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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撞人 法院一年半不审 责任方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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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故发生于 2014.2.16,我女儿骑车去学校报名,被孙松彬驾驶车牌号为:皖H1686学 的小型教练车(该车教练为唐海,事发时教练员不在车内)闯红灯直接撞上。迄今已有一年多时间。据宿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海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女儿无责任。可当事人唐海、华联驾校、平安保险三方互相推诿,至今不愿履行责任;而法庭也一再拖延,不予公正审判。以致我的女儿遗留难看的伤疤、经常彻夜噩梦,学习和生活承受严重创伤。
    望领导予以公心,严查督办。




发表于 2015-8-6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很同情楼主的遭遇,其次对楼主诉述要求感觉很气愤,楼主你要的不是公平,你要的是对你一个人的公平。法律之所以具有权威性就是因为其尊重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诉权,作为当事人一方是有权利申请追加被告的,何况其追加的是交通肇事的直接参与人,实际上责任是该学院的,驾校承担的不过的替代责任。我相信事故认定书中的双方也肯定是你女儿和学员。如果法院连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都不同意,那才是真的不公平。还有关于伤情鉴定,我绝对相信事故给你女儿和你家庭都带来了痛苦,但这种痛苦应当怎么样弥补,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看有没有伤残,且伤残赔偿金是赔偿20年,就是说这个赔偿金赔偿的是你女儿因受伤导致的长期的、持久的功能障碍等影响。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学生,我感到万分的悲哀,为什么大家打官司要的不是法律公平,而是对自己一个人的公平。我希望也呼吁全社会都能做好法治宣传,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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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曲高 发表于 2015-8-4 18:13
这件事法院肯定会回复,我相信我的判断,我们朵个马儿坐等,看看到底是怎么个情况。

你问什么是说法  那我告诉你  说法就是这个案子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我还真可以跟你讲楼主家的条件还不差那点钱 楼主女儿也很优秀 今年高考620多分   这都是闲话 楼主现在也回复了 原帖确实逻辑思维混乱  楼主本人回的很明了 一、孩子没有任何责任,二、从法律上讲 主要责任不是肇事者而是驾校(这个责任人不好处理,不多讲)三、现在楼主认为的最大不公是依照我这个同学现在的康复情况鉴定得出结论不构成伤残  这如何能忍?这就是要的说法
        再加几句我的困惑 我记得这场车祸是发生在高二下学期开学第一天 为什么拖了半年(后面一年是高三能理解 再加上一个月的所谓举证期 剩下的五个月被谁吃了)那个举证也许是我外行人不懂法律程序 讲句老实话能举出个什么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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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教练车撞人 法院一年半不审 责任方相互推诿”一帖的回复

    网友“jiazaisusong”:
    你好。
    关于你在“教练车撞人 法院一年半不审 责任方相互推诿”一帖中提到的孙某某诉唐海、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4年12月25日,我院受理了孙某某诉唐海、宿松县华联驾校、平安保险公司宿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月8日,我院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定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15年1月12日,被告华联驾校申请追加造成本起事故的驾驶人孙松彬为本案共同被告,我院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为保障孙松彬的举证权利,我院为其指定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因而案件不能按期审理。我院就该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双方同意开庭时间向后延期。
    2015年3月26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及追加被告均参与了庭审。庭审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宿松支公司当庭就原告所提交评定孙某某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异议,并于2015年3月31日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于是,我院联系原告孙某某希望其配合重新鉴定,你作为原告的母亲,表示原告目前系高三在读,为不影响其高考,希望将重新鉴定事宜延至高考结束后进行,并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鉴定的申请,本院同意。
    今年6月19日,原告孙某某高考结束后,我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武汉对原告孙某某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6月29日,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重新鉴定结论。7月13日,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的正式文本送达至我院,我院于7月31日组织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就重新鉴定结论及原、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后补充的证据材料,一并进行了举证质证。目前案件已经评议,待宣判。
    综上,本院在立案、送达、开庭、鉴定的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审限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延期审理既有被告方提出申请的原因,也因原告方提出申请所致,因此,你在帖文中所称“法院一年半不审”、“法庭一再拖延不予公正审判”等情况并不属实。
    我院也在此申明,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虚拟空间表达自己的思想,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言论,但陈述的事实应当客观、公正,不应扩大或捏造事实,如因此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以上是我单位对你帖子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对本案还有其他意见,请直接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556-7661275。同时欢迎你对本案进行监督。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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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一年半不审”这个标题是替我发帖之人按时间自行算出,并加上的。发出时本人并不在场,否则也不会犯如此低级错误.而且我诉述之内容只是摆事实、表现象,并无针对法院之意。而法院以无辜者的姿态拍案而起,倒真让我想说的点什么:交警大队所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女儿没有任何责任,决定了此案的简单明了性。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了又临时更改只是因为华联驾校要追诉无辜的学员孙松彬为本案共同被告,他是一个交了学费来学习驾驶技术的学生,在此案里有多少责任,法院难道不懂吗?一延就是一个多月;本来,如果保险公司想申请重新鉴定,应该在开庭之前申请,但法院在开庭之后,却又容许被告方保险公司重新鉴定,而且恰逢高考前夕,我女儿参加高考。我们只得延迟,只得再次被他们牵着去武汉鉴定,然后再次开庭。两次开庭我都亲历:面对被告三方苍白无力的辩驳,法庭可没有像现在这样义愤填膺,义正词严啊!最令我不能接受的,所谓的重新鉴定,不是依据我女儿受伤之后的病历材料,而是依据恢复一年之后的伤情,居然重新鉴定为不构成伤残,这不是忽悠人吗?眼看孩子就要去上大学、独立踏入社会。让她带着伤疤和阴影,作为母亲,我怎能接受如此不公正的重新鉴定?我是何其不甘!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只愿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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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4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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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宿松法院怪相,怪圈至今难改,别让当事人把你也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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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言过其实,孩子2014年2月发生交通事故,按正常的事故处理程序,不可能到法院已经有一年半吧,楼主爱女心切,但不至于如此黑宿松法院哪。法院审理案件有期限的,超过了期限,法官也要受处分。看不惯有的人用舆论绑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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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曲高 发表于 2015-8-4 09:01
显然言过其实,孩子2014年2月发生交通事故,按正常的事故处理程序,不可能到法院已经有一年半吧,楼主爱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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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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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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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曲高 发表于 2015-8-4 09:01
显然言过其实,孩子2014年2月发生交通事故,按正常的事故处理程序,不可能到法院已经有一年半吧,楼主爱女 ...

你也显然是主观臆断吧 我也是宿中的学生 这场车祸我知道 那位同学不存在过错 你可能无法体会高二的时候住院一个月后来想追有多难 你也可能不理解这场车祸的后果是肺部被碾压(插气管进肺部帮助呼吸,重症监护一个月)也许作为男人更不能理解多一道疤对那些爱美的少女意味着什么 我想说的是楼主爱女心切不假 但是绝对不会无事生非   我也知道楼主和我那位同学需要的不是什么赔偿而是一个说法!

点评

法院的回复已经出来了,楼主是不是在黑法院?交通事故的事打官司不是为了要赔偿,而是要说法,貌似高大上,好像你们这些读书人不屑于谈钱似的,只要有个说法,说法是什么?求解释。  发表于 2015-8-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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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曲高 发表于 2015-8-4 09:01
显然言过其实,孩子2014年2月发生交通事故,按正常的事故处理程序,不可能到法院已经有一年半吧,楼主爱女 ...

你也是主观臆断吧   楼主爱女心切难道就会无事生非? 扯到绑架法律上去  不知道你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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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hhha米米米 发表于 2015-8-4 17:35
你也是主观臆断吧   楼主爱女心切难道就会无事生非? 扯到绑架法律上去  不知道你是什么逻辑

这件事法院肯定会回复,我相信我的判断,我们朵个马儿坐等,看看到底是怎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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