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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宪法》;看现实:也说破凉张某被拘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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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宪法》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实:有人因开发商违约1年多,迟迟未履约交房,经数次交涉未果,到县政府以拉横幅方式请求政府出面干预解决。显然,这一方式可以认为是《宪法》35条中,属于公民权利中的“游行”,“示威”内容。
      然而,宿松官方却以“拉横幅是违法行为”为口实,将为首者拘留5日法办。
      评论:1,在该事件中,开发商违约,损害的是众多群众的利益。而维护,主持公道的,当然是我们的政府,法院。而受害人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到政府请愿,或示威,我认为,并无不当。如果说,这一行为干扰了政府正常的次序,不如说是有损政府的颜面;而这一结果,却是政府懒政,渎职在先。
      由此可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是政府首先依法履职,责成有关部门,或组织双方协商;或诉诸法律。
      此有一比:孩子因受他人欺负,故而向父母哭诉;而父母不向欺负者索理,却对孩子5巴掌(拘留5日)。可见,这个父母是多么荒唐。
      2,关于“拉横幅是违法行为”: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重大节假日,可见有人拉横幅,可以说比比皆是;却没有看见因此有人被拘留。而拉横幅(请注意:此人故意隐瞒了横幅上的文字表意),是其请愿,示威的诉求表达;而在先有的法规中,人们找不到以“拉横幅”作为要件,判定违法的条款。
       综上,政府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是违反《宪法》的;也是违反常理的。
       根据权力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学原则,请政府思之。

发表于 2018-12-5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一直以为老江知识渊博,今天看了这个帖子发现草得很。      开发商违约1年多,迟迟未履约交房,经数次交涉未果,到县政府以拉横幅方式请求政府出面干预解决。显然,这一方式可以认为是《宪法》35条中,属于公民权利中的“游行”,“示威”内容。
        开发商违约应是民事纠纷或合同纠纷,适用的应该是法律诉讼,房子是政府卖的吗?即使讨说法也应该是到该开发公司里去交涉,且要遵守法纪。怎么可以以这个借口去政府拉横幅堵门呢?这个是哪部宪法规定的?再者,宿松的堵、闹事件还少吗?记得有一次为了一个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去堵人民路,不允许任何人和车通行,这也是宪法规定的?
      上次开发商堵了通德街你就发帖曝光,为什么借用诉求的人在你这里可以堵路,而开发商为了施工安全却不能拉起一个安全线?宪法的运用在你眼里是怎样有利于你,就怎样运用,这就是你的法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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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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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5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杀手贱”:
     首先,纠正你的两个认定:
     1,该事件的请愿者并非是在堵门;而是在政府大门旁;此有录像为证;且并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进出;而影响政府颜面倒也确实;但这怪谁呢?
     如顾及颜面;如真是为民着想,执政为民,就应当当即将诉求人喊道屋内,由政府负责人与之面谈,了解事件原委······。
      2, 而“和顺”则是无理,过多占用路面;并没有如你所说的“堵路”。
      可见,你“杀手锏”故意歪曲事实。
      而这两者区别在于:前者是有《宪法》为依据;且其占用时间极为有限;而后者却是未批先建;且无法规依据;且占用时间更以年计;且更损害广大群众利益。
      由此可见:你故意歪曲事实;故意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事件混为一谈。这只能说明你居心叵测。
      至于你将解决问题的门路仅限定为司法途径,我认为此论谬也:
      关于民生问题,应当是政府关注的首要问题;其行政手段,是更为温和,人性,更能体现和谐社会的本意。
      而司法手段,则是穷尽行政手段而无果的最后手段。难道一有纠纷,就都去打官司吗?我们的职能部门就喝茶看报吗?
      可能,你对我就“和顺”事一直耿耿于怀;或许,你就是一个刁专之人;但山人不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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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矛盾的双方,是开发商和业主,事由是开发商没有履约按时交房,使业主不满意。
必有违约责任追究。
这个违约责任追究程序,是业主申请有责权力机关依法执行追究。这才是业主话语权。
如果事态转变成,业主申请有责权力机关依法执行追究,有责权力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而作出损害正义的一方的利益。这样矛盾的双方,就会转移到有责权力机关和申请人。
这是,你如果是弱势群体一员,你会怎么办呢?毫无办法。
好比事例说,有责权力机关如果是县政府城建局,如果代表申请人的是一批人,要发出他们的意思表达。用什么方式呢?可以用宪法第三十五条吗?你一定认为可以。其实是幼稚的认为。
关于宪法第三十五条,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加以限制。
它告诉你,需要报县政府批准,由公安规定地点、人数、路线、时间、口号,还要责任人承担责任在先。
既然是他的错,他还能批准你以游行示威的形式,让你去享受宪法第三十五条吗?不可能的。(如果你不信,你申请报批一次试试看)。
不但如此,只要申请人发生的言行,在未取得批准以前。他认为违规了,行政处罚,立竿见影。
这就是业主本来有理的一方遭到处罚,
这就是让本来有错在先的开发商捡到便宜的现象。
失信者如果没享受这些不作为来绞合,还叫失信者有本事吗?


点评

你有种也考个律师证,也代表你是有资格做法律顾问。仅凭口若悬河的话,不过是让人看跳梁小丑。  发表于 2018-12-7 08:50
你口中说了多人是小人,你是什么人,你为社会做了什么贡献。  发表于 2018-12-7 08:47
所谓的公心,公义,你直接帮拘留的张做代理律师,不就可以。你最好考个律师证,专门可以做法律援助。  发表于 2018-12-7 08:44
遇到不公平事都去政府门口拉条幅!什么事都由政府解决!要法院干嘛!  发表于 2018-12-6 11:08
既然你赞同拉条幅,为什么你自己不也去政府门口拉条幅,包括你自己天天呐喊。  发表于 2018-12-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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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县政府以拉横幅方式请求政府出面干预解决。显然,这一方式可以认为是《宪法》35条中,属于公民权利中的“游行”,“示威”内容。谁遇到不公平的事都去政府拉一个一条幅!就能解决问题吗?国家还要法院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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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社会治安的另一个分支,就是政府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应该视为不得已的事后处理。
而治安管理之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个法里面,没有拉横幅被拘留的规定。
~~~
如果炮先生不是扯到要享受宪法第三十五条,这个大题目。我们也不会分享你的理解。
如果炮先生说,政府给破凉张某行政处罚拘留,罪名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这一条过错。
接下来,会有两个方面的结果。
第一,拉横幅标语,没有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破凉张某拉横幅不应该拘留。
第二,破凉张某,这个张某不是那个张某。
幼时读贤文,上有“自恨枝无叶,莫怨太阳偏。大家都是命,半点不由人”。
左传僖公上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有可能会说,破凉张某因其他原因被拘留。你又能怎样说呢?
比方说因事愤怒,哪怕言语带了一句粗。就算侮辱。有可能视为“公然侮辱他人”。
而“公然侮辱他人”已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岂不有口难辩了吗?
炮先生评帖说:“其实,我们把问题扩大化了。”
~~~
炮先生一向提倡简约。
之所以扯远了,何况不是“半点不由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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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炮先生放弃了主题的谁是谁不是的讨论,反过来以为是网民批驳不对,在7#楼点评说“为虎作伥。”
什么叫为虎作伥呢?那是讲鬼故事吧?已经证明鬼不存在的,又怎能为虎作伥呢?
~~~
早就听说过为虎作伥的鬼故事。
说是——
唐朝穆宗李恒,纵情享乐,毫无节制。西北少数民族引兵犯境,穆宗宴乐过多,畋游无度。遇良辰美景,或置酒欢宴,或清谈赋诗,谏官劝谏也是无效。
传说穆宗长庆年间821年-824年,有一个不愿当官的处士,名叫马拯,听说衡山祝融峰人住着一个伏虎长老。他带了一个童仆,上山去拜访。
半道上,遇到一队潜伏的猎人。
猎人刚把他们从陷进边引开,又来了一队机灵鬼,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总共怕有几十人。这些鬼走到马拯和猎人栖身的大树近旁时,忽然走在前面的发现了陷阱,十分生气地叫起来:“你们看!是谁在这里暗设了机关陷阱,想谋害我们大王!真是太可恶了!是谁竟敢如此大胆!”
说着,将猎人设在陷阱上的机关给拆卸下来,然后才前呼后拥互相招呼着走过去了。
待这伙人走后,
猎人说:“那些家伙叫做伥,他们原本都是被老虎吃掉的人,可是他们变作伥鬼后,反而死心塌地为老虎服务,晚间老虎出来之前,他们便替老虎开路。”
马拯听后明白了,对猎人说:“那他们刚才所说的大王一定是老虎了。老虎可能不多久就要来了,你赶快再去把机关架好。”
猎人把陷阱上的机关重新架好,刚登上大树,只听一阵狂叫,一只凶猛的老虎从山上直窜过来,一下扑到陷阱的机关上,只听“嗖”的一声,一支弩箭弹出,正中老虎心窝。只见老虎狂暴地跳起,大声吼叫,叫声直震得松林发抖,老虎挣扎了一阵,倒在地上死了。
老虎巨大的哀叫声,惊动了已走了很远的伥鬼们,他们纷纷跑回来,爬在胸口还流着血的死老虎身上大哭起来:“是谁杀死了我们大王呀!”
这些伥鬼,自己明明被老虎害死,为了自己的鬼魂早日得到超升,竟然帮助老虎行凶。老虎被猎人捕杀了。居然还为它哭泣。

~~~
后来人管这种现象,称作“为虎作伥”。
先生也真是的,鬼故事里的鬼,本就没有的,怎能为虎作伥呢?
看来,炮先生没有抓住论事的关键,算了,不参与你这个话题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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