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无效,存在说理不清,需要进一步做些介绍 10#楼,某某村,有一段文字 【本着以群众自愿,村级补助的方法进行村庄整治和环境整治。7个涉及自然组推荐出代表作为理事会成员。就帖子中所说的中心广场,前屋组于2015年5月14日晚召开群众会,选出5名广场建设理事会成员,会议一致要求确定中心广场选址在前屋组门口,并保证所有旱厕全部进行整治,协商在统一规划区新建17间杂物间,由村实施补助,基本补助标准为200元每平方米。拆旧过程中所有旱厕均为户主亲自指挥并亲自拆除,村干部均未进行拆除更谈不上强拆】。 好像彻底否定了楼主的一段文字 【趾凤乡吴河村,一个人均耕地不足两分的山区小村,非要费良田,拆房屋搞什么劳民伤财的广场。对农民的房子非法拆除】
我认为否定无效,存在说理不清,需要进一步做些介绍。 本人认为,网民有权发表自己的提问。当事人更加有知情权, 面对当事人提问时,应该本着和谐,正面回答。那句“我们永远不会被一些别有用心想承包工程并索要高价以达个人目的者妥协”。楼主发帖没有提问“别有用心想承包工程并索要高价”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10#楼,好像不是回答楼主的提问,倒好像很有底气在发脾气。使网民读帖时心里很不舒服。
一、不管广场将建在哪里,存在地址要不要拆迁房屋的问题。 1、如果需要拆迁房屋,这些房屋有没有与文化遗产有关。 2、如果需要拆迁房屋,这些房屋,有没有产权户不愿意,而依据产权户以外的所谓代表代替同意的? 依据物权法的理论,如果用村组部分人代表来同意处置他人的私有财产,是违法的。哪怕是拆迁补偿价高一点,同样属于违法。
二、不管广场将建在哪里,存在地址要不要占用耕地的问题。 1、如果需要将农用地改作建设用地,不管使用多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如果需要将农用地改作建设用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用益物权,需要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农用地。交给原使用权人使用。 而不是离此地十万八千里的他乡外地开垦出来,保证质量数量的其他地块,交给不是此地原使用权人使用。 3、如果需要将农用地改作建设用地,按照原用途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地面的作物,按照一茬作物的产值价格。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改良土壤,投入了人力物力。还需要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投入。
本人认为,改旧换新,应该体现和谐和进步,需要考虑款项用到急需处。 既然10#楼说“吴河村在2015年被确定为省级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示范点。”文意就是说,最少吴河村在2015年以前基本是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示范点了,那就是锦上添花。为是么不雪里送炭?改变落后地点的面貌。 为什么要投入资金改变“趾凤乡吴河村7个自然组150余户的安徽省第一批公示的传统村落”呢?答复自相矛盾。网民肯定不清楚。郁闷不已。答复语句混乱,好在习以为常了。 一定是疏忽了实质性的东西没有交代清楚。能否友善一点作点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