓毒,都是属于搜狗打字法只打声母,造成的笔误,以及敲打键盘重复造成的笔误。
路某认为,鉴定上,既不是脓毒尿毒症,也不是尿毒症,也不是脓毒败血症。
路某人认为,起先的《沉沦》“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右肾积脓。患者之疾为尿毒症。”是可信的。
然而,鉴定是错误的。
路某认为,鉴定人忽略了江礼勇仅有的两份病历报告,
血沉_ESR_42mm/h.
纤维蛋白原_FIB_7.6g/L.凝血表现,和38.6℃,炎症存在的体温。
这是关系到破解案子钥匙。
鉴定人知道主观病历,却丢了钥匙,江先生没有机会看到主观病历,也没有配把钥匙。


路某对病理分析——
败血症是病原菌侵入血液循环,并在其中生长繁殖,产生大量毒素,并诱发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的急性全身性感染。
(路某注:给江礼勇血液病菌培养,查出了全身发炎感染吗?没有查。)
当败血症患者存在原发性或迁徙性化脓性病灶,则称为脓毒败血症。
也就是说,败血症得不到及时控制,某处积脓形成,脓液毒性进入血液,就成了脓毒败血症。
脓毒败血症,可以有败血症的共同表现。
主要包括毒血症状:常有寒战,高热,全身不适,头痛,关节疼痛,软弱无力,脉搏呼吸加快,
可有恶心,呕吐,腹胀,腹泻等胃肠道症状,严重患者可有中毒性脑病,中毒性心肌炎,肠麻痹,感染性休克及dic(弥撒性血管内凝血)等,
还可以存在有皮疹,关节损害,肝脾肿大,等败血症的共同症状,
并且脓毒败血症往往存在有原发病灶,多为毛囊炎,痈或脓肿等,皮肤烧伤压疮,呼吸道,胆道,消化道,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开放性创伤感染等。




路某人注:依据炮手老江帖子提供的——江礼勇
血沉_ESR_42mm/h.
纤维蛋白原_FIB_7.6g/L.
补充诊断右肾积脓。
而不是补充检查出右肾积脓。
最起码具备了凝血的可能。
如果当时医院作进一步的病理检查,很有可能找到_DIC_弥撒性血管内凝血。
可惜西南医院违规了。没有作手术前检查。
可以依据庭审录余静波的辩言证明术前没有给江礼勇做全面检查就动手术了。
动手术前,一直到过了一年时间的庭审,至于是积脓、积血、积液,都没有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医院是要为死亡担责的。
庭审录一开始
审:下面由报被告答辩。
被代:见(答辩状),江礼勇是积笼、血、液还不清楚,需要一系列的检查,只能是感染性结石。
……
被代:对病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是入院时候的检查和补充诊断,来源于有肾积脓,将七、八天之后的诊断搞混了。在手术前的诊断是左肾结石,左侧输尿管中段结石,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双肾积水,结石,双肾积水,江礼勇是没有积脓的。关于凝血功能障碍是不存在的,是配合教科书假定错误。
余静波前言不搭后语的辩论,证明了手术前没有做至关重要的败血症检查。但是患方看不到的主观病历,看不到那个专家会诊的病历记录,那个主观病历一定会对江礼勇的死因有个说法,或许封存的主观病历记载了手术前没有作至关重要的脓毒败血症检查,忽略了通过江礼勇血沉_ESR_42mm/h、纤维蛋白原_FIB_7.6g/L.
找到的_DIC_弥撒性血管内凝血,等症候群。
耽误确诊为脓毒败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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