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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炮手老江

浅议“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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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5-7 21:40
路遥:
      你的两条“点评”再一次显示你玩字眼的特性;且这一特性仅仅是凭主观意愿予以组合。
     ...

程序法_
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
得以实现或行使,
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

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非诉讼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
选举规则、议事规则。
也包括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结合炮手老江的执行款,讲到程序法的使用,就是在安排民事审判程序上,执行的是民事诉讼法程序。没有特别。

因为,区别于民事实体法,当事人要获得的所有权、债权,必须经由审判的过程才能加以实现。
结合炮手老江的执行款,提出使用的应该是民事实体法民法通则,经过审判过程来实现,就是动用民事诉讼法来实现。

以老路看来,先生弯弯扭扭,勾絲转筋,要谈的是——
民事实体法就是民法通则里的第四章
_民事行为。_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结合炮手老江执行款,江先生若要获得民法通则的支持,除非依据程序法之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决对方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平常老百姓讲的,不服对方的说法,提起诉讼。
可是炮手老江,在宿松杂谈板块执行异议诉,帖子点评:『而匹夫所称:“···都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请诉讼解决”,显然,你是在胡说八道:行为人是法院,你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吗?傻瓜!只能申请复议 』。
明显是把自己的路先堵死掉。
堵死自己的路还不说,见本帖,张先生跟帖后面,江先生点评说『就丁毅局长滥用职权一事,余已提请检察院予以司法监督;该院已经受理;但等结果。曾经,某律师听说此案,感言:“此乃奇葩;自我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唯首次所见”。渎职罪乃公诉案件。故提告人必为检察院。路遥:懂吗 』。
老汉我,不是不相信江先生的坚持决心。但,江先生不知是否想过公诉,如果法院裁定不利于你,你个人就没有直接上诉权,只能再次请示检察院由检察院抗诉。
因为你的帖子,发在宿松杂谈之法律探讨栏目。我哪有你江先生那么多法律知识呢?你经验积累那么多,尚且不足,何况我一个跟在老牛后头的庄稼人,有何能力来谈法律探讨。而先生与庄稼人谈法律探讨不跌拜执法专业吗?
你不与回答诘问是对的,因为你的醉意不在酒。你的醉意是要以你的家事为由,去找法官的毛病,对吧?
而我老汉,不希望你一次又一次以做无用功的方式,去劳心伤神伤健康。
为什么预计到仍然是无用功呢?你可想那,即使丁毅被判为滥用职权罪,只对丁毅处罚,与你的利益无干。
于是乎,诉丁毅,则不如就某某事复议。
然而,就某某事复议,就不如起诉某某人提出的执行无效,
即,对照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请求法院认定无效。
这样才是程序法之民事诉讼。

先生不要把程序法理解成那么神秘。
用来自欺欺人,只能更加使自己麻痹。
用来糊弄老汉我,也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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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8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5-7 21:40
路遥:
      你的两条“点评”再一次显示你玩字眼的特性;且这一特性仅仅是凭主观意愿予以组合。
     ...

  其实,“程序法”并不单指叫老百姓如何去打官司,更重要的是规范裁判者如何去审理,裁判官司;主要是:对事实的认定;对适用法律的引用。
   从路遥的扯淡看,其仅仅看到程序法规定老百姓如何打官司·······。
   程序法不仅仅指《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还包括最高法,法工委的诸多司法解释,规定;而这些解释,规定,往往就是那些枉法裁判者最为忌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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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8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5-7 21:40
路遥:
      你的两条“点评”再一次显示你玩字眼的特性;且这一特性仅仅是凭主观意愿予以组合。
     ...

  其实,“程序法”并不单指叫老百姓如何去打官司,更重要的是规范裁判者如何去审理,裁判官司;主要是:对事实的认定;对适用法律的引用。
   从路遥的扯淡看,其仅仅看到程序法规定老百姓如何打官司·······。
   程序法不仅仅指《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还包括最高法,法工委的诸多司法解释,规定;而这些解释,规定,往往就是那些枉法裁判者最为忌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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