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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行风监督员

县城管执法局、住建局相互扯皮推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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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行如流水,宜疏不宜堵,这个浅显的道理大家都。改善落后交通的状况人家是:路少多开,弯路截直,路窄加宽,来保障交通畅通无阻,请你们多做一些修桥补路惠民好事、积德善举,莫要成为众矢之的。有个绕口令这样说:“扁担不想绑在板凳上,板凳非要扁担绑在板凳上。”某些人只图一己蝇头小利,偏要按自己办事规则行事,明明这里是公共的交通路口,你却认为是你家专属的自留地,还找由头搪塞网民,蒙蔽群众,这是一种霄小之举。因噎废食的做法太荒谬,终将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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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私设路障,涉嫌违法,一旦出事,赔款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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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互相推诿,这是他们的拿手好戏,一推了之,还不"惹事",多爽,工资奖金又不少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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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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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宿松县城管执法局、住建局相互扯皮推诿不作为”的回复
“龙鑫商城居民”网友:
     你好!你在书记信箱中反映“宿松县城管执法局、住建局相互扯皮推诿不作为”的信件,我局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小区内的附属设施建设要达到相应面积和人数的条件后才可实施。
龙鑫商城小区没有聘请物业公司,属业主自治。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只要行为合法合规,相关部门也无权干预。你反映的位于小区东北角设置路桩,是业主委员会考虑小区内的行车安全、道路拥堵、保护路面砖等情况并征询部分业主的意见后才设置的。我局查阅 了该小区的规划方案并向开发公司了解了该处的情况,该出入口并非消防通道,此情况我局已向县城管执法局作了说明。对于是否设置该处路桩,我局已要求业主委员会再次书面征询全体业主意见,若达不到相关规定的条件应自行取消路桩设置。
以上是我局对你来信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局联系(7821604)。
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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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消防人员实施营救通道也谓消防通道。任何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其通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可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障处是不是妨碍消防车辆通行?此阻障使消防车是否要绕道?障碍旁边旁边就有消防栓,紧急救火通行时不受影响吗?你们只看规划图纸就确定障碍处非消防通道,周围居家、商店云集,你们是否考虑到别处消防通道车辆通行问题?消防管理部门已经确定设障处无碍消防救火应急通道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的义务。路口设障不影响救火车通行,从道理上恐说不通,是否点片面主观臆断,或许笔者见识少有待学习。谨提出来让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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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封是撤?如同烫手不好交待。撤掉,始作佣者既跌相又失威严,那是沒事找事,让人笑话,狐狸沒打着还惹一身骚,得不尚失呀。两条路全封,小车进出更不便利,旁人有意见,小区车主更不安。即使堵死,大家反对,弄不好被人強行拆除。还不如全面开放,逐着众人意,恢复常态。真要拦车就拦截大货车,内外驾车人都会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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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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