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倾斜的司法天平 宿松县法院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一帖的说明 网友“法眼看案”: 你好。 你在论坛中所发的帖子,我院高度重视,综合你在帖文中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关于芮松的代理资格问题。三祥服饰(宿松)公司认为,芮松是档案局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案件代理人。由于芮松参加诉讼时提交了法律事务所的公函及授权委托书,手续完备,因此符合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外,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本案不属上述情形,因此我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未违背民事诉讼法律之规定。 3、关于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4、关于暗箱操作、裙带关系问题。经核实,我院未发现帖文中反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法院举报。 需要另外说明的是,本案一审宣判后,在上诉期间,我院书面通知三祥服饰(宿松)公司缴纳上诉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缴纳上诉费,且三祥服饰(宿松)公司委托代理人明确向我院表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后三祥服饰(宿松)有限公司向宿松县人大常委会申请个案监督,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将该案转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30日向我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书。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管辖案件,遂于2014年5月26日将全案材料报送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安庆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提出反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可以合并审理;同时认为,一审被告五里建筑公司提出反诉,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宿松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反诉合并审理与法并不相悖;由于三祥服饰(宿松)公司未及时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三祥服饰(宿松)公司应对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于2014年7月2日以【2014】宜民申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三祥服饰(宿松)公司的再审申请。后三祥服饰(宿松)公司又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庆检民(行)监【2014】34080000034号终结审查决定书,决定对本案终结审查,并于2014年12月17日将该决定函告我院。至此,本案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院认为,本院对该案的审理和执行是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判、依法执行,并无任何不妥。 如果你认为我院在工作中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况,欢迎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