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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zaisusong

教练车撞人 法院一年半不审 责任方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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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教练车撞人 法院一年半不审 责任方相互推诿”一帖的回复

    网友“jiazaisusong”:
    你好。
    关于你在“教练车撞人 法院一年半不审 责任方相互推诿”一帖中提到的孙某某诉唐海、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4年12月25日,我院受理了孙某某诉唐海、宿松县华联驾校、平安保险公司宿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月8日,我院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定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15年1月12日,被告华联驾校申请追加造成本起事故的驾驶人孙松彬为本案共同被告,我院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为保障孙松彬的举证权利,我院为其指定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因而案件不能按期审理。我院就该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双方同意开庭时间向后延期。
    2015年3月26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及追加被告均参与了庭审。庭审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宿松支公司当庭就原告所提交评定孙某某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异议,并于2015年3月31日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于是,我院联系原告孙某某希望其配合重新鉴定,你作为原告的母亲,表示原告目前系高三在读,为不影响其高考,希望将重新鉴定事宜延至高考结束后进行,并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鉴定的申请,本院同意。
    今年6月19日,原告孙某某高考结束后,我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武汉对原告孙某某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6月29日,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重新鉴定结论。7月13日,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的正式文本送达至我院,我院于7月31日组织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就重新鉴定结论及原、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后补充的证据材料,一并进行了举证质证。目前案件已经评议,待宣判。
    综上,本院在立案、送达、开庭、鉴定的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审限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延期审理既有被告方提出申请的原因,也因原告方提出申请所致,因此,你在帖文中所称“法院一年半不审”、“法庭一再拖延不予公正审判”等情况并不属实。
    我院也在此申明,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虚拟空间表达自己的思想,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言论,但陈述的事实应当客观、公正,不应扩大或捏造事实,如因此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以上是我单位对你帖子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对本案还有其他意见,请直接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556-7661275。同时欢迎你对本案进行监督。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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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告那帮狗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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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了法院的回复,楼主也该说点什么吧?不然咱就信了法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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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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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一年半不审”这个标题是替我发帖之人按时间自行算出,并加上的。发出时本人并不在场,否则也不会犯如此低级错误.而且我诉述之内容只是摆事实、表现象,并无针对法院之意。而法院以无辜者的姿态拍案而起,倒真让我想说的点什么:交警大队所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女儿没有任何责任,决定了此案的简单明了性。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了又临时更改只是因为华联驾校要追诉无辜的学员孙松彬为本案共同被告,他是一个交了学费来学习驾驶技术的学生,在此案里有多少责任,法院难道不懂吗?一延就是一个多月;本来,如果保险公司想申请重新鉴定,应该在开庭之前申请,但法院在开庭之后,却又容许被告方保险公司重新鉴定,而且恰逢高考前夕,我女儿参加高考。我们只得延迟,只得再次被他们牵着去武汉鉴定,然后再次开庭。两次开庭我都亲历:面对被告三方苍白无力的辩驳,法庭可没有像现在这样义愤填膺,义正词严啊!最令我不能接受的,所谓的重新鉴定,不是依据我女儿受伤之后的病历材料,而是依据恢复一年之后的伤情,居然重新鉴定为不构成伤残,这不是忽悠人吗?眼看孩子就要去上大学、独立踏入社会。让她带着伤疤和阴影,作为母亲,我怎能接受如此不公正的重新鉴定?我是何其不甘!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只愿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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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曲高 发表于 2015-8-4 18:13
这件事法院肯定会回复,我相信我的判断,我们朵个马儿坐等,看看到底是怎么个情况。

你问什么是说法  那我告诉你  说法就是这个案子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我还真可以跟你讲楼主家的条件还不差那点钱 楼主女儿也很优秀 今年高考620多分   这都是闲话 楼主现在也回复了 原帖确实逻辑思维混乱  楼主本人回的很明了 一、孩子没有任何责任,二、从法律上讲 主要责任不是肇事者而是驾校(这个责任人不好处理,不多讲)三、现在楼主认为的最大不公是依照我这个同学现在的康复情况鉴定得出结论不构成伤残  这如何能忍?这就是要的说法
        再加几句我的困惑 我记得这场车祸是发生在高二下学期开学第一天 为什么拖了半年(后面一年是高三能理解 再加上一个月的所谓举证期 剩下的五个月被谁吃了)那个举证也许是我外行人不懂法律程序 讲句老实话能举出个什么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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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美吧 发表于 2015-8-4 08:42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宿松法院怪相,怪圈至今难改,别让当事人把你也告了.............

同志,讲话要有依据啊,明明是一开始发帖的人胡乱之责,绑架法院,法院不得不回复自证清白,怎么倒头来……还有,个人觉得,依法维权不是到处以标题党的形式中伤别人,这跟农村的pofu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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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讲事实,摆道理,用法准确,把相关的事件法理公开,无需谁敢斗胆绑架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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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申请司法援助。界定谁之过、谁之责。坚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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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驾校车辆撞人 法庭拖延一年半不予公正审判 责任三方相互推诿”的回复
孙燕:
你好。
你于2015年8月3日在书记信箱的留言我院已收悉,现就你留言的“驾校车辆撞人 法庭拖延一年半不予公正审判 责任三方相互推诿”回复如下:
2014年12月25日,我院受理了孙某某诉唐海、宿松县华联驾校、平安保险公司宿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月8日,我院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定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15年1月12日,被告华联驾校申请追加造成本起事故的驾驶人孙松彬为本案共同被告,我院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为保障孙松彬的举证权利,我院为其指定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因而案件不能按期审理。我院就该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双方同意开庭时间向后延期。
2015年3月26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及追加被告均参与了庭审。庭审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宿松支公司当庭就原告所提交评定孙某某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异议,并于2015年3月31日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于是,我院联系原告孙某某希望其配合重新鉴定,你作为原告的母亲,表示原告目前系高三在读,为不影响其高考,希望将重新鉴定事宜延至高考结束后进行,并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鉴定的申请,本院同意。
今年6月19日,原告孙某某高考结束后,我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武汉对原告孙某某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6月29日,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重新鉴定结论。7月13日,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的正式文本送达至我院,我院于7月31日组织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就重新鉴定结论及原、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后补充的证据材料,一并进行了举证质证。目前案件已经评议,待宣判。
综上,本院在立案、送达、开庭、鉴定的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审限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延期审理既有被告方提出申请的原因,也因原告方提出申请所致,因此,你在信件中所称“法院一年半不审”、“法庭一再拖延不予公正审判”等情况并不属实。
以上是我单位对你信件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对本案还有其他意见,请直接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556- 7661275。同时欢迎你对本案进行监督。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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