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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月高飞黑

宿松:错发燃油费40万,法院判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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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随意动 发表于 2015-7-7 23:08
既然没有惩罚 那就应该奖励 升个局长或给20万奖金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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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随意动 发表于 2015-7-7 23:08
既然没有惩罚 那就应该奖励 升个局长或给20万奖金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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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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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遗留问题或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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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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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宿松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黄某玩忽职守案情况说明

    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经合议庭合议,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一致意见: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本案判决已生效。由于本案事实认定和自首情节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因此现就我院对本案量刑时的考虑作如下说明:
    一、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何为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予以立案。由于本案认定损失为410111.54万元,因此,本院认为黄某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二、虽然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我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一是从犯罪性质看,黄某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二是从犯罪数额看,仅超过立案标准十余万元,在已追究刑事责任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属犯罪数额较小的案件;三是从责任看,在发放燃油补贴工作中,各交管站负责初审,客运股负责审核,分管副局长负责审批,因此责任较为分散,其他各环节相关工作人员也具有相应责任。但由于黄某一直在经办,而其他人虽有责任,由于各自的数额达不到犯罪标准,才追究了黄某的法律责任。四是本案通过关联案件,已挽回了部分损失。
    三、黄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黄某具有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故对其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并请大家继续监督我院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宿松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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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lh四十万,一个普通公务员十年的工资,是小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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