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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供销社改革之后逼迫农户住茅草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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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庆市供销社改革先进单位
——宿松县供销社改革之后逼农户住茅草棚
      当事人1:贺彩虹,女,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凉亭镇凉亭社区供销社宿舍,身份证号码:342826196912055229。
      当事人2:余春全,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凉亭镇凉亭社区供销社宿舍,身份证号码:340826197012105254.
      案件概况:
       一、宿松县凉亭供销社强占当事人祖辈生活三十多年老屋,逼迫当事人在荒地搭草棚生活至今。
       二、宿松县凉亭供销社指使不明身份人员半夜砸屋,后当事人改建已经被砸坏的房屋,宿松县公安局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无奈之下,当事人现在只好老房基上搭草棚为生。
      具体事实:
      一、强占房屋。
      贺彩虹与余春全系夫妻,家住安徽省宿松县凉亭镇凉亭社区供销社宿舍。夫妻二人居住在余春全父亲余景富于1985年建造的老瓦房内至2012年10月,一直平淡生活。该房屋的宅基地是1985年余景富从当时从凉亭上街二组协商取得,并同意余景富兴建房屋。2001年,余春全与凉亭上街二组签订书面协议,凉亭上街二组以3800元有偿转让该宅基地(110平方米)给余春全、贺彩虹夫妇。该协议经过当时全体村民签字同意。
      2012年10月,宿松县凉亭供销社主任邓春阳与孙本德二人通知贺彩虹与余春全搬离房屋,并告知夫妻二人该房屋已经被宿松县凉亭供销社出卖给第三方,如果不立即搬离将强行砸屋。2013年7月8日深夜,邓春阳与孙本德二人如约兑现了要砸屋的承诺,贺彩虹与余春全夫妻祖辈生活三十多年的房屋一夜之间被砸得破败不堪,无法居住。事发后,凉亭派出所到现场拍照取证后至今无下文。2013年11月3日,贺彩虹与余春全夫妇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拆除了破败不堪的老屋,计划改建。但是邓春阳与孙本德二人为首带领100多人强行拆除还未建好的房屋,同时安排救护车辆将贺彩虹与余春全强行押送到镇政府关押,并派三人看守,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0小时。后贺彩虹与余春全回到家中发现,家中已经浇筑的地脚梁被破坏,暂居棚舍被毁坏,全部家具和生活用品被仍到105国道旁,贺彩虹与余春全家中用于建房的两万元现金不知所踪。无奈贺彩虹与余春全只好与85岁老父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一起含泪搭起草棚居住至今。
      二、宿松县公安局利用司法公权力违法对贺彩虹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刑事立案。贺彩虹与余春全提交的证据证明,夫妇二人所居住的房屋是余春全父亲余景富于1985年建造。2013年11月3日,贺彩虹与余春全所拆除的房屋不论其地基的归属到底如何,该地基上的房屋属于自建房,自己拆除自建的房屋却要被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宿松县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当前,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都在想尽一切办法努力让人民群众都过上好日子,住上好房子。但是,以宿松县供销社为首的县各级公权力部门却以各种非法行政与司法行为逼迫贺彩虹一家无立足之地,使得贺彩虹一家五口住建了破烂不堪的茅草棚。由于贺彩虹本人目前仍然在取保候审阶段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县,所以只书信恳请各级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关注并救济贺彩虹这个命悬一线的家庭。
                                    
请求帮助人:贺彩虹(15556611335)





发表于 2014-7-14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社会公信平台的第一认知人:
   本人邓浩宇,实名维护父亲邓春阳名誉;为广大网友进一步、深层次解析《安庆市供销社改革先进单位-宿松县供销社改革之后逼农户住茅草棚》不实帖子;抨击诸如余春全、贺彩虹等社会无所事事、挑拨造事之流可耻可恶行为;净化社会空气,还原实事真相!
   本人站在中间立场,但对下文一切文字,如有欺骗、隐瞒、包庇及娱乐大众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文与家父无关,仅个人意见及看法!因为,在工作时间外,余春全家庭对我的家庭进行了骚扰及恐吓。作为子女,父亲工作内事情,从不过问,父亲也从未提及,实在是刁民横行霸道,恶语相赠,正常生活已经完全打乱!并且在各大网站,恶意诋毁父亲。实在是欺人太甚!社会本来就参差不齐,但不应为了私利去影响别人的家庭,以超出正常行为以外的手段及途径,恶意中伤他人。这是人品及素质素养低能所造成,社会底层的悲哀现实!
   此贴破绽百出,超出正常逻辑思维。
   第一、宿松县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余春全、贺彩虹依法进行刑事立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坏财物罪)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案单位立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该案属于本单位管辖。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首先,宿松公安部门不是追究你拆除自建房的刑事责任,而是追究你违法在国有土地上修盖自建房的责任!宿松县公安部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已经给了我们很好的解释,我们也相信司法部门的力度及处理能力。你连自己触犯了什么法律,你都没搞清楚!还把宿松县公安部门拉出来垫背!
第二、余景富老瓦屋宅基地,2001年余春全与凉亭上街二组所签有偿转让书面协议。宅基证可否变更?口述的转让协议可否有?就是说,1985年余景富与凉亭上街二组协商至2001年余春全所述转让协议签订之间16年,余家属于非法占用国有资产,并且修盖自建房。该自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及建房许可证可否有?口述的书面转让协议,可否进行有效的法律公证?最重要一点,宅基地,除非是本集体成员,否则不予转让。余春全是否属于凉亭上街二组,这个无凭无据!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宅基地是禁止转让,更何况是交易!已经触犯法律法规!
将公共财产占为私有财产,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挑战。法律不会因为你的“不知道”,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因为你的蛮横、欺诈、耍赖等等一切手段,而退缩。人得有自知之明,做人不能太余春全!
第三、2013年11月3日,凉亭供销社在无数次沟通未果,甚至遭遇恶劣手段的前提下,通知上级部门,及乡镇一切与此事有关事业机关单位来到现场处理此事。目地是为了解决事情,余式夫妇为了自己的私利,博取社会的同情,把自己放在弱者的姿态下,这一做法,很败人品!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用老人和妇女及小孩做挡箭牌,不是一个男人应该做的事。你可以常年在外替人打工赚辛苦钱,因为你是一个儿子、丈夫、父亲,这是你的责任和义务!仅凭这一点,说明你还是有良知的人!可是你很不爷们!这个社会是讲法律的,更是知识经济社会。当你的头脑跟不上时代后,你只能用迂腐、耍赖的姿态来对抗这个社会。你可以半夜纠结社会无赖去堵我家的大门,你也可以用你的恶语来吓唬别人。但这都只是你不占理的耍赖方式而已!如果我的父亲不是抱着处理事情的态度去对待这件事,我相信你余春全也不会如此蛮横无理!
你半夜纠结社会无赖去堵我家大门,我今天才知道,父亲一直未跟我及母亲提及此事,目地是不想影响自己的家人。做人这点,我父亲甩你几条大街。
在你不断恶语相赠、威胁、吓唬的前提下,我父亲还在不断的解决此事,联系相关单位来合理解决!做事这点,又甩你几条大街!
这,就是差距!
为什么讲男人要顶天立地,因为天和地之间他撑起的,是家!而你,可以将自己的至亲放置在露天,风餐露宿,接受风吹雨淋!而你却一个人在外,潇洒自如,电话遥控!请问你的心有多冰冷?还是你,已经被这个现实的社会彻底击垮!就为了欺诈住房,你下得了这样的决心?凉亭供销社为你考虑了,在解决事情之前,给你全家租住用房。你恶语拒绝了!用这样的苦肉计,做这样的傻事!你的小孩懂事后,会不明白这样的事?你在他们心中,又是个什么形象?国家会强制剥夺你的住房?你真的有理有据,你就不会让一个婆娘在家里到处闹事,你可完全可以跳过宿松县,直接去找更高的机关单位维权!
第四、你在不属于你的宅基地上面,私自修盖棚舍,私自占有国有资源。整个凉亭镇的人都知道2013年11月3日,发生了什么!不会有人可怜你!因为你的做法令人发指!
不错,在这个以人权为前提的社会下;只看外表,会觉得余式一家确实被欺负了,因为你们住的条件确实很让人心酸。可是,你们又为什么恶语拒绝凉亭供销社为你们提供的租住房呢?是做给人看,博取同情么?这个社会,有很多的公信平台,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发布任何信息,但是,如果歪曲事实,串改缘由,颠倒是非,同样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个也会作为将来追加处罚的证据之一!
浩瀚的宇宙,这是我名字的来源!喻为拥有广阔、包容的胸襟!天道酬勤!这是父亲赠予我最大的财富!浩宇今年24,人生阅历远远不够,但我懂得做人的底线!命运给了我们不同的生活环境,但是珍惜和回馈是我们一辈子所需要谨记的事项!人在做,天在看!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你可以对我的父亲谩骂,可以质疑这个社会!但请你不要在工作外时间打搅我们的家庭;父亲可以原谅你的无知,原谅你的蛮横,原谅你的无赖!但是,这个家庭不能原谅你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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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住毛棚肯定不行,希望能早点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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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2 00: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儿 发表于 2014-7-11 22:48
据知情人士了解,地基早就拍卖了,有法院下的判决书,才要求乡镇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所以就有了100 ...

另外请这位知情人不要偷换概念,法院判决书原件本人详细拜读过。判决内容是供销社起诉贺彩虹返还财产纠纷,这个诉讼的前提是供销社是所有权人,并不是所有权确认纠纷。证明该房屋和地基的所有权证是2000之后发放的证件。贺彩虹的房屋在1985年就自建完成。供销社能通天,能办下来土地证确实令人敬佩。不争的事实是,供销社在拍卖房屋之后才通知贺彩虹自己居住30年的房屋被卖了 ,换成你的话,你感受如何?任何事都要换位思考,人民公仆们!你确定你们是公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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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2 00: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儿 发表于 2014-7-11 22:48
据知情人士了解,地基早就拍卖了,有法院下的判决书,才要求乡镇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所以就有了100 ...

看来你是该事件的知情人。请贴出当初城管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以证明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地基被拍卖当事人完全不知情,法院枉法裁判,此事在宿松范围内没谁都别说官官不会相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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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派胡言!!!!!!

点评

可能你就是匪首吧?  发表于 2014-7-12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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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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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海浪浪 发表于 2014-7-11 12:37
一派胡言!!!!!!

看来你是站在楼主对立面的人,你说说事情的来龙去脉?客观点,让大伙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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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1 2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供销社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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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知情人士了解,地基早就拍卖了,有法院下的判决书,才要求乡镇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所以就有了100多人......
国有资产岂容随意强占,如果是法院判错了可以去上诉,现在是法治社会,只要是依法就赶紧去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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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宿松的大小老虎太多了,  发表于 2014-7-1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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