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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JANX

问《违规》谁最《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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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9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8 13:57
路遥匹夫:
   看来,匹夫已经看过了本案庭审笔录;否则不会如此了解这些一般人不会知道的真实情节。至 ...

    匹夫一再就案情细节说事,而无视本案关键;而这些关键匹夫显然已经知道: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判决书认定的庭审事实是谎言;可见,匹夫吹毛求疵的德性。
    而匹夫现有的帖子,回复,点评,无疑不证实只有匹夫的观点,看法正确;山人,鉴定人,被告,法官都不及匹夫。此与匹夫自称其是“农村人”;“捡牛屎的老头”;这显然难以与之的“指点迷津”的高见联系起来。
    而匹夫这些“指点迷津”的扯淡,其既不知案情全部,更缺乏对相关法规的了解,仅凭其一知半解的认知,一再厚颜无耻地海吠而哗众取宠;虽然匹夫一再被打脸却毫无羞耻感觉。
    匹夫:你可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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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9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II
路某曾经在《司法的透明度,司法的公正性》讲过——
透明度,是摆事实说道理,令人信服。也不得不服。
公正性,是充分利用证据判决,而不偏不倚。恰到好处。
一个经执行监督的书记员记录,经当事人、代理人,逐页签名的庭审录入。经执行监督的“金牌”人民陪审员韩重签署名的录入。应该是公开公正的。
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没有任何胁迫的签名。代理人应该对录入没有疑问。
然而,原创小说《沉沦》作者说“这是一段真实,尘封的事实;其中还有诸多令人愤慨的细节未被透露;但就现已透露的事实,足以证明涉案人员的人性,良知,公义的沦丧;”
《沉沦》作者说“在庭审中,我根据《实用泌尿外科学》的观点,就被告的手术指征判定错误,手术方案,手术实施错误,”
《沉沦》作者说“在那个胡说八道的判决书下达后,我才改变了看法:所谓人民陪审员只不过是装点门面的绢花。据此我两次找到韩重,就其就《实用泌尿外科学》的观点对本案的研读,研判结果,要求他发表自己的看法。”
依据这个说法,好像问题不是庭审有问题,而是判决书有问题。或者说在合议庭里,陪审员没有起到执行监督的作用。以至于判决偏离了代理人签过字的庭审录入的主要事实。
那么,这个偏离的是什么?
遗漏的是什么?
没有经过讨论的又是什么?
《沉沦》作者没有说。
作者拿出来的证据不是医院造成患方本身损害的错误,而是一个出版物——《实用泌尿外科学》。从出版物推论出“手术方案,手术实施错误”。






当读者提到手术实施和抢救过程中,用药的时候,是不是违背了医理药理?
江先生不去发现掌握的证据倒置,顺藤摸瓜找手术过程中有没有错误。也不去研究抢救过程方法是否得当,是不是违背了医理药理。江先生坚持说,他手里有一本《实用泌尿外科血学》。好像依据他掌握的患者右肾积脓,则不符合《实用泌尿外科血学》手术,就可以抵死院方承担死亡责任。
但是《判决书2012-03376号》一文中根本就没有右肾积脓一说。只有双肾积水。


《判决书2012-03376号》。
『完善各项检查后诊断:
1、左肾结石;
2、左侧输尿管中段结石;
3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
4、双肾积水。
书记员记录为--12月6日对(江礼平)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

到底是双肾积水还是右肾积脓?
而代理人,以手术前的诊断,那个没有最后考证的“右肾积脓”的诊断来说事。
来对照出版物《实用泌尿外科学》
自然就有两说了。
为证明右肾积脓,代理人就应该提前搜集证据。


右肾积脓,右肾与右侧输尿管相通,右肾积脓的脓菌与右侧血尿管有联系。知道了院方为患者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只要对曾经置入右侧输尿管双J管取出封存、化验一查便知。
一,有脓菌,就证实右肾积脓。
二,没有脓菌,就不能说右侧输尿管置入了导流双J管引起原本右肾积脓的脓菌转移、扩散、致死。
你封存了曾经植入的双J管吗?
检查出上有脓菌吗?
如果没有封存,或者封存了没有检查出脓菌。
则,代理人的怀疑无效。代理人的主张没有证明力度。一本《实用泌尿外科学》就只能束之高阁,毫无用场。


炮手老江先生说
[路遥匹夫:
   在庭审中,如果当事人就医学问题在法庭上,即使你口若悬河,陈述得无懈可击,法官也不会采纳你的意见。因为法官仅一句话就可以无视你的雄辩:“我不懂医学”。]
[另外,匹夫既然看了庭审笔录,笔录中有 山人这样的话:
   “我是在2011年11月2日打电话通知王梁;要求鉴定人开庭时出庭;并按要求向鉴定人缴纳了800元出庭费”;
     “由于鉴定人没有出庭,那份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我根据吴阶平及60多位专家合著的《实用泌尿外科学》所倡导的观点,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了批驳。这个过程其实很长,但书记员仅仅几句话就慨括了。]




路某人HH段,曾经讲到过江先生对庭审录连手术为江礼平死者为江礼勇明显错误都认可签字。草草收场。
该跟帖又对被告长时间的批驳没有录入,也照样签字不误。
则知合议庭研究案情,以及判决,一点也不会考虑你依据《实用泌尿外科学》的有力武器长时间的批驳。就像先生所说:“法官仅一句话——我不懂医学”给打发了。
路某人在《司法的透明度,司法的公正性》一文指出——
[
医案判决
①依据的鉴定证据是,原被告和鉴定人,经质证后公认的。
②医方的哪一项过错,给患者带来了损害。以及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而最终没有办法挽救。占死亡因素的百分之几。
③医方自身不具备医疗救助的条件,造成没有能力挽救。占死亡因素的百分之几。
④医方没有及时医疗救护,等待观望,贻误病情,以致病情恶化,占死亡因素的百分之几。
⑤患方没有及时就诊,贻误时机。患方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配合的是哪些,占死亡因素的百分之几。
]


你说判决采信2011—鉴定字第0246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西南医院在患者江礼勇的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江礼勇的死亡后果为次要因果关系”。
对吧?但是,我问你,
接到《判决书2012-03376号》的“判决依据”,你有过请求法律援助,去诉说江礼勇死因判决不明吗?
不还是只知弄点补偿钱,而不想知道江礼勇致死因素,也不想知道院方为哪几样担责。说你是个楦头抬举你了。
你说司法应该与时俱进,司法需要改革。
是,此前你无能无力,不能扭转乾坤。你也不能违心地随便签字认可呀!
庭审录你签字认可,
判决书以赔偿金兑现结案,说明判决也是认可的。
既然如此,之后在论坛回顾说法,何须前言不搭后语。不是借题说故事,编写与证据链无关的故事,又是啥子嘛?
说故事也行。但,
故事里,一个原告代理人何须坚持为被告取胜而辩护呢?
那你就是“沉沦”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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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9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8 18:23
路遥匹夫云:
      “原告代理人竟然把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交给被告”。
      匹夫:

    路遥匹夫:
   你想知道庭审笔录,山人懒得告诉你;但判决书你已经知道,还有疑问吗?
   而匹夫一再就“有没有记录你把鉴定意见交给被告代理于静波”发问,山人斥你:
   看来:匹夫已经是愚蠢之极:
    司法鉴定书的“委托人”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那鉴定书一旦出炉,首先得到鉴定书的,肯定是法院;而按医疗官司的规则: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其的代理人,那是人手各有一份;当然,承办法官也有。
    即使司法鉴定的“委托人”不是法院,根据医疗官司的规则:必须是由原,被告共同选择的某一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而非一方单独选择。
     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不认可,其可以自行选择某一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如果两种鉴定结论不同,那当事人必须聘请专业的,在学术界有权威的专家,在庭审中与对方进行学术辩论,一辩真伪。
    如此,庭审中会有“你把鉴定意见交给被告代理人于静波”的可能吗?
    匹夫:这些常识你都不懂吗?而你匹夫竟然将你你的无知刁问,推断为“定乾坤”。
    匹夫:你真是丢人丢大发了。
    如果匹夫不信山人的说法,那匹夫去问问律师;老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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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9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9 18:10
路遥匹夫:
   你想知道庭审笔录,山人懒得告诉你;但判决书你已经知道,还有疑问吗?
   而匹夫一 ...

原1代原2代:以被告说承认的无感染,江礼勇只是有肾结石和梗阻。
……
并按照法庭的通知于2012年11月27日向法庭科学所缴纳了800元的鉴定人出庭质询费和所要解答问题的书面申请。但是今天法庭没有派人来接受质询。因此该份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提交鉴定费发票和鉴定人出庭质询费收据。
审:交被告质证。
被代:对鉴定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性。我们觉得该份鉴定报告的鉴定两点都很勉强,法庭科学所的结论,可能是出于安抚。我们还是认可该份鉴定报告。
以上是书记员杨婷婷的庭审录,图片文字摘。
(附先生发帖《默写的谎言无耻的判决……》的《庭审录》图片原件的其中一页截屏图)
江先生,审判法官王梁叫你交给于静波被告代的质证东西,如果没有鉴定意见两点,为什么放下800元收据,和书面申请不提?那是这两样不是被告需要质证的范围。于静波代表被告没有异议的,和表示还认可的是所谓勉强两点鉴定报告。
这就是你交给他,需要他执行的宝贝东西吗?




江先生的质证一页

江先生的质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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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9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3-9 21:12
原1代原2代:以被告说承认的无感染,江礼勇只是有肾结石和梗阻。
……
并按照法庭的通知于2012年11月27 ...

   哈哈!匹夫:
    你看到庭审笔录中有“审:交被告质证”的记载。你就认为这是山人有将鉴定意见书交给被告代理人于静波的庭审事实。
    匹夫:作为被告代理人,一个职业律师,他与山人一样,根据法律规定,他同样在离开庭前几个月就获得了法院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这既是规定,也是常理;因为双方的注意力,法官的注意力,都在那一纸“司法鉴定意见书”。单凭沙区法院于西南医院(两地相距不远)长期的“友好”关系,难道法官会让被告打无准备的官司而不将决定官司胜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给被告?
  至于庭审笔录中有“交被告质证”的话语,显然是你匹夫居心叵测的心态以刁钻的伎俩钻到铁板了。
   其实,“交被告质证”,是庭审中,法官常用的程序术语:
    在原告陈述完自己的意见后,法官就会以此语叫被告接着发表自己的意见。所以,此语应当理解为“叫被告质证”;且在电脑中,“叫”与“交”,都是同一打字法。
   看来,那个书记员的随意,竟让匹夫碰到铁板;但匹夫居心叵测,吹毛求疵的文痞德性,才是匹夫屡屡出丑的根本原因。所以,怪谁呢?
   匹夫:山人还是那句话:
    你丢人丢大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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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9 18:10
路遥匹夫:
   你想知道庭审笔录,山人懒得告诉你;但判决书你已经知道,还有疑问吗?
   而匹夫一 ...

炮手老江第一句话口气,像小儿耍赖似的,网上共享的东西,你输入一个地址https://dwz.cn/hvKYtVE6?u=969f1217c805afc6网页。就可以很快查到你的宝贝。何况我早有图片收藏。
闲话少说言归正道。为了证明我不想多传图片,也为了讨论那本书的作用大小,我索性把上一回复的省略号部分补齐吧。

原1原2上一举证是关于右肾积脓。12月5日血沉42,凝血功能增高,原告代理人用《实用泌尿外科》该书的178~183页有明确记载,也不能直接手术。被对方指证右输尿管下段结石,左输尿管中段结石,双肾积水,江礼勇是没有积脓的。关于凝血功能障碍是不存在的,是配合教科书假定错误。给排除了。
原代说被告医疗行为一直是在进行抗感染治疗,证明感染是存在的;关于凝血功能异常、障碍两者是有区别的,我说的是异常。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1代原2代:以被告说承认的无感染,江礼勇只是有肾结石和梗阻。《实用泌尿外科》该书的178~183页有明确记载,也不能直接手术,提交法庭科学鉴定报告,该报告只是认为有一个次要因素。我还提交一份鉴定意见书的批驳。对法庭科学的意见全都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和,鉴定的认定过程检案影安,全部是错误的,其目的是为被告开拓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表明该份鉴定报告已经没有证据的效力。我是2012年11月2日打电话向法庭提出,要求法庭科学的鉴定人出庭质询。并按照法庭的通知于2012年11月27日向法庭科学所缴纳了800元的鉴定人出庭质询费和所要解答问题的书面申请。但是今天法庭没有派人来接受质询。因此该份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提交鉴定费发票和鉴定人出庭质询费收据。
审:交被告质证。
被代:对鉴定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性。我们觉得该份鉴定报告的鉴定两点都很勉强,法庭科学所的结论,可能是出于安抚。我们还是认可该份鉴定报告。
以上是书记员杨婷婷的庭审录,图片文字摘。
按照江先生庭审举证的《实用泌尿外科》该书的178~183页有明确记载,也不能直接手术。包括结石梗阻,单单结石梗阻可以手术。江先生说不
适合《实用泌尿外科学》178~183页。比较奇怪。
江先生如果就结石梗阻已经动手术了植入了双J管了,输尿管在不梗阻了,江礼勇就该不死,为何动手术反而死亡呢?是不是与拿结石梗阻毫不相干的《实用泌尿外科学》178~183页辩驳效果好些呢?
江先生所说血沉42凝血异常,不同于凝血障碍,完全正确。
而于静波答血沉42mm/h凝血障碍,狗屁不通。
因为本身有凝血迹象,可以配合纤维蛋白原7.6g/L,来证明有凝血增高。也就是凝血异常。驳斥于静波讲的血沉42mm/h凝血障碍,狗屁不通。
但是,江先生在论坛发帖以此被告误导是有出血风险,就完全错了。即先生不但被杨石夏不确定词的可能增加感染,可能增加出血几率牵着鼻子走,也被于静波生化狗屁不通的血沉42mm/h凝血障碍牵着鼻子走。
一叶障目,何如瞎子生来不识日。
告知日之光如烛,告知日之状如盘。扣盘闻其声,闻钟以为日。扪烛得其形,揣龠以为日。达者告之,虽有巧譬善导,自盘而之钟,自烛而之龠,转而相之,岂有既乎?
如苏子言:“所见而名之,莫见而意之,求道之过也”。
今人路某不为名来,不为利往,以诚相告,卸了牛轭的畜牲也听话,先生却不如。
每当我百思不得其解,回看江先生丢西瓜捡芝麻的事后诉讼。一切都明白了。为了搞钱。
缴纳8000元鉴定费,说成购买服务,以消费权益保护法卖假比对,假一陪三。路某曾经说费不等于钱,讲到鉴定费为澄清真相而鉴定,不是谁付费为谁讲理。鉴定费属于秉公劳务性收费。出庭质询费属于差旅费误工费。没有误工,没有劳务,便没有收费。炮手老江先生后续的申诉。是追究杨石夏的不作为。让鉴定人的上司林育钧来执行。隔山打牛,鞭长莫及。撼山易,不搭噶难。卖假没有假一陪三,不但拿不到两万四,而且鉴定费八千也打了水漂。
随后江先生将林育钧、王梁上告。漫说没牙啃不动磐石。就算啃得动磐石,也当不得馒头。直到上访五巡高管,被高管以归口属地拒之于门外。
读医案故事,知江先生惜钱如命不知爱,先生拒爱于门外,必被爱拒之于门外。虽然历数多年,先生跃跃而也,跃而也……终不得志,已垂垂老矣!不亦哀乎?
故再发一帖,以为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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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3-10 13:50
炮手老江第一句话口气,像小儿耍赖似的,网上共享的东西,你输入一个地址https://dwz.cn/hvKYtVE6?u=969f ...

匹夫:
      就山人与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的所有举证质证,辩论意见,在判决书中有采纳的吗?
      如山人所言,只有那份鉴定书才是该判决的全部唯一依据。所以,在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只能就该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的非法性,加上判决书的谎言,进行法理充分的反驳。而你匹夫一再就原,被告在庭审中的论战说事,显然是无视案件要害。
    在匹夫就“交被告质证”的话,以为山人“一脚蹬乾坤”而丢人后,又重新捡起那些旧话老调重弹。可见:匹夫已黔驴技穷。
     至于匹夫提到鉴定费8000元: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30条:
     “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由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当然是重庆市司法局)对其作出停业3个月至一年的处罚;并要求其退还鉴定费”。
     据此,山人向重庆市司法局投诉,有何不当?
     当然,重庆市司法局林育钧拒不依法而为,那显然是其无视法规的枉法之举;而你匹夫却幸灾乐祸,讥讽于山人,只能说明匹夫是毫无公义的卑鄙小人。
    而山人屡屡申诉无果,只能说明我们的司法体系的腐败。
    匹夫:看来你那些貌似公允,专业的言辞,其实是为了显摆你文痞的嘴脸;而你讥讽山人的吠言,则显示你无耻的心态。
  匹夫,你颜面尽失,“不亦哀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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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1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9 22:28
哈哈!匹夫:
    你看到庭审笔录中有“审:交被告质证”的记载。你就认为这是山人有将鉴定意见书交 ...

(2012)沙法民初字第03376号——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指的是民事诉讼。
读江先生3月8日和3月9日跟帖,就“质证”一词,分别解答。

对质证的定义具体细分,有刑事诉讼案子对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有双方和第三人质证。为的是使目击证人把知道的尽可能陈述清楚。
在民事诉讼案子中,原被告互相就对方的主张质疑,要辩论对方持有的证据是否与诉讼请求有关联。对方持有的证据是否与涉及本案的事实有关联。
质证人,拿出自己掌握的事实依据紧紧围绕“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事实”予以反驳对方的证据。(包括引证质证和举证质证)
因为举证质证阶段属于法庭调查阶段,所以质证的证据,要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控辩双方的陈述,都是在法庭调查当场,讲给在坐的听众的——陈述。
一事一论,法官把握时机,如果一事尤言未了,法官就会说继续举证。如果一事暂且要当场讨论,法官就会说交对方质证。
法庭举证、质证,是有请示发言有允许发言的规定。它不同于菜市场嘈杂的争执。
交对方质证,是法庭术语。就是依据刚才的举证,让对方有个辩解或认可的机会。
法庭术语交对方质证,并不是把书面证据亲自送到对方手里去。
那种摇唇鼓舌-吐沫横飞,那种手舞足蹈-指指点点,是菜市场上的争执,非庭审之调查。
我的回帖只是依据庭审笔录说庭审调查那种交对方质证,那种举证交于静波质证。


看看炮手老江跟帖,又是裤裆放屁——两岔子。
炮手老江先生说:

至于庭审笔录中有“交被告质证”的话语,显然是你匹夫居心叵测的心态以刁钻的伎俩钻到铁板了。
   其实,“交被告质证”,是庭审中,法官常用的程序术语:
    在原告陈述完自己的意见后,法官就会以此语叫被告接着发表自己的意见。所以,此语应当理解为“叫被告质证”;且在电脑中,“叫”与“交”,都是同一打字法。
   看来,那个书记员的随意,竟让匹夫碰到铁板;但匹夫居心叵测,吹毛求疵的文痞德性,才是匹夫屡屡出丑的根本原因。所以,怪谁呢?


路某人的原话题是,江先生的那个认定——患者右肾积脓,就凭《实用泌尿外科学》不适合做输尿管取石手术。——道理跑偏了。
当于静波说江礼勇手术前的诊断是左肾结石,左侧输尿管中段结石,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双肾积水,江礼勇是没有积脓的,是原告假想的。
围绕手术不符合《实用泌尿外科学》说事。右肾积脓,江先生自退一步说,有炎症存在。
举例西南医院术前一直是在抗感染治疗,说明感染是存在的。
其实江先生还是要把感染的存在,与杨石夏的“有可能增加感染几率”挂上钩,与杨石夏“有可能增加出血几率”挂上钩,
明显被杨石夏的鉴定2,牵着鼻子走。
患者有炎症指征,是术前一天血沉报告。血沉42已经证明了。

但是江先生还是要从教科书《实用泌尿外科学》说事。
手捧一本书,瘐瘐以为心药。

读者可以从庭审录关于那一段对白看到。
原告代理人表面说鉴定不能作判案依据,辩词中却是用鉴定上的“有可能增加感染几率”敲定感染存在,借助鉴定关于“手术时间长”。借助原本有感染存在,来推定医方手术时间长,又增加感染几率,导致患者死亡。
把患者死亡担责分个三七开四六开之类。

就 于静波说的没有积脓医方似乎就不承担感染责任,进行针锋相对的辩驳。
在举证质证阶段江先生这一做法,是右肾积脓被排除后,引证一直是抗感染治疗来证明感染存在。说这方法好,过奖了,其实好归好而不太好。
虽然于静波可以辩解说停止了抗感染治疗,感染就不存在。但是5日血沉42坐定了炎症存在,无可辩驳。同时,有原告代理人证据中,先前患者自身原因炎症存在的敲定,为医方手术分担责任也同时敲定了。也是西南医院吃透了鉴定人安字眼的计谋。
所以于静波此时无声胜有声。
代理人江礼平不知中计,还得意洋洋如获至宝。于是顺着鉴定意见之感染思路说事,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用鉴定词语,又与鉴定人没有出庭答疑鉴定无效句自相矛盾。
江先生原话是“由此该份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判案采信不采信鉴定意见,自然不能在举证质证阶段,由原告代理人来敲定。
为了证明付清了出庭质询费,提交-出庭质询费发票收据。
为了证明属于付费鉴定委托,提交-鉴定委托费发票收据。
为了证明手术时间长,证明感染存在,提交-杨石夏鉴定2。
因杨石夏鉴定2。被告代理人也有。法官王梁也有。上文交代明白,交某某质证是庭审调查阶段的法庭术语。提交的只是就原告代理人关于证据的陈述。


原告代理人陈述了什么证据?贴出庭审录相关页图片为证。炮手老江又说,有些记录不全,即庭审录还有什么没有记下来,我们只能靠庭审录中被告质证了什么来猜想。

当时,庭审法官王梁“交被告质证”。
由被告代理人来承认的是什么证据呢?
由报告代理人来否定的是什么证据呢?
可以从庭审录看到,
被告代理人一直在对两条鉴定意见发表他自己的说话。
于是庭审调查阶段的场景就再清楚不过了。即原告代理人提交质证的东西,就包括杨石夏的鉴定意见2。

江先生跟帖说路某人是抠字眼钻铁板。

我认为,路某人抠字眼是为了解读庭审录的真相不得已抠字眼。不是无中生有张冠李戴说瞎话,所以江先生分析不正确。
庭审录记载江先生一直为感染翻书找医院毛病。而鉴定意见2“有可能增加感染”恰恰也是包含“感染”在内,对医方过错的怀疑。殊不知鉴定2,安了字眼。是误导原告上当的。

代理人提交鉴定意见给对方质证一脚戏,是整个案子将可能对杨石夏鉴定意见的采信依据。说这脚戏叫定乾坤一点也不为过。
这脚戏中,炮手老江果然成了跳死猢狲钻进了乾坤套里。



炮手老江先生仅仅凭3月8日和3月9日跟帖,很难摆脱被杨石夏的鉴定牵着鼻子走的指证。摆脱不了感染那根牵着鼻子走的绳子还是小事,关键是江先生辩论中,包涵在增加感染之前就有感染存在,患者死亡了也要为患者自身原因的担责任。
这样的原告代理人的辩词为该死的鉴定人抬轿,显得奴颜婢膝。
这样的原告代理人辩词为医方错误辩说,显得胳膊肘往外拐。
好一个要从教科书《实用泌尿外科学》说事。手捧一本书,瘐瘐以为心药者,更显得饱读诗书的江先生是那么的沉沦不堪。



(备注:我在是在公开的网上,看到和保存了那个庭审录的,如有兴趣研究案情的看客,可以在百姓论坛查看本人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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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3-9 16:25
II
路某曾经在《司法的透明度,司法的公正性》讲过——
透明度,是摆事实说道理,令人信服。也不得不服。 ...

  路遥匹夫: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的鉴定标准是:
    国家标准;
    部颁标准;
    行业标准;
    对没有行业标准的,以该行业多数专家推荐,倡导的标准为鉴定标准。
   对江礼勇一案的临床医学鉴定,目前,没有行业标准;所以,就《实用泌尿外科学》的60多位作者在中国泌尿外科界的显赫身份,其共同的著作,作为该鉴定的鉴定标准,就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规定。
    而匹夫却将此能够作为鉴定标准的权威著作,轻描淡写地称为“出版物”,只能说明匹夫不懂鉴定规则。
    顺便说:
    山人就《实用泌尿外科学》所阐述的观点,在庭审中,对被告及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进行了批驳;而那个重庆大学的韩重教授(重庆金牌人民陪审员),高级知识分子,从内心可以说,认可了山人的意见。所以,其才要求山人将该书借给他详细研读······。
   据此,再来看看匹夫历来在网上的,关于医案的海阔天空的扯淡,对照《实用泌尿外科学》,匹夫那哗众取宠的海吠,就一文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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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匹夫:你故伎重演,就医学问题狗吠;且一再就山人笔误扯淡。
        无疑,这是匹夫黔驴技穷的无耻表演:
        问:山人的笔误能代表事实吗?
             被告西南医院的诊疗措施符合临床医疗规范吗?即:手术指征符合手术要求吗?手术的方案,实施符合临床规范吗?
       显然,被告对这些标准,要求都不符合泌尿外科的临床医学要求。
       可见, 这就是被告医德的沉沦。
       而你匹夫将山人的笔误反推定为替医方辩护,此在事理,逻辑上,能说得通吗?
       显然不能;而此恰恰是显示匹夫牵强附会的推论;而这一推论的真实目的,那自然是众所周知:黔驴技穷的挣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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